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亲述:张氏叔侄冤案中鲜为人知的事-法律
律师亲述:张氏叔侄冤案中鲜为人知的事
文/朱明勇
【编者按】
2016年3月13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分别作的“两高”报告。报告中提及,加强审判监督,各级法院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57件,依法纠正陈夏影绑架案、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等一批重大冤错案件。
早在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公布了2013~2015年各级法院纠正包括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23起;2015年,各级法院共依法宣告1039名被告人无罪。2014年以来,受理申请的国家赔偿案金额共1.13亿元。
张氏叔侄案是一起典型的冤案,最终为这起冤案翻盘的是北京律师朱明勇。他在清华大学出版社为他出版的《无罪辩护》一书中详细地讲述了此案一些诡异古怪的细节。
我的手机通讯录中有很多奇怪的名字,如“河北杀人”、“广西诈骗”、“河南申诉”、“安徽冤案”等。记下这样稀奇古怪的名字,是为了方便我知道来电者身份的同时即刻联想起案情。其中,“安徽冤案”正是轰动全国的张氏叔侄案——张高平、张辉强奸杀人案的亲属张高发的代名。我与这起案件的交集,要从一根火腿说起。
一根火腿开启希望之旅
2010年11月24日,我在郑州出差时接到一个电话,是安徽省歙县一个名叫张高发的人打来的,他说他在北京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内。接着,他便风尘仆仆地赶到郑州来见我。
当天晚上12点,我费尽周折找到了张高发住的“旅馆”——河南省郑州市南郊一个简易的路边汽车修理部。狭小的院落里,一盏昏暗的白炽灯在风中摇曳着,散发出微弱的光。我沿着一栋破旧的楼房的楼梯上行,墙边冰凉的铁管扶手锈迹斑驳。
二楼第一间便是张高平所住的201客房——一间只有五六平方米的小屋。屋内没有卫生间,没有桌椅,门上居然没有锁。我说:“你带着材料,住在—个连锁都没有的房子里很不安全,万一材料丢了怎么办?”
张高平说:“这里便宜,30元一晚上。”听他这么说,我明白这是没钱了的状态。然后,我带他来到附近一个叫“都市客栈”的快捷酒店,花了120元开了一个房间。
在这里,我慢慢地听他讲起这个充满离奇和辛酸的故事,还有7年来他不停奔波的一肚子苦水。
“朱律师,你是个好人,你把马延新的案子都打赢了,一定要帮帮我们啊!我们与他一样的冤啊!”张高平说,“新疆有一个检察官也很关心这个案子,是他叫我们来找你的。我们找你好不容易啊,都找了两年多了!”
那天夜晚,我们谈了很多。说到动情之处,张高发老泪纵横;听到惊人之处,我心潮起伏。特别是当他告诉我张辉、张高平的案子中有一名证人袁连芳与马延新案中的证人袁连芳是同一个人时,我一扫满脸疲惫,来了精神,因为这个叫袁连芳的证人正是我曾经苦苦寻找而不得所知的神秘人物。
在马延新案件中,这个神秘的证人袁连芳曾经作证证明“同号犯马延新
神态自若地向我讲述了他的犯罪经过”。但是,几次庭审,这个神秘的同号证人均不露庐山真面目。今天,在张高发讲述的张氏叔侄案中,这个神秘的证人再次出现。同样,他的证词也以“同号犯张辉神态自若地向我讲述了犯罪经过”的方式出现在判决书中。这样出奇一致的“神态自若”句式让我刹那间形成一种确信,又一起冤案来了。
当天凌晨3点,我在微博上写下这段话——
一位60岁的老人从安徽赶到北京,用木棒挑着一根火腿和一包申诉材料,都是给我的。可是他到了北京却找不到方向,通过助理才知道我在外地。于是,老人又马不停蹄地乘火车赶到我所在的城市。刚刚看完他的材料,绝对的冤案,而且差一点儿两条人命归西。我心急如焚……揭露这起冤案需要的是何等的勇气和艰难。
最终,我决定接下此案。
棰楚之下叔侄认罪
2003年5月18日,一个炎热后漫扬着微风的肃杀午夜,17岁的安徽少女王冬的生命在杭州这座美丽的城市画上了句号。带王冬来到杭州的,是她的同乡张高平、张辉叔侄俩。
当年,正值“非典”肆虐。同为司机的张高平、张辉叔侄俩商议,想趁着同行不敢出门的机会赌一把,继续出车跑长途,多赚些钱。
5月18日晚上,当驾车出城送货的张高平、张辉途经高速路检查站时,张高平的一位熟人请求他们将同乡少女王冬顺路捎至杭州。于是,一行三人驾车离开了歙县。他们谁也未曾料到,各自的前路竟然是一场诡异的亡命之旅。
5月19日凌晨,张高平、张辉将王冬捎带至钱江三桥附近的艮秋立交
桥。分手时,因担心女孩联系不上亲戚,张辉将自己和张高平的电话以及一个家庭电话写在了王冬的小本子上,告知其联系不上亲戚时给他们打电话。随后,张高平、张辉来到上海卸货。
这之后的数天时间内,他们依旧在皖、浙、沪之间的相同路线上穿梭往返着运货、卸货——沿着这条冥冥之中快要断线的生命轨迹。
5月23日夜晚,张高平、张辉在搭载王冬的那座检查站被警方抓捕,原因是王冬死亡,他们成为头号疑犯。
叔侄奸杀同乡未成年少女的消息在小城疯传。刚拿到律师证的王亦文接到张高平妻子的委托,接下了这起案子。但他没想到,这起案子办起来如此棘手与艰难,竟耗尽了诸多人的茫茫十年光阴。
2004年4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因强奸杀人,判处张辉死刑,判处张高平无期徒刑。同年6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至此,保住一条命的张辉和张高平开始了漫长的申诉过程。
2005年年初,尚在浙江一所监狱服刑的张高平和张辉在电视上获悉,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的女生吴晶晶被出租车司机勾海峰掐死。被抓后三个月,勾海峰即被执行了死刑。
此后,张辉被押送到南疆的库尔勒监狱服刑,张高平被押送到北疆的石河子监狱服刑。在石河子监狱,张高平遇到了张飚——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原驻监检察官。
在张飚的帮助下,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以一级检察机关的名义正式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函,温和地提醒“此案部分疑点”,“希望贵院予以
重视”。
3年中,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5次将张高平的申诉材料和检察机关的调查笔录连同检察院对案件众多疑点的意见寄往4000公里之外的浙江,但均无回音。
