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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暴力制度(8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05-04 10:35:04

篇一: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暴力制度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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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印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妇字〔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党委宣传部,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依法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妇联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卫生部

  2008年7月31日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第三条

  各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保障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必要经费,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和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注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五条

  各部门要面向社会持续、深入地开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各部门要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关知识列为相关业务培训内容,提高相关工作人员干预、处理家庭暴

  力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级宣传部门要指导主要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弘扬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揭露、批评,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代会等组织,要认真做好家庭矛盾纠纷的疏导和调解工作,切实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要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积极开展对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受害者及时保存证据、举报家庭暴力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应开展对施暴人的心理矫治和对受害人的心理辅导,以避免家庭暴力事件的再次发生和帮助家庭成员尽快恢复身心健康。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受理或立案,及时查处。

  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

  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一)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坚持调解的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三)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对于罪行较重、社会影响较大、且得不到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符合逮捕或起诉条件的,应依法及时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小、真诚悔过、人身危险性不大,以及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对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的家庭暴力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受害人,按照有关规定酌情减收或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一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指导和培训。

  医疗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若发现疾病和伤害系因家庭暴力所致,应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及时救治,做好诊疗记录,保存相关证据,并协助公安部门调查。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及时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求助,为受害人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妇联等各有关方面的合作机制,在家庭暴力受害人接受庇护期间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医疗救治、心理咨询等人文关怀服务。

  第十三条

  妇联组织要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反对家庭暴力热线,健全维权工作网络,认真接待妇女投诉,告知受害妇女享有的权利,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公正地处理家庭暴力事件。

  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深化“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推动建立社区妇女维权工作站或家庭暴力投诉站(点),推动“零家庭暴力社区(村庄)”等的创建,参与家庭矛盾和纠纷的调解。

  妇联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时,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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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暴力制度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们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使我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协作配合,形成合力,遏制家庭暴力

  (一)领导重视,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根本保证

  自“决议”实施以来,我局党委高度重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开展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局党委成立了由县局政委组长,局党委其他委员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会议,全面部署,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工作规划,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各单位、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对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加大维权反家暴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力度,形成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队伍,提高素质.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提供有力素质保障。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做好维权工作,县局不断提高民警队伍素质。在全局民警及其家庭中大力倡导“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教育和引导广大民警及其家属转

  变观念,从自身做起,反对家庭暴力,践行和谐、文明的新家庭风尚。我局结合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先后开展了“五好家庭

  ”、“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评选出一批先进典型,发挥了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每年都举办一期民警培训班,专题讲授《妇女权益法》、《决议》、《民法通则》、《民诉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学习培训来提高民警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处理纠纷的实际工作能力。全局在开展创建“学习型、创新型、务实型、廉洁型”活动中,将反家庭暴力贯穿始终,进一步提高民警的思想认识和防范打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的能力。

  (三)强化措施,综合治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1、健全机制,形成合力

  为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落到实处,我们与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妇联等部门联合开展了“零家庭暴力社区”、“零家庭暴力村庄”、“平安家庭”创建等活动。在此基础上,设立了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及时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只要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警方就可以及时出警、及时制止,并移交当地派出所给与处理。与医院、法院联合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为遭受家庭暴力女性进行伤情鉴定,提供有力的法律证据。刑警、治安、巡警、派出所紧密配合,灵通信息、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有效构筑了防范制止家庭暴力的防空网络。

  2、大力宣传,营造氛围,为使“反家暴”工作深入民心,形成全民“反家暴”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板报、宣传栏等新闻宣传阵地,采取法律咨询、张贴标语、悬挂横幅、下乡讲法等形式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去年12月份在110大型宣传活动中,我们将反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散发宣传材料、设置咨询点、图片展示等形式,上街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法律法规,通过面对面的讲解和解疑释惑,提高了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在公安民警大走访活动中,基层业务股队、派出所民警把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作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举措,深入群众,深入社区,深入单位,深入家庭,深入村户热情提供反家暴方面法律服务,认真了解群众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及时化解可能引发家庭暴力的矛盾纠纷。同时配合妇联、民政、综治办、司法局等单位以三·八维权周、“6·26”国际禁毒日、“11·25”国际反家暴日、“12·4”法制宣传日为载体,直接深入到各乡镇、市直等有关部门宣讲法律法规。有效提高全民“反家暴”的意识,保障家庭平安和谐。

