某县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建筑行业系统火灾防范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县政基础设施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抢险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等建设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建设局成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本项目消防安全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监理责任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在其职权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兼职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定期召开办公会议讨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部署落实。
第三章 主要措施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第一责任人和专兼职管理人,并及时与各班组和重点岗位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年度消防工作任务和“四个能力”建设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结合企业和建设工程实际,制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条各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每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严格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建设工程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活动。
第十二条 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可邀请公安消防部门和当地派出所参加。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
(二)
宿舍、办公用房材料防火等级,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的防火间距,施工现场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的设置;
(三)
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配备,动用明火审批、持证上岗和现场监护情况;
(四)
易燃易爆物品存储和防火措施情况;
(五)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在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立即或限期进行整改;
被检查单位逾期不改的,视情通报县公安消防大队。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隐患整改不及时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教育应纳入民工培训内容。
第四章 工作奖惩 第十六条 根据年度工作,每年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表彰先进、通报不足。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列入企业评先、评优的考核范围。因工作不到位或整改不力,引起火灾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建设工程评优、评奖资格,对相关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对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日常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将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并责令其改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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