2010年,59岁的张飚即将退休。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他有了从检以来第一次以私人名义展开的公务活动:舍弃了公函,写下了一封充满“感情色彩”的私人信件,寄给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
收到来信后,陈云龙指示浙江省检察院控告申诉处负责人回电给张飚:来信已收到,材料已按程序转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随后,便杳无音讯。
十年冤狱终翻盘
最初,在接手张氏叔侄案时,我计划用3。5年的时间将此案平冤。
2011年3月8日,当我来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查询张氏叔侄案7年来的申诉情况时,意外获知,电脑中竟没有这起案件的申诉材料。我压抑住心中的愤懑,冷静地告诉对方,我们今天算是第一次来申诉。我现场写了一份申诉状,填写了一张《信访登记表》,盯着他们将此案录入计算机。
走出申诉庭,我和张高发坐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前的石凳上一言不发,张高发甚至没有明白7年来他的申诉重归起点的意义。
随后,我收到了张飚检察官的短信:“我马上就要退休了。有关张辉、张高平的案件,只能拜托你了。申诉很难,你千万别放弃。每到深夜,想起张高平哭诉被刑讯逼供的情景,我都整夜难以入眠。”
这条短信触动了我内心的柔软,也坚定了我坚持下去的信心。
2011年,在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我向记者讲述了张氏叔侄案。与以往讲述其他冤案不同的是,我将此案的主题界定为“神秘的专职证人”。我认为,案件到了这个时间节点,通过媒体披露袁连芳这个神秘的“专职证人”是我工作的重要一步,通过挖出袁连芳引起人们对这起案件的关注。此时,袁连芳在河南作证的那起案件的被告人马延新经过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两次抗诉、四次审理,已经无罪释放。将这两起案件联系起来,也许能动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在北京的办公室内,我拿出媒体联络本挨个给我的记者朋友打电话,讲述关于“专职证人”袁连芳的故事。随后,多家媒体对此表示了浓厚的兴趣。多名调查记者兵分几路、协同作战,寻找袁连芳这个证人。
经过惊心动魄、如履薄冰的调查后,袁连芳浮出水面。
袁连芳,1962年出生于杭州。2001年1月,因贩卖淫秽光盘,袁连芳被警方抓获。而后,他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但他没有被送到监狱服刑,而是被关押在看守所内“留所服刑”,“为公安办事”,成为“狱侦耳目”。在马延新案和张氏叔侄案中,他均成为“证人”。在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完成任务后,他被准予减刑10个月。2004年9月12日,他被刑满释放。
多家媒体发出多篇有关“专职证人”袁连芳以及张氏叔侄案的报道后,最终引起杭州市公安局领导的重视,重新比对王冬指甲里残留的DNA成分—一而这成为此案日后翻盘的重要一环。最终,鉴定结果为:王冬指甲中残留物的DNA成分与勾海峰DNA分型7个位点存在吻合。此时,勾海峰已被枪决8年之久。这一份鉴定结论的出炉,最终撼动了正义的轮盘。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张辉、张高平无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俞新尧向他们鞠躬道歉。
2013年3月26日11时许,拿到无罪判决书的张高平走出高墙,大喊:“我们清白了!”站在一旁的张辉满眼擎泪。
后记:此案当事人以及与此案有关的人近况——
张高平和张辉获得220万元国家赔偿后闲居在家,没有工作;
“专职证人”袁连芳独自住在杭州一间10平方米的房间内,中风偏瘫,足不出户,形同自囚;
律师王亦文依然坚守在小城歙县;
检察官张飚退休多年,荣获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多项荣誉称号;
当年报道此案的记者有的成为某媒体法治报道部主任,有的则以高分通过司法考试步入律师队伍;
我继续在全国各地代理案件。
沉冤录之张?叔侄案沉冤录
——张?叔侄案?、张?叔侄2003年5?18号晚上,张?平和侄?张辉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去上海。17岁的王冬经别?介绍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途?杭州某?交桥,王冬到?的的下车,张?叔侄继续前往上海。2003年5?19?,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沟?发现?具??,?这名??正是5?18号搭乘他们便车的??王冬。公安机关认定当晚开车搭载被害?王冬的张辉和张?平所为,以涉嫌强奸罪将??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2004年4?21?,杭州市中级?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平?期徒刑。2004年10?19?,浙江省?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平有期徒刑15年。
三、真凶浮现张?叔侄??相继转调到新疆?河?监狱和库尔勒监狱服刑。狱中的张?平、张辉均坚称???罪,张?平称,杭州另?起杀?强奸案中的凶?勾海峰系此案嫌疑?。?张辉称,曾在狱中遭遇牢头狱霸袁连芳的暴?取证。但是,这些判决,没有?证,也没有物证,有的是??的供述。2011年11?22?,杭州市公安局将“5·19”案被害?王冬指甲内提取的DNA材料与警?的数据库?对,发现了令?震惊的结果:该DNA分型与2005年即被执?死刑的罪犯勾海峰?度吻合。?可能的真凶已于2005年被枪决,叫勾海峰。
四、再审判决2012年2?27?,浙江?院对该案?案复查。2013年3?26?,浙江?院的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作案的可能。最终认定宣告张辉、张?平?罪。
五、国家赔偿2013年5?17?,浙江?院对张辉、张?平再审改判?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分别?付张辉、张?平侵犯???由权赔偿?65.57306万元,分别?付精神损害抚慰?45万元。以上分别?付张辉、张?