  二、几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由于受几千年封建余毒的影响,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外人无权干涉。一部分妇女也在“家丑不外扬”的错误思想指导下忍气吞声。这样深入宣传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采取各种形式对广大妇女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培训已成当务之急,通过宣传教育

  使广大妇女学法、知法,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使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风尚。

  二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明确职责,严格执法。公安部门尤其是基层派出所要热情接待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诉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构成犯罪的暴力行为要及时依法受理;对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理的家庭暴力公诉案件,应及时批捕。法院应及时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各类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只有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才能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三是整合资源,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要整合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特别要凝聚一支预防和阻止家庭暴力的队伍,积级担负起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要发挥社区妇女维权站、法律志愿者队伍的工作热情,使维权系统的作用更趋完善,使家庭暴力在初发阶段及时得到阻止。

篇三: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暴力制度

  

  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暴力制度

  为严肃公司规章制度,规范员工行为,加强法制社会建设,建设平

  安和谐企业环境,促进员工身心健康。加强对此类事件的预防和整

  治,从而切实维护文明和谐的公司秩序,切实保护员工的合法权

  益、人身及财产平安,特制定此预防及处理制度。

  一、加强预防,防患与未然1、加强领导带班和平安巡查工作,加强班组内部、食堂区域及宿舍

  区域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和巡视。

  3、在局部重要场所增加高清监控摄像头,对已有的非高清摄像

  头进行局部更换,从技术上提高防范、发现、制止工作场所暴力事

  件的能力。

  7、向全体员工公布“工作场所暴力”救助。8、利用安委会会议、调度会会议等加强宣传教育,明确各级领导及

  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和要求。

  二、及时处理,教育惩戒对已发生的工作场所暴力事件,公司工会应及时调查处置,根据

  公司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司或受欺凌员

  工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三、事后干预,健康成长对事件进行总结分析,开展此类的相关教育活动,防止此类事件再

  次发生,给予员工一个快乐健康的工作环境。

篇四: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暴力制度

  

  防治工作场所暴力、歧视制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健康企业建设的通知》的要求,致力于为公司所有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促使同事之间应相互合作、尊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日常工作中发生暴力、歧视等行为的预防、处理、调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工作场所暴力、歧视

  是指工作场所发生的可导致工人健康损害和安全危险的暴力行为,通常以身体攻击和语言威胁的形式出现

  第五条

  身体暴力

  拍、打、咬、推、扎等行为。

  第六条

  心理暴力

  辱骂、威胁、言语攻击等行为。

  第七条

  歧视

  歧视是由偏见的认识和态度引起的,直接指向偏见目标或受害者的那些否定性的消极行为的表现。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经理职责

  经理是本制度落地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为所有员工创造安全、健康、没有性骚扰的工作环境,具体职责包括:

  (一)确保本制度得到及时和有效实施;

  (二)组织并实施防治工作场所暴力、歧视等行为培训与宣传;

  (三)及时了解职工心理健康状态,组织并实施心理健康辅导;

  (四)如果暴力、歧视被证实,根据管理部门建议确定最终采取的处罚措施。

  第九条

  工会职责

  工会是本制度的具体执行的监察、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分析排查职工产生暴力、歧视等行为产生的原因,不断优化、完善防控机制;

  (二)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及时掌握、分析职工心理健康状态;

  (三)定期对公司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心理评估,(如:司机、设备操作工等)确保该岗位人员心理状态健康,避免发生报复性

  事件;

  (四)对员工遭受暴力、歧视等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处理意见。

  第十条

  负责培训的部门职责

  (一)组织并实施防治工作场所暴力、歧视等行为培训与宣传;

  (二)按照心理评估结果合理优化岗位人员配置,确保人身安全及生产安全;

  (三)在进行企业职工招聘时,应进行心理评估,确保被聘人员心理健康;

  (四)完善公司激励机制,重视职工个人成就感,促进心理、情绪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应急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并实施发生工作场所暴力等行为时的应急处置演练;

  (二)配足配齐人员控制器材,定期维护保养;

  (三)加强场区巡查,发现暴力事件发生时,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监控室24小时双人值班,定期场区监控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所有系统完好,确保视频监控数据保存30天以上,可随时配合调查,举证。

  第十二条

  员工的职责包括:

  (一)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防治工作场所暴力、歧视等行为培训与宣传活动;

  (二)在产生负面情绪时及时与主管领导沟通或通过工会组织协调,疏导;

