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 1、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食品索证、验收以及台帐记录保管等工作,台帐应妥善保管并随时可供查验。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随货证明文件查验 (1)、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采购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2)、从食品销售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采购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等。
(3)、从食用农产品个体生产者直接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
(4)、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社会信用代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5)、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6)、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7)、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由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各分部能及时查询、获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凭证。
(8)、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留存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等)。
3、入库查验 (1)、外观查验 ①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完整、清洁、无破损,标识与内容物一致。
②冷冻食品无解冻后再次冷冻情形。
③具有正常的感官性状。
④食品标签标识符合相关要求。
⑤食品在保质期内。
(2)、查验期间,尽可能减少冷藏冷冻食品的温度变化。
4、查验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5、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进货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其他各项记录保存期限宜为2年。
6、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毒有害、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识不清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7、不得采购无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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