平国家赔偿?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民币。
六、律师评析冤案不可能完全避免,但可以最?限度的预防。?我国的冤案预防机制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着严重失灵。例如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或者被告?是否构成犯罪存在明显的疑点的情况下,法院没哟依法作出证据不?、指控犯罪不能成?的?罪判决,?是宣告被告?构成犯罪,但不判处死刑?即执?,在量刑上“留有余地”,选择死缓或者更为轻缓的?由刑。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式可以说是冤案形成的?个重要原因,同时也严重背离疑罪从?的司法理念和法定的证明标准。法院作为正义最后的?道防线,必须尊重法定程序,彻底摒弃定罪量刑上的“留有余地”,只有这样,才能最?限度的预防冤案的发?,守护正义的底线。
张氏叔侄5.19奸杀案
内容提要:2003年杭州发生一起“强奸致死案”,嫌疑人二审分别被判死缓和15年徒刑,服刑已近十载。2013年3月26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张氏叔侄当庭无罪释放,浙江省高院副院长庭审后向二人鞠躬道歉。
●当事人入狱后,宁将牢底坐穿,拒不认罪减刑;驻监检察官,连续六年为其千里寄送申诉材料,直至退休。
●多年申诉石沉大海之后,在河南一起灭门血案中作伪证的狱侦耳目浮出水面,此“耳目”随即被发现也是“5·19”案中构陷当事人的警方线人。
●早报记者跨越安徽、河南、新疆、浙江四省区近10座城市,于2011年11月21日刊发两篇报道《跨省作证的神秘囚犯》、《一桩没有物证和人证的奸杀案》,揭示了“5·19”奸杀案的重重疑点。
●浙江省政法机关迅速展开复查,通过比对从被害人指甲中提取的DNA样本,发现“真凶”早在2005年即因轰动一时的杭州女大学生被害案而被枪决。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因作案手法相似,“真凶”竟是受冤入狱的当事人在狱中看新闻时就怀疑的“5·19”作案者。
●而当年侦办此案的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高调宣传自己在没有任何物证的条件下,通过“突审”将“5·19”案办成了“无懈可击”的铁案。
●当年“多次调派外地协助警方办案”的狱侦耳目,因为立功,被法院两次减刑出狱,出狱后中风偏瘫,境况凄惨。
早报记者
鲍志恒
发自杭州
冤狱十载,张辉、张高平等到了迟来的正义。
2003年杭州发生一起“强奸致死案”,嫌疑人二审分别被判死缓
和15年徒刑,服刑已近十载。
2013年3月26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张氏叔侄当庭无罪释放,浙江省高院副院长庭审后向二人鞠躬道歉。
这是今年以来浙江纠正的首起冤假错案。此前杭州萧山一起17年前的劫杀命案也被曝出另有真凶。然而“5·19”案的逆转,过程极为艰辛曲折。
值得一提的是,当年“多次调派外地协助警方办案”的狱侦耳目,因为立功,被法院两次减刑出狱,出狱后中风偏瘫,境况凄惨。
善心招致冤狱
接过家人送来的新衣,除去手铐、脚镣,走出国内最大的监狱——浙江省乔司监狱的那一刻,张高平跳着奔向律师朱明勇,高喊“我们清白了”。一旁的侄儿张辉,满眼噙泪,一言不发。
这是2013年3月26日11时许。约一小时之前,浙江省高院在监狱临时布置的法庭上宣判:撤销该院2004年作出的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的判决,张氏叔侄无罪释放。庭审结束后,浙江省高院副院长特意向二人鞠躬道歉。
至此,发生于十年前的杭州西湖奸杀案终被纠正
2003年5月18日21时许,前往上海送货的安徽歙县农民张高平和侄儿张辉,出于与人方便的善心,将熟人所托的同乡少女王某捎上了开向杭州的卡车。
次日上午,年仅17岁的王某,陈尸杭州留下镇东穆坞村,“头颈部反套黑色无袖背心,下身赤裸,仰卧在水沟内。”
警方认为,当晚张辉将卡车开至杭州汽车西站后,见无人来接王某,遂起歹念,与张高平合谋在驾驶室内对王某实施强奸,张高平帮助按住了王某的腿,最终,王某因张辉用手掐住其脖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04年4月1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半年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疑点重重的侦办过程
2011年11月21日,早报发表《一桩没有物证和人证的奸杀案》,详述了该案侦办、起诉、审判过程中的众多疑点。
其中包括:死者8个指甲里检出一名陌生男性的DNA成分,排除了张辉、张高平的可能;死者死亡时间的推断可能存在“较大误差”;叔侄二人驾驶的卡车驶出杭州高速收费口的录像未被调查;两人“有罪供述”描述的作案细节南辕北辙;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或非法取证的重大嫌疑;作为警方线人的狱侦耳目违法逼迫张辉认罪;二审法院蹊跷改判等。
昨天,浙江省高院的再审判决书认定,本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情形,张辉、张高平的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判决书还称,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存在不在规定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公安机关提供的张辉首次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不完整;张辉、张高平指认现场的录像镜头切换频繁,指认现场的见证人未起到见证作用;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
“真凶”归来?
判决书还透露,在早报发表对该案报道的次日,杭州市公安局即对死者王某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分离出来的男性DNA分型与数据库比对,发现与2005年震惊杭州的杀害女大学生凶手勾海峰的DNA高度吻合。
为确定该比对的准确性,杭州市公安局立即将这一结果送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再次鉴定,鉴定结果相同。
浙江省高院认为,上述鉴定意见具有科学依据,符合客观性的要求。结合此案现有的相关事实证据,不能排除勾海峰杀害王某的可能。
据了解,勾海峰系吉林省汪清县人,2002年12月4日开始在杭州市从事出租车司机工作,2005年1月8日19时30分许,勾利用其驾驶出租车的便利,采用扼颈等手段将乘车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吴晶晶杀死并窃取其随身携带的财物。
2005年4月22日,勾海峰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终审判处死刑,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虽然死无对证,法律上已无法认定勾海峰为“5·19”命案的真凶,但除去DNA鉴定之外,勾海峰的作案手法被视为与“5·19”命案作案手法高度相似,且勾海峰的身份符合“5·19”案被害人王某遇害前的出行需要,因此警方在“5·19”案侦查中的失误昭然。
进而言之,如果勾海峰早被列为侦查对象,张辉、张高平不会含冤十年,甚至吴晶晶也可能不会被害。
“无懈可击”的女“神探”
冤案纠正之后,“浙江神探”、当年侦办此案的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聂海芬的相关报道,至今依然高挂在网上。
2006年4月13日,电视节目“浙江神探”系列报道第三集《无懈可击——聂海芬》,详细叙述了其当年如何在没有找到任何强奸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张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实的过程。
节目中,聂海芬称,不仅在死者身上找不到张辉的“精斑”等痕迹,而且技侦人员“几乎把整个车厢都翻遍了”,同样没有查到任何痕迹、物证。
但聂海芬等人通过调取案发当日的水文资料,印证二张的口供中“在抛尸地点听到水声”的说法,又通过邀请人大代表见证张辉及张高平分别指认现场的方法,最终获得了两人犯罪“无懈可击”的证据。
不过,浙江省高院后来的调查显示,张辉曾在警方耳目的画图提示下,先后3次指认现场,最后一次才被录像,而参与见证的人大代表坐在指认现场的后一辆车上,并未起到见证的作用。
奇特的是,另一篇有关聂海芬的文章——《一个与死囚对话的现代女“提刑官”》,则称聂海芬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使得该案最终在没有完整口供的情况下,运用证据认定作出终审判决。“该案成为杭州市第一起零口供判决的经典案例。”
2006年,杭州警方曾宣传称,聂海芬从警20余年,一直战斗在预审办案第一线,因工作表现出色,多次立功受奖。“近五年来牵头
主办的重特大案件达350余起,准确率达到100%……各项办案指标年年在省、市名列前茅,经她审核把关的重特大恶性案件,移送起诉后无一起冤假错案。”
对话张高平:
这辈子不平反不回家
这是一篇2011年11月早报记者在新疆石河子监狱与张高平的对话。此时的他,尽管已经在高墙里度过了近八年的时光,但他依然坚称自己无罪。在此重新刊发这篇迟到的对话,是因为正义虽然迟到了,但最终没有缺席。
东方早报:当时怎么审讯你的?