  (三)积极接受心理健康咨询,促进心理健康发展。

  第三章

  处理流程

  第十三条

  投诉

  员工可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在受到暴力威胁、歧视挑衅等行为的投诉:电话、邮箱、工作人员。如果以口头方式提出投诉,应记录下当事人提供的所有细节,如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

  第十四条

  调查

  事件发生后,应成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应由发生事件的部门,工会、纪检风控部等与双方当事人无亲属关系并和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如案情复杂或事件重大,可聘请外部机构参与调查。调查人员应约见相关的目击者,并在能力范围内调取其他与投诉内容有关的录音录像等物证、书证,所有接受约见的人都有权阅读与自己相关的笔录,以确保其准确性。

  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应向公司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

  (一)事件发生的情况说明;

  (二)被投诉人的解释;

  (三)从目击者、证人或其他证据处获悉的信息摘要;

  (四)综合考虑各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发生的认定;

  (五)对该事件的处置意见。

  调查组应在投诉发生之日起7日内完成全部调查工作并提交调查报告,并随时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处置

  如果暴力、歧视等行为被证实,施害人应采取口头或书面道歉、补偿等补救措施,公司将视情况对施害人采取如下惩戒措施:

  (一)罚款;

  (二)调职;

  (三)降职;

  (四)开除;

  (五)将掌握的情况依法移送给相关部门。

  第四章

  其他措施和信息保密

  第十六条

  受害者也可以就相关事实向公安部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所有参与人员,均应遵守相关规定并承担保密义务,严格保护员工个人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编制部门负责解释、补充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暴力制度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实施方案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依法爱护家庭成员中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现制定__街道预防和制止家暴力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妇女维权联系会议和家庭暴力案件预警、转介、处理、督办、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探究“人身安全爱护裁定”制度创新,设计合理有效的预防、干预和求助机制。加大家庭纠纷调处效劳工作,建立特地队伍,吸纳专业社工和志愿者等,以化解家庭的冲突,到达家庭暴力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安康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得到稳固的目的。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街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成立__街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街道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妇联、团委、信访办、民政室等7个成员单位组成。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办公室设街道妇联,由__任办公室主任,__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综治办: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全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立工作范畴,统筹、协调全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机制建立,促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指导、督查涉及家庭暴力的重大案件。

  派出所:协作上级公安部门依法立案侦查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安排专人或承受过特地培训的人员侦查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指导和监视街道反家庭暴力站的工作。

  司法所:指导和支持各社区(村)及成员单位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及培训,组织调处涉及家庭暴力的纠纷,指导和催促相关组织对符合法律救济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赐予法律救济和司法鉴定。

  妇联: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宣传教育及培训,并协作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家庭暴力的重大案件,指导基层妇联组织开展询问效劳,建立健全辖区内妇女维权预警机制,积极参加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提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催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

  团委:指导街道共青团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依法维护患病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信访办:发挥信访窗口作用,对反映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问题,准时协调有关部门处理,依法维护患病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权益。

  民政室:建立家庭暴力庇护场所,在庇护期间为家庭暴力受害人供应必要的救助。

  各社区(村):加强普法维权宣传,积极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村)”和“平安家庭”创立,准时化解各类家庭冲突。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维权联系会议制度

  各成员单位应依据各自的职责要求,切实开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使妇女儿童的各项权益真正落到实处;每年召开两次全体成员会议,年初对全年工作进展安排,年底进展总结;维权联席会议依据工作需要,每年对一到二个带有普遍性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问题进展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成员单位仔细解决;成员单位应准时反应有关工作状况和信息,形成信息反应网络。

  (二)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预警机制

  在街道、社区(村)建立妇女儿童维权效劳站与家庭暴力举报站,司法所设立妇女儿童法律救济工作站,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110报警中心。社区(村)妇女儿童维权效劳站与家庭暴力举报站是预防、制止和消退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维权工作要由社区(村)妇联主席和综治专干共同担当,与社区一起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对辖区内有家庭暴力倾向的重点户登记造册,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将冲突毁灭在萌芽状态中。街道妇女儿童维权效劳中心与家庭暴力举报中心准时受理患病家庭暴力妇女儿童的投诉或求助,并建立家庭暴力案件回访制度,对已经调解、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开展回访工作,预防家庭暴力案件再次发生。派出所设立的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应对家庭暴力案件优先接待,优先救助,优先处理,确保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准时介入,准时处理,对家庭暴力行为产生震慑作用,有效地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派出所的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司法所及人民调解组织和街道妇联组织对受理的投诉、调解和询问进展登记、记录和统计,建立涉家庭暴力案件的信息台帐。

