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篇:党委民主决策制度
党委政府班子成员民主决策制度
为了确保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尽量减少决策失误,给工作造成损失,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党委研究,特制定如下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县的重要文件,指示、精神和决定。研究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
2、研究决定全镇重点工作,特别是涉及到稳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讨论通过并组织实施全面工作。
3、研究制定镇政府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主要活动安排,定期分析党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教育措施。
4、听取研究上级纪委关于纪检方面的会议精神及要求。研究违纪党员处理意见并报上级纪委审批。
5、研究指导年终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不合格党员提出处理意见。
6、分析研究非党员积极分了队伍建设,审批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7、研究一般干部或副科级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向上级组织推荐后备干部。
8、讨论确定镇管范围内的优秀干部、职工和站、办、所。研究
优秀公务员的评定工作。
9、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工作汇报,讨论研究群团组织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老干部工作。
10、讨论研究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
二、议事方法
1、以上议事范围一律召开党委、政府全体班子成员集体决策。
2、党委会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定在每月2号上。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3、党委会由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镇长主持。
4、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讨论优秀干部的推荐、呈报,站、办、所负责人的任命、表彰先进必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否则不预例会。
5、党委会由办公室负责通知,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
三、议事程序
1、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议题由各分管领导提出。
2、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必须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目标要明确,措施要具体,理由要充足,存在困难和解决的办法要明确。达不到要求不讨论。
3、党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同志要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原则发表意见,在集中多数人正确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策。决定重大问题时,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有记名投票等形式表
决,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决策问题的原则。
4、党委会决议在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定时,必须提交党委会复议,任何人无权更改党委会决议。
四、责任落实与追究
1、凡经研究、决定了的必须贯彻落实。实行谁分管、谁负责。
2、若因管理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等主观原因造成不良影响或责任事故,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3、办公室负责集体决策和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以使有据可查。
中共明溪口镇党委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一日
第二篇:民主决策制度
社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
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1、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居民代表会议,会议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事先向社区党支部报告,并一起研究确定会议议程和讨论事项。
2、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方可进行。
3、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形成决议时,须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代表会议由专人作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4、对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居民或居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5、凡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定、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未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决定的,均为无效,居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担。
6、有社区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联名,就社区内有关事宜提议召集居民代表会议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时,居民委员会必须召集居民代表会议。
第三篇:民主决策制度
西沟乡机关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机关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立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全乡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中心,依法行政、科学规划、规范管理,积极推动全区养殖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努力把畜牧乡建设成为勤政、务实、创新、高效、廉洁、为民的政府工作部门。
第三条全乡实行乡长负责制。党委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具有最终决策权、行政指挥权和人事任免权。乡长协助党委书记主持全乡日常工作;其他副乡长、副书记、党组成员根据各自的分工协助乡长进行工作。
第四条全体工作人员要忠诚履职、敬业奉献、勤俭节约、团结务实。全乡系统实行能级管理,下级对上级负责,并服从乡长统一协调。
一般工作不越级汇报,一般问题由分管乡领导协调处理,跨线工作由党委书记协调,重要问题和涉及多个部门的需报乡长决策。乡属各单位、站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切实贯彻落实乡班子成员会议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五条负责全乡畜牧业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性计划的制订并组织实施,提出战略发展建议。
第六条开展全乡养殖业经济的调查研究,收集和发布区场信息,指导、推广养殖技术,培训养殖户。
第七条认真履行《畜牧法》、《动物防疫法》、《渔业法》、《草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有关养殖业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八条组织畜牧业和渔业重大项目的申报、审核、实施和验收。
第九条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民主决策制度
第十条坚持民主议事、科学决策原则,重大决策作出前,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一经决策,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一条凡是事关全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都必须集体讨论,由乡党委会议或乡政府会议作出决策。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指示的贯彻执行;审议需报请区委、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以畜牧乡名义发出的重大工作计划、决定、工作报告和与养殖业密切相关的工作方案;人事任免;考核奖惩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重大问题的决策,事先要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具体的可行性方案,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决策过程中,出现意见不一致或分歧较大时,一般应责成有关人员再行考察论证并做好协调工作,待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后再作决定。必要时,由党委书记作出最终决策。
第十三条决策作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认真组织实施。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不得在执行
中消极抵触,不得散布违背集体决策的言论。乡办公室负责对乡党委会议、乡政府会议的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向乡有关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对乡党委会议和乡政府会议作出的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由乡党委会议或乡政府会议决定。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全乡实行干部职工会议、党员大会、乡党委会议、乡政府会议、民主生活会、机关干部职工大会制度。
(一)干部职工会议
第十六条干部职工会议由乡领导、乡机关工作人员、下属单位行管人员、乡动物防疫员和离退休、退线老同志参加,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区委、区政府领导重要指示,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宣布乡党委会议的重大决策,决定和部署全乡的重要工作,听取乡长工作规划和工作总结。
(二)党员大会
第十七条党员大会由机关党委书记负责召集,由乡机关全体党员、离退休、退线党员、下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三)党委会议
第十八条党委会议是乡党组工作决策的最高层次,是实行集体领导的主要手段。党委会议由党组成员参加,乡办公室主任列席记录,必要时安排其他人员列席。