张高平:不让我睡觉,不给我吃喝,到第五天我实在受不了了……
东方早报:然后你就承认了?
张高平:没承认啊,我都不知道究竟咋回事。到了第五天,他们(警察)把相片(死者王某的照片)拿在手上,我看到鼻子有血。还把寻人启事给我看,我才知道女孩子死了。后来把我弄到浙江省公安厅看守所去……看守所所长说,你的态度要好一点。他们就把我关进去,叫人写材料逼我抄。
东方早报:你知道逼你抄材料的人叫什么名字吗?
张高平:他们不说嘛……主要是牢头,戴眼镜的那个。
东方早报:如果现在让你认照片,认得出来吗?
张高平:认得。烧成灰我都认得。
东方早报:谁让你写材料?
张高平:就是那个牢头。
东方早报:写的什么材料?
张高平:写“犯罪事实”。第二天他们来提审,所长说,“今天省公安厅来一个大官,你千万别惹人家生气。”
东方早报:提审时你说什么了?
张高平:我就跟他说,昨天那个东西不是我写的。是人家写了逼我抄的。他说你有证据没有?
我说,你答应我,要么给我换一个牢房,要么不要跟牢房里那三个人说。他答应了,之后我就把牢头写的稿纸给他了。他看完以后,马上结束提审,就把那三个人叫去了……
东方早报:牢头后来又打你了?
张高平:打嘛。那一夜(牢头)打得我……啊呀……但我还是说不是我干的。他们没办法了,又来耍花样。他们先把我拉出去剃了光头,然后突然冲进来两个穿着白大褂的人,把我按在地上,抽了一大筒血。
东方早报:抽血干什么?
张高平:牢头说这就是要“验明正身”,把我拉出去枪毙。因为我侄子认罪了,我也写了《我的态度》,就是认罪了。
东方早报:然后呢?
张高平:然后每次提审,就说自己犯罪了嘛。说不上来的、不知道的,他们就教我说。等我回来,牢头再教我怎么说,就这样搞出来的。
东方早报:你认了罪,就不怕枪毙你?
张高平:我被搞昏头了嘛,他们说你“死马当活马医”,态度好一点,认罪了,给你开庭什么的。见到法官,还可以再说。你要不编,他们就要打你嘛,到最后,完全是牢头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了。
东方早报:那开庭的时候,你认罪了没有?
张高平:没有。一直都没有。他们把我关到市看守所,我就一直喊冤枉。他们就不理我。
东方早报:你怎么指认现场的?
张高平:他们说要我去指认现场,我说我不知道。那个牢头就说,“你不管,你坐在车上,要到的时候他们会把车子开得慢慢的,会问你:"是不是这里?是不是这里?’你只要说,"好像是’就可以了嘛。”
就这么简单,说出来没人相信。
东方早报:为什么不要减刑?
张高平:我没办法减刑嘛,减刑要认罪服法。只有认罪的犯人才要减刑,我不是犯人,为什么要减刑?我跟浙江省高院的法官说:我没犯罪。第一,犯罪事实是牢头狱霸写好逼我抄的。第二,这个案子不是疑难案件,从女孩子上车开始,经过六个收费站,你为什么不去查?女孩子八个指甲里的DNA鉴定,不是我们的,是另外一个人的。
东方早报:关于这个案子,还有什么想说的?
张高平:我是2004年11月24日被送到浙江省第二监狱的。我在监狱里看电视,看到一个女大学生被人杀死了。过了几天说是勾海峰干的,他是个出租车司机,案子发生在江干区。法官问他为什么杀人,他说就是发生口角,就把人掐死了。
我当时就说,我们那案子也可能就是勾海峰干的。因为世上没有那么巧的事,(作案手法)基本上相同。
我当时就跟警察讲,还打电话、写信给我哥哥,叫他们去看看勾海峰有没有做DNA鉴定,如果做了,跟那个女孩子指甲里的DNA也对上了,就知道我们是无罪的了。
东方早报:有没有什么话要我转告你家人?
张高平:我没有干对不起他们的事,我没话讲。这辈子不平反不回家。
东方早报:不回家看看两个女儿?