  派出所、司法所及人民调解组织和街道妇联组织对可能升级的案件,要准时上报。

  (三)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转介机制

  领导小组指导、督查派出所、司法所及人民调解组织和街道妇联组织对投诉、调解和询问依职责受理,如有超出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准时告知当事人,并对相应的职能部门开出转介函。接到转介函并受理的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状况反应给转来机构;对不能受理的,应回退转介函并说明理由。

  转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需要调解的;

  2、需要家庭暴力伤情鉴定的;

  3、需要家庭暴力庇护救助的;

  4、需要提起民事诉讼的;

  5、需要提起刑事自诉的;

  6、需要申请人身爱护令的;

  7、需要法律救济、司法救助的;

  8、需要控告、申诉或检举的。

  (四)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理机制

  依据法律法规,总结阅历,遵循“事前预防、事中制止、事后效劳”的工作要求,开展分系统、分层级、分部门的制度创新,不断完善健全各系统、各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上的处理机制,从制度机制上解决目前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派出所、司法所及人民调解组织对接处的案件实行跟踪治理。

  (五)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督办机制

  领导小组以及成员单位对以下涉家庭暴力案件实行对口督办:

  1、领导指示、批示的案件;

  2、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

  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案件;

  4、其他需要督办的案件。

  (六)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责任追究机制

  领导小组以及成员单位对涉家庭暴力案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在职责分工的前提下,依据案件的性质、风险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追究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篇六: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暴力制度

  

  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法

  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法

  (建议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人单位和雇主的义务

  第三章救助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利,维护安全、平等、健康的工作环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定义)

  国家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禁止在工作场所以交换利益为目的或以剥夺受害人现有的工作利益而对受害人施以的性骚扰行为。禁止用人单位中上下级之间、同事之间、雇主与受雇人之间、受雇者之间以及服务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

  本法所称工作场所性骚扰,是指下列违背他人意愿,在工作场所肢体行为、语言、文字、音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实施的与性或性别有关的行为:

  (一)明示或暗示地将提供性好处或者性行为作为雇用、晋升、薪酬条件;

  (二)违背对方意愿的性提议及性行为;

  (三)接触或侵犯对方身体的行为;

  (四)展示或传播不受欢迎的具有性暗示的图片、物体、信件、纸条、电子信息等;(五)使用不受欢迎的具有性特征的名字、绰号,有性意味的笑话、粗俗语言;

  (六)其他与性或性别有关的骚扰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

  防治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对发生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必须及时制止,公平、公正处理;处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应当坚持性别平等,优先保护受害人,防止受害人再次受到伤害。

  对于受性骚扰侵害的女性当事人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四条(政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工作。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设立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的专门机构,指导、检查、监督用人单位和雇主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工作。

  第五条(社会责任)

  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宣传、培训、咨询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应开展预防与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宣传,揭露、谴责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提高公众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敏感性及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意识。报纸、广播、电视、广告、出版、电子信息、计算机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不得贬损性骚扰受害人的人格尊严。

  第二章用人单位和雇主的义务

  第六条(单位义务)

  用人单位和雇主对防治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负有特定义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平等、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七条(签订合同时的义务)

  用人单位和雇主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中应当有预防和禁止性骚扰的条款。

  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预防和禁止性骚扰的条款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和雇主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

  第八条(订立制度并公示的义务)

  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制定和建立工作场所防止性骚扰的规则或守则,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在工作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告示。

  第九条(设立或指定有关机构的义务)

  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人员负责处理本单位发生的性骚扰行为。第十条(培训教育员工的义务)

  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对本单位成员进行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及时处理的义务)

  用人单位和雇主接到受害人遭受性骚扰的举报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并防止性骚扰行为再次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性骚扰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固定、保存证据的义务)

  用人单位和雇主对在工作场所中发生的性骚扰个案,应当及时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固定、保存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非歧视的义务)

  当受害人拒绝其上司具有性要求方面的主动表示,并向上一级上司报告时,用人单位不得采取对受害人不利的行动。

  第十四条(处理性骚扰行为人的义务)

  用人单位和雇主经调查证实有性骚扰事件发生的,应当根据性骚扰行为人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支持受害人的义务)

  性骚扰行为的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支持受害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接受监督的义务)

