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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内部统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12-06 16:15:03

XX街道内部统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要求,坚持创新引领,深入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断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消除影响公平竞争的各种制度束缚,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增强制度刚性约束,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创新激励作用和资源配置功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为更高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对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了全面部署,明确了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这些制度安排对规范政府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我街道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23年9月,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被纳入区对镇街优化营商环境考核指标,街道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从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审查内容 全街道各局(办、中心)、各村居制定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拟以区政府(办)名义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规范组织领导 由街道纪工委书记负责统筹协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街道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确保审查办公室高效运转,充分发挥规范审查和监督指导作用。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情况通报等工作机制,加强横向协同、上下联动。详情见《关于成立XX街道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X办字〔2023〕X号)发文。

四、明确审查步骤 (一)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政策制定部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附件3)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
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 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二)出文涉及审查内容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机关在制定政策措施出文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制定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 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街道明确一个内部机构(非起草机构)为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实行起草机构初审、内部特定机构复审的公平竞争审查运行机制。起草机构在履行了起草、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或者社会公众意见等程序后,由起草机构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初审,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填写征求意见情况及初审意见,并将政策措施(草拟稿)交由街道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统一进行复审,由该机构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填写复审意见。起草机构对所起草的政策措施承担主体责任,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承担复审责任。

(四)推行第三方评估。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充分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对于拟适用例外规定的、被多个单位或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保障审查质量和效果。

(五)做好常态化审查。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街道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充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按年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登记台账,党政办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进行登记,包括文件名称、文号、审查日期、发文单位、审查单位、发文日期等。在正式发文后,需将正式文件及审查表(含征求意见材料)扫描件发送至区联席办邮箱。

(六)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全街道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公开受理范围和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对相关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回应处理。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可附相关报告)
审查 结论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 是                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
  附件3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四大类 18项标准 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5项)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4项)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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