张高平:我现在顾不上她们,因为我没有办法回家,我不可能让自己背着杀人犯的罪名回家种田、种地。如果不平反,我这辈子要么死在北京,要么死在浙江省高院门口。
冤假错案在每个国家每个时代都有,但得到平反的冤案却寥寥无几,即使在今天科技发达的时代,冤假错案的平反依然显得困难重重。但也得益于当今的社会进步,某些冤案还是能够平反成功的。而为什么会有冤案的出现?冤案会带来怎样的影响?这些问题都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我们不妨先来回顾一下杭州张氏叔侄冤案。
一、案件的细节
当事人张高平回忆,2003年5月18号晚上9点左右,他和侄子张辉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去上海。17岁的王某经别人介绍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
王某本来是到杭州西站,她姐夫来接她,我们一般到上海,都走绕城高速。就是一个小女孩,我不放心,我就叫我侄子把她送到杭州西站,结果到了杭州西站没人来接,对方又叫她自己再打的到钱江三桥一个某某地方,再与他联系,到那个立交桥让她下车了,我们就到上海去了。
这之后,张高平和张辉驾驶货车进入了沪杭高速,前往上海。但几天后,二人却突然被警方抓捕。原来,2003年5月19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一具女尸,而这名女尸正是5月18号搭乘他们便车的女子王某。公安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张辉和张高平所为。
后在公安侦查审讯中,张高平与张辉交代,当晚在货车驾驶座上对王某实施强奸致其死亡,并在路边抛尸。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半年后,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此后,狱中的张高平、张辉均坚称自己无罪。张高平称,杭州另一起杀人强奸案中的凶手勾海峰系此案嫌疑人。而张辉称,曾在狱中遭遇牢头狱霸袁连芳的暴力取证。
但是,这些判决,没有人证,也没有物证,有的是二人的供述。不过,张高平虽然因为种种原因“交待”了,但是,在服刑期间,即便是有减刑的机会,他也坚持不认罪、不减刑,坚持自己是清白的。
张高平认为这么多年的经历,熬了10年都没有说过自己犯罪,说过一次给我减刑都不要,要我写个犯罪事实出来,不要说给我减刑,你把我放出去我也没法写。
既然坚称无罪,那么当初张氏叔侄为什么还要做出有罪的供述的。张高平说,这些供述并不真实,因为在被羁押期间,他遭到了公安部门特别方式的询问。
在监狱中,张高平发现了自己案件的若干疑点,经过他本人及家属的申诉,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2013年3月26日的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最终认定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杭州市公安局将“5·19”案被害人王某指甲内提取的DNA材料与警方的数据库比对,发现了令人震惊的结果:该DNA分型与2005年即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高度吻合。
10年后竟发现,可能的真凶已于2005年被枪决,叫勾海峰。
二、为什么会发生这样冤案?
“张氏叔侄”案之所以酿成当然有着其多方面深层次的原因,比如,当地公、检、法机关权力不平衡并且随意践踏司法程序,比如压迫式的“命案必破”的刑事司法政策,比如执法司法界疑罪推定潜规则、比如刑事追诉制度存在漏洞等等。但当我们回过头来再一次认真审视“张氏叔侄”案发生的始末,仅仅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冤案产生的原因的时候,相信大多数的人都会毫不犹豫的将批判的矛头指向冤案的始作俑者——公安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事实告诉我们,刑讯逼供是制造冤假错案的第一土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
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手段收集证据,然而遗憾的是,缺乏其他配套措施而仅仅依赖这一意在排除非法证据的条款,远远无法消除已经成为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常态的刑讯逼供,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刑事司法界的一个缺陷。
错判原因:1.制度问题,司法制度有哪些方面的不足,有哪些方面需要改革,制度设计好了为什么没有执行。2.命案必破机制
公安部的命案必破是否符合科学规律,所有的命案要求百分百去侦破,有些案件是人力所不能。3.公安机关的狱侦制度,更应该问责的是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正是这一起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这个案件中狱侦制度走了样,违背了它的本意,原意是贴近目标人进而去套他的话,而这个案件采取的是牢头狱霸的刑讯的方。4.监督机制执行不到位
公检法本来三家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是往往在司法实践中缺少了这种监督,另外上下级法院之间本来是监督,而在这起案件上下级法院之间本来的监督也失灵了。5.纠错机制
纠错不及时,法律规定包括刑事申诉的再审,包括上级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以便发现和处理冤假错案的发生。6.判案思维,有罪推定,与本案有关的人,就有可能被自然地认为此人有可能就是此案的案犯,通俗的说“绝不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实际上冤枉一个好人只是一个幌子,而是绝不放过一个坏人,往往是冤枉了好多好人而去找了一个莫须有的一个坏人。坚持
无罪推定才能死守法律底线。最高人民法院常副院长铿锵有力地说“宁可错放,也不可错放”,是以人为本的思维体现,更重要的是要求中国的司法要把“疑罪从无”好好地落实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
纵观刑讯逼供产生的最本质原因,我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缺乏基本的权力制衡,而在刑事司法活动的侦查阶段,制约公权力滥用最有利的方式无非是增强讯问的透明度以及赋予律师在场监督权。律师作为外界监督的媒介置身讯问现场最直接的作用是
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讯问置于外界的监督之下,这无疑增强了侦查机关讯问的透明度,有效制约公权力的滥用,大大减少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行为发生,即使发生也能及时得到纠正,从而更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第二,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落实。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利会见自己的律师,得到相应的法律帮助,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经常以种种借口不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即使同意会见,也通过安排侦查人员旁听、偷拍、窃听、限制会见的时间或者禁止谈话内容涉及案情等做法限制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这无疑破坏了刑事司法活动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削弱司法活动的程序公正,增加了侦查权被滥用的可能,为刑讯逼供提供成长土壤,破坏无罪推定思想的形成和完善。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并落实犯罪嫌疑人享有随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是遏制刑讯逼供的一个重要途径。
第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所谓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有权对司法人员的讯问拒绝回答保持沉默,并且不因此受到追究的权利。沉默权的主要理论根据是犯罪嫌疑人享有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即被指控者有资格享受“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的最低限度的保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非但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反而通过在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而这种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规定以侦查人员主观意志为主导,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发生,严重缺乏人权保护意识,不利于取证手段和方法的合法化、正当化、人性化和科学化。沉默权的规定毫无疑问符合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无罪推定的实质要求,有利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产生。正是基于此原因,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增加对沉默权
的规定,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长足发展。
三、产生的影响
冤案的发生,使百姓人心惶惶,错误的时候出现在错误的地点,你就有可能成为被冤枉的对象。而一旦被冤枉,伸冤过程又是那么漫长而艰辛,甚至无法伸冤,含冤而去。冤假错案的出现,着实给百姓带来不安,因为人人都不能保证自己不会被冤枉,而生活在这种环境状态下,人们只能处处提心吊胆,即使有时候遇到了一些事情也只能冷漠对待。就比如说有老人摔倒了,你是扶还是不扶?扶了,怕他反咬你一口说你推到他;不扶,你就做了一个冷血的角色。这样下去,我们的社会只能是越来越冷漠,我们文明前进的脚步就会越来越缓慢,甚至止步、倒退。这是很严重的社会影响。
四、说在最后