第十九条会议必须有2/3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无特殊情况,不能请假。党委会的议事范围:学习法律法规及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研究决定发展养殖业工作中带有全乡性和政策性的重大问题,安排和部署发展计划、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研究决定本级党组管理干部的任免、调动、处理和人员就业安置;讨论决定干部职工的奖惩;通报有关工作;讨论其他需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会议由乡长或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议题由乡长确定,会议只就确定的议题进行讨论研究和决策。为提高党委会议事效率,各单位应提前将需要党委会研究的事项书面报乡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交会议主持人,按轻重缓急提交会议研究,分管负责人在会上就研究议题作出说明,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十一条会议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党组成员的意见,在重大问题产生较大分歧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决议问题实行表决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决议一经形成,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四)乡政府会议
第二十二条乡政府会议由乡长或乡长委托副乡长召集并主持,乡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会议由正副乡长、党组成员、各站(股、办、所、室)负责人、各基层单位负责人、乡动物防疫站长组成,必要时安排相关同志列席。
第二十三条会议做到一事一议、有议有决,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乡长或受委托的副乡长提出决定意见。乡政府会议的议事范围:对不需要党委会讨论,但分管领导不便决定的事项,以及对突发事情、紧急公务进行部署,交流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乡政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决策,听取各部门上半年工作,部署下半年工作,乡长进行工作讲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副乡长提议,乡长同意,不定期召开。对需要提交乡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须事前做好调查研究。
(五)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五条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季度一次,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组成员参加,并指定一名成员作好记录。必要时,邀请挂点区级领导,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等部门领导参加。
第二十六条党员民主生活会以支部为单位每年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全体党员参加,支部组织委员负责作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召开民主生活会,必须充分准备,要在会前5天通知与会人员,并确立会议主题,拟好发言提纲。
第二十八条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必须集中,以检查问题为主,开展
积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本着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解决班子和个人所存在的问题。
(六)机关干部职工大会
第二十九条机关干部职工大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乡办公室牵头组织,主管机关乡领导召集主持,主要是通报乡党组决策决定、工作部署、传达上级精神,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意见。会议实行点名和请假制度,缺席会议每次罚款20元,由主管机关的领导在处罚通知单签字后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条严肃会议纪律,切实改进会风。通知什么对象参加会议就来什么人,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代替,不准迟到、缺席、早退。要遵守会场纪律,维护会场秩序,进入会场一律关闭通信工具。会议发言要抓准主题,言简意赅,切忌夸夸其谈,不着边际。出席上级召开的会议,乡办公室按“谁主管谁参加”的原则,安排分管领导参加,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但均应报请乡长同意。
第四篇:民主决策制度
民主决策制度
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医院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推进医院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管理,健全和完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一是制定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二是明确了“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范围与内容,规范了决策程序与规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院办公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三是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程项目建设,药品采购,医疗设备、器械、耗材采购,这些职权全部交由医院副职管理,建立起“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四是决定了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五是加强了决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六是完善了“三重一大”事项的责任追究。
第五篇:村级民主决策制度
村级民主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规范和完善村级民主决策行为,推进农村经济社会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镇行政区域内村级事务的民主决策,适用本制度。
二、村级民主决策的内容包括:1、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推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2、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3、村财务预算和重大财务收支;
4、村公益事业事项的决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
5、村集体的土地承包、租赁、调整,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标以及有关资金的筹集;
6、村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
7、村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
8、宅基地使用方案;
9、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10、旧村改造中由村民决定的事项及拆迁补偿方案;
11、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12、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三、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要依法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二次,在特殊情况下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也可临时决定召开。每次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主持。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会议议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党组织提出,也可由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于会议召开前3日向村民代表发出告知通知。举行村民代表会议时,一般应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本次会议要讨论解决的议题及设想、方案,供代表讨论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在行使决定权和否决权时,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
1、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2、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3、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4、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
5、对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应遵循以下议事规则:
1、一般村务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
2、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要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提出决策的初步方案,然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召集,书记或副书记主持,须有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
六、村级民主决策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要充分发扬民主。未经民主决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集体资产。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街道办党委议事决策规则
街道办党委议事决策规则
为进一步完善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议事决策制度,提高党工委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的原则。
1.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思想,切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市、区委的指示、决定,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党中央精神,省委、市委、区委要求与街道办事处实际紧密结合,立足涧西全面走在洛阳建设名副其实的中原经济区副中心城市前列的发展目标,紧紧围绕“走在前列”的党建目标,聚焦发展、聚焦民生、聚焦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和谐新涧西的建设。