  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接受主管部门和工会、妇联等组织对本单位有关用人单位和雇主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三章救助措施

  第十七条(报案与投诉)

  性骚扰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组织投诉。

  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或控告。

  第十八条(申请调解)

  性骚扰当事人可以向下列组织申请调解:

  (一)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行业或用人单位专门设置的性骚扰防治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四)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五)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及其他妇女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

  第十九条(申请仲裁)

  性骚扰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当地的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提起诉讼)

  性骚扰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一条(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审理性骚扰类民事案件,受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行调查收集。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以下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一)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持有的证据;

  (二)用人单位或雇主持有但拒绝向受害人提供的证据;

  (三)愿意作证但拒绝出庭的证人的证言。

  经审查确需由人民法院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取证,也可以应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签发调查令,由其代理人到相关部门取证。

  第二十二条(证据的审查判断)

  对于主张性骚扰事实存在的受害人所作的陈述或提供的其他证据,人民法院应根据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陈述的一般原则和案

  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判断,并对采纳或拒绝的理由予以充分说明。

  第二十三条(证明标准)

  人民法院审理性骚扰民事案件,对于性骚扰行为的事实认定,应当适用优势证据标准,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做出判断。

  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性骚扰受害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二十五条(社会监督)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接到性骚扰受害人投诉,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心理咨询和治疗)

  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为性骚扰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服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实施性骚扰的行为人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和工作利益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单位的民事责任)

  工作场所发生性骚扰的,用人单位或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或雇主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治安处罚)

  公安机关对违反本法实施性骚扰的行为人,应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刑事责任)

  实施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关责任人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依据法律负有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职责的人员玩忽职守,没有给予性骚扰受害人应有的法律帮助,或者没有依法及时地处理性骚扰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纪律、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法自自200年月日起实行。

  《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法》提案单位:

  《工作场所性骚扰立法调研》课题组: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研究员王行娟

  广州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原主任鲁英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王金玲参与《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法》起草工作的有: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

  为完善立法建议作出贡献的有: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丁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成员

  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薛宁兰京津社会性别与发展协作者小组荣维毅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张红漫北京市妇联副主席李彦梅北京市宣武区妇联副主席白洁江苏省妇联纪检书记唐卫民江苏省妇联权益部长姜巧玲

篇七: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暴力制度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总结》

  摘要:近年我们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关预防和制止庭暴力议》使我县预防和制止庭暴力工作取得了定成效,(三)强化措施综合治理有效预防和制止庭暴力

  、健全机制形成合力

  将预防和制止庭暴力落到实处我们与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妇等部门合开展了“零庭暴力社区”、“零庭暴力村庄”、“平安庭”创建等活动,配合妇、民政、综治办、司法局等单位以三·八维权周、“6·6”国际禁毒日、“·5”国际反暴日、“·”法制宣传日体直接深入到各乡镇、市直等有关部门宣讲法律法规

  近年我们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关预防和制止庭暴力议》使我县预防和制止庭暴力工作取得了定成效

  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统思想提高认识协作配合形成合力遏制庭暴力

  ()领导重视预防和制止庭暴力提供根保证

  “议”实施以我局党委高重视对妇女合法权益保障进步加强开展预防和制止庭暴力工作,局党委成立了由县局政委组长局党委其他委员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责人成员预防和制止庭暴力领导组并设立办公室

  领导组每年召开会议全面部署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工作规划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单位、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其责齐抓共管

  进步加强对开展预防和制止庭暴力工作领导加维权反暴工作组织协调实施力形成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队伍提高素质

  预防和制止庭提供有力素质保障

  预防和制止庭暴力切实做维权工作县局不断提高民警队伍素质

  全局民警及其庭力倡导“尊、信、立、强”“四”精神教育和引导广民警及其属变观念从身做起反对庭暴力践行和谐、明新庭风尚

  我局结合精神明建设具体要先开展了“五庭

  ”、“明庭”等创建活动评选出批先进型发挥了很模带头作用

  每年都举办期民警培训班专题讲授《妇女权益法》、《议》、《民法通则》、《民诉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知识

  .