现行刑事诉讼法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被害人完整的律师帮助权和完整的诉权,这无疑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刑事司法活动中违反司法程序现象的产生,从很多个“张氏叔侄”案中,民众一次次震怒于中国司法现状的漏洞,对程序正义价值追求的呼声日益高涨,人们在祈祷“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不应当只成为一个响亮的口号。
当然,我们将“张氏叔侄”式的冤假错案的产生仅仅归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缺陷是不公平的,反思“张氏叔侄”案不应当局限于刑事司法活动层面。总之,从人权保障的提出到其理念真正深入到各个领域的核心并成为一种重要的价值评判标准我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建立确实有效的冤案预防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冤案错案,确保司法正义,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之道。
最后,引用一句张氏说的话:“今天你们是法官、检察官,但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法官、检察官。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很有可能和我一样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边缘”。这难道不值得人们去思考么?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检察官忆“浙江张氏叔侄冤案”翻案细节
作者:
来源:《新传奇》2019年第24期
见到张高平的第一面就给张飚留下了与众不同的印象:其他的服刑人员都会喊报告,但张高平说,我不喊报告,我不是罪犯,我是被冤枉的。张飚调阅了相关档案材料,发现张高平案细节存在疑点、判决难以成立,很可能是一起錯案……
张高平、张辉是“张氏叔侄案”中的叔侄俩。他们被指控于2003年在杭州奸杀一名未成年的女孩,10年后的2013年,经过浙江省高院再审,改判无罪。案件平反的背后,有一位“关键人物”——检察官张飚。
“你不要放弃,我也不会放弃”
张飚是新疆石河子检察院派驻当地监狱的驻监所检察官。
“张氏叔侄案”中的叔叔张高平被判死缓,在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在狱中,张飚和这起案件产生了交集。
2007年,见到张高平的第一面就给张飚留下了与众不同的印象:其他的服刑人员都会喊报告检察官,我是某某,因为什么事情被判刑多少年。但张高平说,我不喊报告,我不是罪犯,我是被冤枉的,说完便当场痛哭流涕。
张飚调阅了相关档案材料,发现张高平案关键证据有重大缺陷,案情细节存在疑点、判决难以成立,很可能是一起错案……
一次又一次向有关单位发函查找关键证人,一次又一次申请调取关键证据,年复一年,张飚先后5次将张高平的申诉材料、询问笔录和案件调查情况转交到浙江省司法机关。
他对张高平说:“你不要放弃,我也不会放弃。”
直到2010年,他给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写了一封。在信中,张飚详细汇报了张高平叔侄强奸杀人案的案情和石河子市检察院对此案的看法。这封信引起了高度重视,司法机关启动了再审程序。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该案原审判决,宣告张高平、张辉无罪。
那天,张高平给张飚打来电话,两个人在电话里都哭了。张高平说一定要再到石河子去当面感谢他。但张飚回答,你来一趟要花不少钱,不要来了,不必来……
张氏叔侄案的刑诉法思考(共5则)
旁]。张猛
九十五世张芝生冀公
北田共]翼公生微公
九十五世昶公生伯威
张芝弟九十五世张[山豆页]凯生武
张武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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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生安起
起公生邦右
右生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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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生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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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生才寿
寿公后裔不复存见,亦有谱说,裕南生免
奂生四子。芝、、旭。猛。垣
垣生越
越公生淮
淮生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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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公生年
年公生文英
英公生明
明生酉祥
祥生世渲
渲生兆位
位子一,登元
元子玉源
源公生东昌
昌生秀毓
毓生论
论生义
义公生焕
焕生雄烈
烈生三子。。汜。。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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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真生容
容生璨
璨生辉
辉生奇俊
俊生九遐
九遐生如庆
庆生俊
俊生林
林生却
却生文太
太生恭仁
仁生智仁
智生韬
韬生元文
文生廉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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庸生钩
钩生梃
梃生槐
槐生世培
培生钺
钺生元和
和生元禄
禄生沁
沁生智详
祥生公晏
晏生仕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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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公三子彭公后裔。八十九世张宗字诸君。南阳鲁阳人。子二。
期。堪、期公生经
经公生衍
衍公生钧
钧公子三。南。。张义。。松。
九十四世张南生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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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生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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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生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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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世张范,,子一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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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世元公,元公父张校弟弟张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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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零七世栖真生子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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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素公生子一,,,铎字司振
铎公子三。。睿[加三点水]。。泳。。。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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沆公子林字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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绸子一。。。君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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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后裔我不能叙写下去
百零六世游艺公长子,丰公。。丰公有子三
丰公子三百零四世丰公。。丰公生三子。。师政。公度。。公瑾字弘
慎居魏郡繁水支
师政生仁伟
百十七世启贤公有守公后裔世系,上接张氏全谱二十一章
一百一十二世叔成公子韬肠公韬晦公
韬晦公子丰公
丰公子周冕公
周冕公子时霖公
时霖公子有守公林清公启贤公
启贤公子宗佑公宗礼公
宗礼公子光荣公
光荣公子正禄公?
宗佑公子显荣公显贵公
显贵公子小一公
显荣公子延福公延寿公
延福公子五八公
五八公子八四公
八四公子政三公
政三公子仕二公
仕二公子盛锦公
盛锦公子蒂溥公
蒂溥公子迹桑公
迹桑公子基煊公
基煊公子公远公
公远公子紫灿公
紫灿公子大忠公
大忠公子贤盟公,贤盟为元至正间人
贤盟公子辅纲公
辅纲公子振荑公
振荑公子延龄公
延龄公子昌杰公
昌杰公子国祈公
国祈公子邦春公
邦春公子文祥公
文祥公子应谦公
应谦公子土坊公
土坊公子良葶公
良葶公子奕镊公
奕镊公子世秀公,详情见渐岭张氏族谱。
百十七世有守公子迪吉公珏公瑾公,瑾公支见宜城张氏族。
迪
吉公子昌龄公
昌龄公子张巡公
张巡公子兑公
兑公子钊公
钊公子积公
积公子浚公谟公
谟公子尚智公
尚智公子伯屯公
伯屯公子乔亲公,乔亲公子宗宜公
宗宜公子瓒公
瓒公子祥华公
祥华公子徵公
徵公子泰来公
泰来公子恒实公
恒实公子文坷公
文坷公子估松公
估松公子宗性公
宗性公子腾龙公
腾龙公子闻亮公
闻亮公子艺亮公
百十八世珏公子良弼公,亦有谱添一子惟中,疑有不通之处,备述于
此,侍详细释证之,存惑!