4.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集中精力谋全局、把方向,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纪检、党建、宣传、统战、民政、劳动、司法等方面的工作,使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5.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凡属党工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中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认真实行党工委成员分工负责,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1.传达学习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和重要指示精神,讨论决定街道办事处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讨论决定街道办事处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等重要部署、重大事项。
3.讨论决定街道办事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基层民*主自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4.审议以街道办事处名义上报区委、区zf的重要请示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及党工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和发表的重要文章。
5.讨论决定街道办事处工会、团委、妇联等群众组织的建设,以及群众组织提出的重要事项。
6.审定街道办事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研究决定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和社会事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7.听取街道办事处各单位、职能部门和各社区党组织的专项工作和重要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专项工作。
8.研究决定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等问题,表彰先进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及重大事件的宣传等问题。
9.讨论决定应由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的组织
(一)会议制度。
1.党工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2.党工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党工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工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工委成员到会。党工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4.党工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工委成员。根据议题内容,可请相
关负责同志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
5党工委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外,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天前通知党工委成员及其他参加会议的同志,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6.党工委会议议题由党工委成员根据分工提出。党办在年初征询意见并提出全年党工委会议议题预排方案的基础上,再定期书面征询近期党工委会议议题安排的意见,汇总后提出建议方案报书记。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工委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工委会议议题。
7.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进行充分的酝酿。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党工委成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党工委成员进行酝酿。酝酿形式主要有专题会、个别酝酿等,党工委会议讨论时应充分汇报重要事项酝酿情况。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还应听取分管领导的意见。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工委决策。
8.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如涉及重大问题,一般应事先征求相关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必要时可听取党员代表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群众的参与度。如果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9.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由党办报书记或副书记审阅同意后,提前分送各位党工委成员。文件、材料应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
10.党工委会议决定讨论问题时,党工委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不受分工的局限。讨论后由书记汇总情况提出决策意见。需表决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党工委成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由书记或书记委托有关同志事先征求意见或事后通报情况。
11.党工委会议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工委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工委成员的书面
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干部采取票决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逐个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表决。
12.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如涉及党工委成员本人或其亲属,党工委成员本人应回避。
13.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工委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党工委成员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报告。
14.党办安排专人负责党工委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精神起草党工委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和其他有关通知、批复或转发、印发有关文件。
(二)文件审批制度。1.以党工委名义上报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由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2.以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名义联合上报的文件,由书记、主任联合签发,或由书记、主任委托副书记、党工委成员、副主任联合签发。
3.以党工委名义上报的涉及某个方面工作的文件,由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党工委成员签发。
4.党工委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5.根据党工委会议的决议、决定拟制的通知、批复等,以党工委名义印发的,由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四、议事决策的执行。
1.书记负责党工委重要工作的协调;副书记和其他党工委成员负责分管工作的协调,也可受书记委托协调有关工作和事宜。对党工委工作中涉及多位党工委成员分管部门的重要事项,一般由书记确定一个党工委成员负责协调;须由多位党工委成员共同参与的事项,一般由书记、副书记负责协调;党工委具体工作运转由党办主任负责协调。
2.对党工委会议的决议、决定,党工委成员个人无权改变,须无条件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党工委内部提出,也可向上级党组织
反映,但在党工委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工委会议的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3.党工委会议的决议、决定由党工委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党工委成员在执行党工委会议的决议、决定中如发现新的情况,应及时提出,经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工委会议上复议。
4.党工委成员须按分工负责对党工委会议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具体工作由党办配合。
五、议事决策的监督。
1.党工委成员要自觉执行本规则,接受区纪委和组织部的监督,接受街道办事处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
2.对违反本规则做出的错误决定,情节较轻的,区委将进行批评纠正,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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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明社区综合党委决策议事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区综合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切实推进党的基层民主建设,促进区域化党建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市委、新区、公明党工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区综合党委决策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平等协商原则。
第三条
社区综合党委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本社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对涉及本社区全体居民和各驻社区单位的重大决策,社区综合党委以下发意见征询函或召开意见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驻社区单位党组织和各方面群众的意见。
第五条
会议通知(含议题、开会时间及有关资料)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送达与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第六条
会议由社区综合党委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超过全体应到人员三分之二的情况下,方能召开。
第七条
一事一议,先由议题提出人介绍议题,再由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并充分讨论。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社区综合党委书记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第九条