  通学习培训提高民警队伍综合素质和处理纠纷实际工作能力

  全局开展创建“学习型、创新型、实型、廉洁型”活动将反庭暴力贯穿始终进步提高民警思想认识和防打击庭暴力违法犯罪能力

  (三)强化措施综合治理有效预防和制止庭暴力

  、健全机制形成合力

  将预防和制止庭暴力落到实处我们与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妇等部门合开展了“零庭暴力社区”、“零庭暴力村庄”、“平安庭”创建等活动

  基础上设立了0庭暴力报警心及处理庭暴力案件

  妇女遭受庭暴力只要及拨打0报警电话警方就可以及出警、及制止并移交当地派出所给与处理

  与医院、法院合成立了“庭暴力伤情鉴定心”遭受庭暴力女性进行伤情鉴定提供有力法律证据

  刑警、治安、巡警、派出所紧密配合灵通信息、协作战形成合力

  有效构筑了防制止庭暴力防空络

  、力宣传营造氛围

  使“反暴”工作深入民心形成全民“反暴”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板报、宣传栏等新闻宣传阵地采取法律咨询、张贴标语、悬挂横幅、下乡讲法等形式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年月份0型宣传活动我们将反庭暴力作项重要容通散发宣传材、设置咨询、图片展示等形式上街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关预防和制止庭暴力议》等法律法规通面对面讲和疑释惑提高了广群众法律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公安民警走访活动基层业股队、派出所民警把预防制止庭暴力作构建和谐警民关系重要举措深入群众深入社区深入单位深入庭深入村户热情提供反暴方面法律认真了群众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及化可能引发庭暴力矛盾纠纷

  配合妇、民政、综治办、司法局等单位以三·八维权周、“6·6”国际禁毒日、“·5”国际反暴日、“·”法制宣传日体直接深入到各乡镇、市直等有关部门宣讲法律法规

  有效提高全民“反暴”识保障庭平安和谐

  二、几建议

  是进步加宣传力提高妇女法律识

  由受几千年封建余毒影响很多人认庭暴力是“事”外人无权干涉

  .

  部分妇女也“丑不外扬”错误思想指导下忍气吞声

  这样深入宣传保护妇女儿童法律、法规采取各种形式对广妇女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培训已成当急通宣传教育使广妇女学法、知法依法保护己合法权益使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保护妇女良风尚

  二是进步加执法力有效遏止庭暴力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明确职责严格执法

  公安部门尤其是基层派出所要热情接待遭受庭暴力侵害投诉者及处理不得推诿

  对构成犯罪暴力行要及依法受理;对不构成犯罪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理庭暴力公诉案件应及批捕

  法院应及审理因庭暴力引发各类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并法定期限审结

  只有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才能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庭暴力

  三是整合建立长效维权机制

  要整合人、财、物等各种特别要凝聚支预防和阻止庭暴力队伍积级担起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要发挥社区妇女维权、法律志愿者队伍工作热情使维权系统作用更趋完善使庭暴力初发阶段及得到阻止

  .

篇八: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暴力制度

  

  Whenenthusiasmbecomesahabit,thereisnoplaceforfearandworry.同学互助

  一起进步(页眉可删)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等成员。

  第三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予以经费保障。

  第五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工作,监督检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网络和合作机制,指导建立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投诉站(点);

  (三)协调、督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及时受理、调解、查处家庭暴力案件,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救助等服务。

  第七条

  各级妇联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培训,建立、健全反对家庭暴力热线、妇女儿童援助机构;

  (二)受理投诉,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公正地处理家庭暴力案件。

  第八条

  市、县(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救助管理站附设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为需要救助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性救助。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创建文明家庭活动;

  (二)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调解辖区内的家庭纠纷,化解家庭矛盾。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观念,通过舆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形成社会高度关注、有关部门和组织认真受理、公民积极制止和有效防范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把相关内容列入法制宣传教育普法规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法律咨询热线为咨询者解答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问题。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酌情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及时救治,做好诊断、治疗记录,妥善保存就诊档案和相关病历资料。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或受害人及其亲属等提出要求时,医疗机构应当据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

  第十三条

  受害人应当保存家庭暴力的有关证据,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司法所、各级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机构投诉或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接到投诉或求助的单位或组织应当提供帮助,不得拒绝、推诿。

  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事态严重、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警;需要出具遭受家庭暴力证明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出具。

  第十四条

  接到家庭暴力投诉的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及时对家庭暴力当事人进行调解和疏导,如实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

  事实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并在征求受害人意见后制作和保存见证材料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接处警记录。

  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监督。

  第十七条

  处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纠纷和案件,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等社会团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和保护请求不及时处理,对家庭暴力行为不及时劝阻,有关部门应当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负有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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