珏公子惟中公,惟中公子克济公
克济公子叠敬公
叠敬公子钊公
钊公子渊澄公
渊澄公子懋公
懋公子光范公
光范公子玖公
玖公子国桢公
国桢公子良鼎公
良鼎公子镒公
镒公子汝乾公
汝乾公子尚武公
尚武公子康公
康公子尹公
尹公子宇诚公
宇诚公子宙德公
宙德公子宇信公
宇信公子世良公
世良公子栋公
栋公子仁寿公
仁寿公子用和公
用和公子四忠允公等,不写过多支脉,以一谱只列一支世系,详情见
槎溪张氏族谱
百十九世良弼公子玄辅公
玄辅公子达夫公
达夫公子归冲公
归冲公子经公侯公
侯公子乔峰公
乔峰公子太和公
太和公子慎公
慎公子仲钊公
仲钊公子正华公正富公
正华公子仁达公
仁达公子志超公
志超公子启善公
百二十三世经公子乔湍公乔岳公
乔岳公子太常公太通公太护公
太常公子彦桢公
彦桢公子钊公
钊公子正先公
正先公子友诚公
友诚公子用允公
用允公子字济公,详情见饶州张氏族谱
太通公子宪贞公
宪贞公子仲英公
仲英公子仁道公
仁道公子师文公
师文公子天祥公
天祥公子崇贤公,详情见萧溪张氏族谱,下续张氏全谱稿卷二十三,道陵公长子衡公世系。
道陵公子衡公
九十世衡公子四鲁公卫公傀公徵公
傀公子门昌公圃公?
卫公子俭公
俭公子叙公
叙公子悌公勋公
悌公子肃公
肃公子铣公
铣公子斌公?
勋公子绣公康公
康公子楫公
楫公子宏静公?
绣公子公泉公奉公?
徵公子邱建公
邱建公子绌公
绌公子邈公鲁公济公喜公
邈公子懿公
懿公子嶷公
嶷公子宾公
宾公子辅公?
鲁公子富公
富公子既公
既公子缉公?
济公子超公
超公子方公?
喜公子汛公辽公
辽公子宁公虎公
宁公子简公
简公子亮公?
虎公子统公
统公子鲂公
九十一世鲁公子五臣公溢公梦得公旅公盛公
溢公子绍文公
绍文公子云公?
臣公子虚靖公?
旅公子逊公永公
永公子裕公?
盛公子昭成公
昭成公子椒公
椒公子回公
回公一子迥公廴向
迥公子符公
符公一子子祥公
子祥
公子通元公
通元公子恒公
恒公子光公
光公子荐明公君明公慈正公
君明公子开光公?
慈正公子皋公
皋公子应韶公
应韶公子颐公
颐公子土元公士魁士直公
土魁公子弼公
弼公子金公玉公满公堂公
满公子广澄公?
金公子广勃公广洋公?
堂公子德庄公
德庄公子济四公
济四公子大器公
大器公子崇礼公
崇礼公子云楫公
云楫公子巽公乾公
巽公子浪公
浪公子叔达公
叔达公子中公岳公?
百十五世乾公子景范公景淇公
景范公子道公
道公子玉公
景淇公子子义公子惠公
子义公子安礼公?
子惠公子安仁公安节公安雅公
安节公子**公
大四公子七鼎公七份公?
安雅公二子子田公子澈公
子田公子裕公
子澈公子安行公
安行公子九五公
九五公子十三公?
玉公子广瀚公,字厥中。
广瀚公子智英公
智英公子郁才公宣明公
宣明公子怀惠公
怀惠公子祯清公祥清公
祯清公子业公越公,此支详见沔阳张氏族谱
祥清公子义恪公公义明公义诚公
义诚公子师仲公
师仲公子松年公梧年公
梧年公子然公
然公子三,千一成武公。千二成忠公。干三成季公
成季公子垣公,垣公子仲礼公
仲礼公子朝简公
朝简公子文名公
文名公子孟仓公
孟仓公子西壮公
西壮公子少壮公
少壮公子楚白公
楚白公子文远公
文远公子显生公
显生公子应龙公
应龙公子永富公
永富公子日明公
日明公子开仪公
开仪公子太清公
太清公子先溪公
先溪公子宗宝公
宗宝公子志温公
志温公子文明公
文明公子明彩公,此支详见平江张氏族谱。
百十六世松年公八子;子然公子政公子容子玢公子释公子博公子周公
子齐公
子玢公子孟甫公仲甫公季甫公甫
子容公子祥甫公
祥甫公子仲和公?
子然公子万兴公
万兴公子垣儒公
垣儒公子仲礼公
仲礼公子成秀公?
万龄公子三;域公埏公士巡公
士巡公子张文锭公
域公子张士城公,与明争帝者。
埏公子张定边公
张士城公子宗舟公
宗舟公子?公?
子政公子瑞甫公
瑞甫公子仲逊公仲敬公
仲逊公子明央公?
仲教公子成夫公?此支详见盐城张氏族谱
百六世士直公子喜公
喜公子训公赞公
赞公子天运公
天运公子文华公
文华公子受公爵公
受公子用突公
用突公子一子德公
子德公子升公鼎公
爵公子用宝公
用宝公子一子惠公
子惠公子环公佩公
佩公子原公
原公子九柏公
九柏公子文皇公
文皇公子仁甫公?
环公子海公
海公子九岳公
九岳公子文怊公文焕公
文焕公子豆公
豆公子民仰公
民仰公子朝用公?下接张氏全谱卷二十
四章;泰和鹅颈大丘张氏族
谱;之百六世士元支世系!