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决议方可生效,对未达成共识的问题,不写入会议决议。持赞成意见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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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第十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工作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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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明社区综合党委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决议、决定,团结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完成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二条
统筹、领导本辖区内各类组织的党建工作,领导社区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
第三条
策划、组织社区共驻共建活动和协调辖区单位党建资源、阵地共享,为社区党员群众提供服务。
第四条
协调组织“五进社区
”活动,加强社区综合党委的自身建设,定期召开党建工作会议。
第六条
负责对所辖党支部在社区发展规划、重大事项确定、项目招投标、资金审批使用、规章制度制定、民生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具有最终决策权。
第七条
加强综合党委的自身建设,搞好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
第八条
每年对所辖干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不称职的,不得提名为下届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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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综合党委监督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区域化党建工作,促进社区综合党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实施扎根凝聚工程全面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区域化的意见》,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综合党委监督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的原则,发扬民主、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表彰奖励与监督约束相结合。
第三条
公明党工委负责所辖社区综合党委党建工作考核的具体实施,制定详细的考核计划,组成考核小组,依据考核情况对社区综合党委评定等次,做好考核结果的反馈与公示,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四条
对社区综合党委党建工作考核主要围绕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五个好”标准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明党工委每年年底前对所辖社区综合党委进行考核,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对于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群众,须向其书面反馈考核结果。
第六条
经考核,社区党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公明党工委表彰为党建工作示范点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的社区综合党委班子和社区干部,公明党工委帮助其分析原因,查找问题,进行诫勉谈话,同时要求制定改进措施。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完美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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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低于50%,不宜再继续担任社区干部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和党内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和撤换。
第八条
社区综合党委年度党建工作考核不称职的,社区综合党委书记不得作为下一届社区综合党委书记候选人。
第九条
党员群众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公明党工委会同考核小组针对反映情况认真核对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再次反馈。
第十条
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报新区组织人事局备案。
附件:
1.社区综合党委党建工作百分考核评分表
2.社区班子年度考评民主测评表
3.社区综合党委班子成员民主评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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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社区综合党委党建工作百分考核评分表
项目
序号
内
容
标
准
分
自评分
考核分
1社区综合党委(党总支)领导核心作用强,能统揽社区工作全局,出色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社区综合党委(党总支)议事规则、民主生活会、勤政廉洁和联系群众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领
导
班
子
好
20分
2党
员
干
部
队
伍
好
20分
社区综合党委(党总支)书记熟悉党务和社区管理3工作,会做思想政治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群众和党员满意率超过90%。
社区自治组织、群团组织健全并按照各自职责开展4工作。
班子成员中至少有1名40岁以下同志,1名同志5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班子成员团结协作,严以律己,形象较好,无违法7违纪行为。
党组织设置合理,社区党员资料台帐齐全,党员“三8会一课”参加率超过80%。
认真组织党员和群众学理论、学政策、学文化,党9群组织活动方式多样,活动内容丰富,党员无因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社区党员群众积极参加新区、办事处、社区组织的10各项教育活动。
建立在职党员双向联系、双向反馈制度,每年底将11在职党员参加社区活动表现情况反馈给所在单位。
党员自觉履行义务,积极参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12及各项公益事业。
13建立了社区党员志愿者队伍,社区直管党员参与率超过50%。经常性开展便民利民活动。
3333332333343314党员按规定交纳党费,无滞交、欠交、不交现象。
工
作
机
制
好
党建和群建工作思路清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15结,社区各项工作目标明确,措施扎实。
社区党组织与辖区机关建立了共建联系,签订共建16协议,制定了共建制度,每年开展共建活动不少于4次。
17社区党组织积极与机关、事业单位或非公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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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工
作
业
绩
好
20分
群
众
反
映
好
20分
备注
织、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党组织结对子,相互借鉴,相互学习,形成党建工作的联动机制。
建立社区党群共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开展活183动不少于2次。
设立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面向辖区党群组织和党员193群众提供公共服务。
落实党建群建工作保障机制,党群活动有经费,有阵地。党员活动经费不少于党员年交纳党费数,党204员活动阵地在100平米以上,活动室制度上墙,电教设备齐全。
认真执行选派党建指导员制度,辖区非公经济组21织、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党组织应建已建率达4100%。
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培养工作,每年至少发223展2名新党员。
加强社区党员分类管理,因地制宜创设了退休党23员、流动党员、下岗职工党员、辖区在职党员教育4管理的有效载体。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明显,社区内无“黄、24赌、毒”现象,无重大灾害事故、无邪教组织及非3法宗教活动及重大刑事案件。
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声有色,形成良好的社253区道德、文化风尚。
社区环境整洁美观,与社区单位普遍签订了环境卫263生责任状。
社区党群组织各项工作措施符合居民群众意愿,重27大决策在社区征求意见。社区党建工作的重大事3项、社区党费收支结存情况及时公示。
社区党群组织和社区党员积极为民办实事,每年确283定并完成5个以上实事项目。
社区党群组织与社区居民、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管292理委员会关系融洽。
社区办公场所标识规范,社区工作者实行轮值制,303设立综合宣传栏和群众意见箱。
每年推荐部分待业、下岗职工参加知识技能培训,313多渠道帮助下岗职工、待业人员解决就业问题。
关心社区居民中的贫困户、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弱323势群体,积极开展“一助一”结对帮扶活动。
33党员群众对社区党建工作满意度超过90%。
对具有首创性、特色性且推广价值大的做法,经新区组织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可酌情另行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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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社区班子年度考评民主测评表
考
评
内
容
要
素
主要标准
班子成员心齐劲足,团结奋进;看问题准、处理问题快有预见性;实行民主、科学决策,领导能力强。
党员干部年龄、文化结构合理;综合素质较好;服务意识浓;工作态度好,作风正、效率高,先锋模范作用强。
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各项政策和制度。
实行“看”:一看稳定、社区建设;二看社区创收;三看环境卫生。
群众对综合党委(党总支)工作是否支持、满意;干群关系是否融洽。
对班子的意见和建议
20分
分值
评分情况
单项得分
综合得分
1、领导班子好
2、干部队伍好
20分
3、工作机制好
20分
4、工作业绩好
20分
5、群众反映好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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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社区综合党委班子成员民主评议表
年
月
日
标
准
分
姓
名
得分
政治态度
遵纪守法
德
(30分)
思想作风
勤奋敬业
服务态度
廉洁自律
政策理论平
能
(20分)
业务知识水平
业务能力
综合协调能力
勤
(20分)
行为规范
出勤情况
服务质量
绩
(30分)
开拓创新
工作成效
合计
5555555555101010101010得分
得分
得分
得分
项
