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对外订立合同行为,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项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我局与外机关单位、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合同或协议等。
第二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政策要求,必须坚持有利于单位整体利益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我单位是签订合同的唯一法人主体,各职能股室和单位人员,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
第四条 合同分类:
(一)货物买卖合同;
(二)供水、供电、供热合同;
(三)建筑、维修工程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房屋产权合同;
(六)租赁合同。
第五条 行政办公室在合同订立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营业资格、信用状况等有关情况,确保其具备履 约能力。行政办公室经初步审核无误后,报合同事项分管领导和常务局长进行审核。
第六条 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性强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参与起草和审核。
第七条 起草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变更和参与人员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八条 订立合同应优先选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没有规定标准(示范)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合同的内容、条款必须合法、完整、明确、具体、严谨,必须如实、准确地反映合同行为。
第九条 签订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口头形式达成各类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合同文本在二页以上的必须加盖骑缝章。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必须获得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授权委托书和合同由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条 签订的有效合同应严格按约定履行,履约保证金、预付款、质保金、尾款的支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特殊情况进行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合同执行科室负责合同具体落实,如合同约定有验收条款,合同执行办公室负责人协调合同的验收事项。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定,通过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合同执行股室应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采取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合同执行科室在合同签订后应主动将合同文本、电子文本、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往来信函、电子邮件、视听资料、验收文件等相关资料及时交由行政办公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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