目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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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社区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领导和民主集中制,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政治、思想、组织上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社区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二条:社区班子讨论决定社区内的重大事情,必须遵循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社区党支部与居民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涉及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必须先由社区党支部提出意见,再通过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组织的意图变为居民的自觉行动,社区党支部监督考核在居委会中工作的党员和干部,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负责地开展活动。
第三条:社区班子开会讨论问题时,要坚持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不能搞“一言堂”,要充分讨论,广泛征求与会人员的意见,与会者发言要围绕议题,简明扼要,观点明确,不谈与议题无关的内容。同时,也要注意尊重主要领导的意见,在重大问题上要有人决定,有人负责,要做到果断而不武断,善断而不独断。
第四条:社区班子开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执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和一人一票的原则。可根据会议表决的内容,采取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对同时涉及几个方面重要问题的事项,要逐项表决。表决以超过应到会的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社区班子可根据须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内容,分别召开社区党支部委员会议、居民委员会会议、社区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支委会议由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参加。凡涉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事项,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政策、决议、决定的大事,社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本社区带有全局性的重大举措,党的建设、精神文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其他应由党组织集体决定的问题,均需提交支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支委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社区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
在讨论需提交居委会研究的事项时,居委会主任不是党员或党支部委员的,应列席参加支委会议和党员大会。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会议由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参加。主要是根据社区党支部确定的原则性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研究、讨论本社区经济工作和日常事务等。
居民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居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居委会副主任召集主持。
居民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结果,会后应向党支部报告。
第九条:联席会议由党支部委员和居委会委员参加。主要是根据支委会议(或党员大会)和居民代表会议确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讨论、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部署各项具体工作,根据工作部署和安排,汇报、反馈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等等。
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支部副书记主持,居委会主任是党员的,也可委托居委会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条:会议过程尤其是表决结果,要指定专人记录,并做好记录材料的归档备查工作;重大事项还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会议准备
第十一条:支部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必要的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除临时召集的以外,研究重大问题的会议的日期和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者。
第十三条: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必须做充分的准备。对需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可供选择的不确定型决策方案、意见或建议。与会人员在会前要围绕会议讨论的问题及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或深入思考,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与措施,为参加会议做好充分准备。
第十四条:各会议实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第十五条:与会者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会前要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亦同时提出。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议事的基本程序是:
1、由议题的主要提起人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
2、与会者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3、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提出实步意见;
4、有表决权的与会者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议情况分别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居委会班子议事决策参本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议事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学习讨论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决定贯彻落实意见;
2、酝酿本镇全局性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工作部署和拟出台的有关工作制度;
3、研究制定重要文件,审议以党委、政府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4、研究决定本镇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
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做好新党员的培养、发展和党员的表彰、处分等工作;
5、研究本镇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研究决定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任免、推荐、培训、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研究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6、制订修改本镇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财务开支审批
管理等工作制度;
7、审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以及金
额较大的财、物等问题;
8、讨论需要由党政班子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议事要求:
1、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镇长召集主持。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2、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等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3、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4、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不同意见者,可保留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留待下次会议继续讨论。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研究决定干部人事问题时,应逐个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5、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形成的意见,都应记录备案。
三、议事程序
议事时,应根据讨论事项分别召开相应会议进行。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会前协调。对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要事先进行深入调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一些政策性、敏感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还应采取听证会等形式,进行科学论证,不得搞临时动议。会前,还应将议题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协调,然后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提交。
2、会前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如所讨论议题的分管领导因故缺席,该议题一般不提交本次会议讨论。
3、充分讨论。会议先由分管领导介绍会议材料,然后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委书记应在充分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4、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的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其他重大事项的表决,一般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或口头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
5、作出决定。对需要表决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将会议决定的事项向缺席的班子成员传达。
6、会议记录。会议要有专人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会议讨论议题,详细记录每个议题每位与会人员的讨论、表决意见及最后决定。记录人和会议主持人在记录簿上签名,讨论通过有一定分歧的重大事项时,可要求与会人员签名。
7、会议纪要。对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印发。
四、议事纪律
1、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议事、会议表决,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遇有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到会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无法召开会议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有关会议报告。
2、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班子成员对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组织反映。
3、党委书记要及时检查、督促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认真解决发现的问题。
4、班子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如有泄露造成影响的,要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5、所讨论议题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五、违规处理
1、党委应将检查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情况列入党政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2、重大事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对个人、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损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班子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根据〖20xx年2月25日·通科组干字(20xx)37号〗《关于印发〈街道办事处党政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重新修定(征求意见稿)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提高街道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不断加强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街道办事处党政会议议事、决策制度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分类
第一条
会议分为党工委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党工委(扩大)会议。第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及主持人(一)党工委会议由全体党工委委员出席,党工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二)行政办公会议由全体行政班子成员出席,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三)党工委(扩大)会议由党工委、行政两个班子成员以及因会议议题需要参加的有关人员出席,党工委书记主持召开。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议题的确定
第三条
党工委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可每月召开一次。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会议可随时召开或延期召开。第四条
会议召开时间及议题的确定
(一)党工委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党工委书记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和其他委员的意见来确定和提出。
(二)行政办公会议召开的时间和会议议题,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根据街道党工委的决策意见、具体分工情况和其他班子成员的意见来确定和提出。
(三)党工委(扩大)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党工委书记和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商议确定和提出。第五条
各种会议一般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同志,事先要向主要领导请假。第六条
会议研究的内容涉及到与会人员或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第七条
根据议题需要,需其他人员列席的,由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会议的主要领导确定列席人员范围。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党工委会议议事范围
(一)研究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的措施,讨论、制定贯彻执行的实施方案。
(二)研究制定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三)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工委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加强街道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办法,研究决定对辖区内新的经济社会组织加强政治领导的措施;研究协调指导社区单位党组织和社区在职党员积极参加社区政治生活的措施和办法;讨论决定组织发展的有关事项。
(四)研究领导街道办事处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的有关事宜;制定协调辖区内社会单位,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保证党和政府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的具体措施。
(五)研究审定街道、社区全面发展建设规划,对本街道城市管理、经济发展、社区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区服务事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决定;讨论解决街道、社区两级存在的重大难点和热点问题。
(六)研究决定领导街道、社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群众性的政治思想教育,及时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等方面的事项。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做好本街道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及加强对专业管理部门派驻街道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和监督工作的有关事宜。
(八)研究街道、社区两级经济收支分配事宜。
第九条
行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一)按照街道党工委会议决议,研究、讨论、决定社区经济和事业发展的规划和具体操作方案。
(二)研究讨论街道、社区两级经济收支审计、执行等情况。
(三)研究讨论街政建设与管理以及政务事宜的办理。
(四)审议研究有关街政其它事宜。
第十条
党工委(扩大)会议议事范围主要是研究涉及党政两方面工作和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决策方法
第十一条
党工委会议议事决策方法
(一)党工委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事先应注意充分酝酿,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反复比较和论证。按照分工指定有关人员拟定实拖方案,准备必要的说明,提供有关的资料和情况,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
(二)党工委决策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1、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全体党工委委员要围绕会议议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勇于发表不同意见。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党工委书记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必要的集中,形成党工委集体决议、决定草案。2、党工委作出决定或决议,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表决方式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表决形式。3、决议、决定以获得应到会党工委委员过半数赞成票方得通过。如果个别有持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但必须服从和执行党委集体决定、决议。
(三)党工委决策时应当认真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相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下次会议再做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上报区委,请求裁决。
(四)在研究人事等问题时,如有因事未能参加会议的人员,应通过通讯手段,尽量征求其意见。如一时无法联系,待其回来后,将会议决议及时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行政会议、党工委(扩大)会议议事决策方法可参照党工委会议执行。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十三条
党工委班子、行政班子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决议通过后,必须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及时总结经验。如遇原决议不当或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提出复议,在未改变原决议时,仍须按原决议执行。
第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决议或无特殊原因没有将决议付诸实施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在街道整体工作中,党工委书记要发挥班长的带头作用,抓班子、带队伍,充分调动班子成员的积极性,坚持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制度建设。各班子成员要树立全局观念,主动接受党工委书记的指导,支持党工委书记的工作,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谅解,齐心协力抓好各项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
注意做好会议记录和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严肃保密纪律,增强保密观念,杜绝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科尔沁区委组织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镇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5篇范例)
第一篇:镇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镇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支部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民主,坚持集体领导,做到民主决策,特制定以下镇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一、议事决策的范围
1、涉及本镇全局性长远规划、党委和政府任期目标、年度计划、各项经济指标。
2、主要工程项目的确定、招标、发包,工程质量监督,镇办企业的承包方案。
3、叁仟元以上的经济开支。
4、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5、干部推荐、任免、奖惩。
⑴选拔任用镇机关部门及镇属各企事业单位干部,须按《新陂镇选拔任用村干部、镇集体干部的原则、要求和程序》办理。
⑵须经党委讨论提请市委或市委组织部考察任免的干部。
⑶镇属部门、办事处干部的调资、轮岗、退休等。
6、须经集体讨论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议事决策的程序
1、重要事情决策前,须提交党委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讨论决定。
2、重要事情决策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位到会成员必须发挥各自的才智,大胆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张,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三、监督检查
1、领导干部应顾全大局,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利益,不拿原则作交易,不徇私舞弊,模范执行集体决议。
2、集体的决议、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如执行中出现新情况,须修正决议、决定内容时,必须提交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复议,再重新决定。
3、党政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每位领导干部必须自我检查执行集体决议的情况。对执行决议不坚决或不落实的个别班子成员,党政主要负责人有责任给予提醒注意,批评教育。
4、对严重违反集体决议、决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党纪、政纪甚至法律责任。
5、党政班子领导成员要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篇: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一、凡属一般性工作事项,应先由村、社区党总支(支部)提出方
案,或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报经党总支(支部)同意,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总支(支部)主持“三套班子”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二、凡属重大事项,按上述程序决策后,还需提交党员大会(党员
议事会)讨论,形成意见后,再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三、涉及到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集体财产的转让、出租
等事项,经过上述决策程序后,进行公开招投和公开拍卖。
四、有本村、社区十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就村、社区内
有关事宜提议召集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时,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召集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
五、违规行为造成村(居)级集体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或造成村(居)民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等后果的,追究村、社区干部责任;给村(居)集体经济造成2000元以上损失的,视情节赔偿经济损失的10%至30%;未造成经济损失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酌情扣减责任人的工
资报酬或纪律处分。
第三篇:党支部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党支部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一、机关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也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不研究讨论,不搞临时性动议。
三、议事范围:
①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的决议,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上级党委指示的贯彻实施。
②对机关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③研究分析机关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和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状况,指导群团组织工作。
④讨论决定干部奖惩。
⑤需要会议决定的其它事宜。
四、支部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每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升干部和决定干部的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六、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存档作为依据。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支部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七、支部委员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一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二是方案提出后应广泛征求意见。三是召开支部委员会要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四篇:党总支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党总支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一、党总支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不研究讨论,不搞临时性动议。
三、议事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上级党委、政府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对机关党的建设、中心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三)研究分析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和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四)需要会议决定的其它事宜。
四、党总支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党总支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总支会议。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可以计入票数。
会议决定每个事项,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六、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存档作为依据。
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总支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
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总支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总支会议报告。
八、党总支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
一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二是方案提出后应广泛征求意见;三是要召开党总支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五篇:党支部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党支部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一、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不研究讨论,不搞临时性动议。
三、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和党代会的决议,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上级党委、政府指示的贯彻实施。
2.对党的建设、中心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3.研究分析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和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状况,指导群团组织工作。
4.讨论决定奖惩、工作调整。5.需要会议决定的其它事宜。
四、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党支部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支部会议。
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每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升干部和决定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六、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存档作为依据。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支部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会报告。
八、党支部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一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二是方案提出后应广泛征求意见。三是召开党支部会要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社区民主决策制度
为切实加强党对社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的领导,不断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在社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把社区建设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区重大事项决策应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居民会议(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的居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
二、社区党组织在社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应在社区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充分发扬民主。民主决策要在广泛征求居民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三)坚持依法办事。民主决策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四)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本社区发展的需要,切实体现广大居民群众的意愿。
三、社区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讨论、通过社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和修订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三)居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涉及大多数居民利益的公益性事项。
(五)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提交的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其他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四、社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主要工作程序
(一)议题提出和受理。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议题。议题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居委会统一受理。
(二)形成初步意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召开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联席会议,对受理的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对影响本社区发展全局或涉及居民群众重大利益的事项,要报街道工委审定。
(三)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社区党员大会,听取党员对议题的意见、建议。通过社区居民代表就议题广泛征求居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涉及社区单位利益和需要社区单位参与的事项,要征求社区单位意见。
(四)会议决策。根据征求到的意见,由社区居委会对议题进行修改完善并主持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会议进行民主表决,形成会议决定。召开社区居民代表或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应参会人员的过半数参加,方能举行;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公告。会议所作决定,要及时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保证居民群众的知情权。
(六)组织实施。决定形成后,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社区居委会按照会议决定组织实施。
(七)公开落实情况。社区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和完成结果要及时公开,接受居民代表的审议和社区党员、全体居
民的监督。
五、社区居委会要及时做好决策事项有关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社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的会议记录、征求意见情况要保存备查。
六、在决定执行过程中,如确需更改决定内容,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召开“两委”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并以书面形式将拟更改内容报街道工委审定,然后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会议重新进行讨论决策,并向社区居民公开,说明理由。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与原决定内容相违背的行为。
社区党总支(党委)议事决策规范
为发挥好社区党总支(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提升社区党总支(党委)的议事决策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依法依纪原则。社区党总支(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党在基层的形象,夯实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
(二)实事求是原则。党总支(党委)议事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符合社区实际、符合党员群众意愿的决定、决议。
(三)民主集中原则。党总支(党委)研究决定社区重大事项,会前必须与党总支(党委)成员进行协商酝酿,会议必须以表决形式实行集体决策,充分体现党总支(党委)和党员的意志。
(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总支(党委)议事要加强组织纪律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议决。
二、议事决策制度
(一)社区党总支(党委)书记作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列席镇街党(工)委每周例会,参与党(工)委日常工作决策。
(二)社区党总支(党委)每周至少召开一次社区党总支(党委)会研究社区日常工作,重大事项须报请镇街党(工)委研究解决,党(工)委每半月调阅一次社区党总支(党委)会
议记录,及时了解社区动态。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事先请假。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党员和群众代表列席社区党总支(党委)会议。
(四)党总支(党委)会议决议必须达到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否则不能以党总支(党委)名义做出决定、决议。需要提交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按程序提交讨论通过。
(五)会议要围绕议题,简明扼要,并做好会议记录。决议形成后,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三、议事决策内容
(一)研究年度党建工作目标、党员教育、创新项目、精神文明、党员志愿服务活动等年度计划,以及党总支(党委)经费开支和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审议党总支(党委)工作报告及有关决议、决定草案。
(三)起草以社区党总支(党委)名义上报镇街党(工)委的请示、报告、总结等。
四、议事决策程序
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总支(党委)成员协商确定议题,按照“五制”工作法实施决策:一是党总支(党委)
初议制。所有社区重大事项的决策实施,都由社区党总支(党委)首先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提交社区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社区党总支(党委)事先研究,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符合本地实际和群众意愿进行审议。二是联席议事制。由社区党总支(党委)召集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对党总支(党委)提议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需要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按程序提交;不需要提交的,由社区“两委”成员分工抓好落实。三是决策听证制。分别召开社区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公开征求对涉及社区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防止决策失误。四是公开办理制。对社区“两委”决定事项和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由社区党总支(党委)、社区村民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办理过程和结果在社区范围内公开,接受社区党员、群众监督。五是述职评议制。社区党总支(党委)每年组织召开述职述廉大会,社区干部向党员、村民代表报告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接受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干部提拔重用或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社区“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制度
一、总则:
1、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办事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2.本工作制度旨在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3.凡属“三重一大”问题,必须经社区“两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和少数人专断,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员,必须实行责任追究。
二、“三重一大”范围
(一)重大问题决策范围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及方
2、社区发展及年度工作计划;
3、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4、社区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终止;
5、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6、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要人员任免及人事安排
1、社区重要岗位人选的推荐、选拔;
2、社区干部的选拔任用
(三)重要项目安排
l、社区重大建设项目;
2、社区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物资和仪器设备采购等;
3、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
三、决策形式:
“三重一大”问题决策形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社区“两委”集体议事,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决。
四、决策程序:
1、凡需党委会(扩大会)或居务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2、党委会(扩大会)作出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实行表决制;均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3、居务会由居委会主任根据上级要求与社区发展的需要及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重大问题的初步设想。反复讨论,形成共识和指导性意见,并在居务会议讨论通过。决策过程中,允许保留意见,对于少数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存在较大意见分歧将议题暂时搁置,待成熟后再议。
4、领导班子负责实施,“两委”成员贯彻落实,党组织监督实施并提供政治保障。
五、责任追究
追究范围:
l、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对追究的事宜直接报告给街道党工委,按照党工委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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