伟公生光
光公生孚。。孚之后裔不详。
公瑾三子。。大素、、、大安、、、大象
大素二子。。[某]?公。。悱公
某?公子一崴羽
大安公子三。。洽。。浚。。。说
浚公子一某?公
公子一之读公
说公子二,,臻、、、揆
洽公子一之绪公、、、、之渚公子二熟土公。。祝公百零五世公度生三。。感。。威。。咸
感生昊[日文]生
昊公子一燧。。王遂出家为僧。释名僧一行
威公生子一福生
福生子一藏
咸公子一建生
建生子二仁。。义
仁公生子一,,文仲
义公生子一。。霭
霭公生子二。。峤。。岐
百十世峤公子一,,亻放。[山乔]公独子
傲公子三是
是公子四。。枢。楫、、、相、、模
相公子一侃
侃公子一晕
晕公子一。。绪
百十三世模公生子一,,杰
杰公生子一,,澹
刑事诉讼法:浙江叔侄案例分析
浙江张氏叔侄案例分析
【摘要】
2013年张志叔侄冤案的再审可谓轰动一时,这一案件也成为了刑诉法学者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从刑诉法的角度对张氏叔侄案进行分析,主要关注口供、证据、证人证言、申诉几个步骤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并对再审的意义做出阐明。最后将提出本人对张氏一案的反思,以及对司法实践的建议。
案情介绍
2003年5月18号晚9点左右,张高平和侄子张辉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去上海。经熟人介绍,17岁的被害人王冬(女)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2003年5月19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被害人王冬的尸体。公司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张氏叔侄所为。
根据侦查审讯,两人交代,2003年5月18日晚,由张高平按住王冬的双腿,张辉在货车驾驶座位上,将王冬强奸致死。后两人将王冬抛尸水沟中。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出示了证人袁连芳的证言:张辉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向他讲述了奸杀王某的经过。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案再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正文】
看似事实清楚、明确的案件,实则疑点重重,而且严重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既然如此为何一审、二审法院会如此判决?又为何要等到10年之后才迎来了再审?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张氏叔侄案进行分析,剖析审判过程中的种种程序违法问题。
一.程序错误
(一)口供
1.拘留
按照法律规定,张氏叔侄被依法拘留之后应立刻被带去看守所,然而事实却是两人在2003年5月23日被拘留之后,直接被带去了西湖刑侦大队,在移交检察机关前,他们在公安局逗留了7天7夜。警方的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由于是在公安局的办公室里接受讯问,侦查人员可以和他们直接的进行身体接触,而且可以控制两人的饮食,饮水,休息。这就为刑讯逼供创造了便利条件。
2.刑讯逼供的事实
按照警方的说法,张氏叔侄一案中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但是这与张氏叔侄的说法完全不同。张高平在今日说法采访中表示,在被拘留的七天七夜都是站着被讯问的,而且双手被铐了起来。有时候还被要2求跪皮鞋底、不让睡觉;甚至嘴巴里被放入了两根烟,要求烟灰要一样齐,但就是不能吸、不能用手。
对于供述内容的部分,张高平表示也并非是他的真实表述。供述内容完全就是靠猜,猜不对警方的意思就会被打巴掌,直到所述内容符合警方心意。
按照我国1996年《刑诉法》第43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①
从法条中我们不难看出,事发时的刑诉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但是警方依然违反法律程序,以刑讯逼供的方式非法获取证据。对于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当时的刑诉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要予以排除,但是新刑诉法做出了相关规定,是一大进步。
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刑讯逼供的证据——录像缺失
对于是否真的存在刑讯逼供,警方与张高平的供述并不一致,因此需要寻找一定的证据来证明,查看审讯录像便是最好的途径。可是审讯录像却出现了一段时间的空白。
根据警方记录,审讯时间是从5月28号的6点10分到6点58分,只审讯了48分钟,可恰恰在这48分钟的时间内,录像中断了半小时。虽然录像并没有直接记录下刑讯逼供的镜头,但这半小时的录像空白时间恰恰间接说明了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让人遗憾的是,当时的刑诉法并没有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进行录音、录像,这也就导致了非法获取的口供被法庭所采信。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出现,新《刑诉法》进行了相关规定,可谓一大进步。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一款)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第二款)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张氏叔侄的案子属于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如果缺乏相关录像,便可将非法证据排除,保护当事人利益。
4.相互矛盾的口供
张氏叔侄的口供存在着不少的前后矛盾之处,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然采信了二人的口供。
事发时适用1996年刑诉法,而非新刑诉法,故在此引用了旧法条。基于相同原因,下文也多次引用旧法条。
①口供中的矛盾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到底是先停车作的案,然后再掉头抛的尸,还是先掉头作的案,然后顺势把尸体扔到路沟中?在供述中存在矛盾。第二,叔侄二人对逃跑路线的供述也不同。第三,强奸到底发生在货车座位的前排还是后排?这些都是定罪的关键证据,然而却出现了矛盾之处,更加说明了有着刑讯逼供、造成张氏二人陈述虚假口供的可能性。这种证据理应被依法排除,然而法院却并没有这样做。
5.仅凭口供定罪
在整个案件中,其实并没有形成符合逻辑的证据链条,对于这一点将在下文进行详细论述。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张氏二人依然被判有罪,是因为当时的办案人员先入为主的认为张氏叔侄有罪,并且以口供作为整个证据链条的基本逻辑起点,其它证据的组织和取舍都围绕着他们的有罪供述,忽视了客观证据。
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由此可见,仅凭口供定罪成为了导致这一冤案发生的又一个因素。
(二)证据
1.犯罪时间
法医根据王冬胃里的食物残留鉴定,王冬的死亡时间在生前最后一次进食的“两小时之内”,也就是凌晨1点35左右,警方认为那个时间女孩还在大货车上,所以她的死亡,张氏叔侄脱不了干系。
但是根据张高平的供述,道路监控完全可以证明1点30分时王冬还活着,然后凌晨1点50左右,她要下车打车与家人会合,监控录像也可以证明,而且这段路确实需要20分钟时间,张氏二人无作案时间。因此女孩的死亡时间不可能在1点35分。
其实此前的化验报告显示,通过胃里食物消化的程度,判定死亡时间在进食后两小时之内;但是上面也写道,每个人因个体差异不同,这个时间的差别会比较大,可能是半小时,也可能是四个小时,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关键证据,却并没有在判决书上出现。此外,警方也并没有调取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导致错过了一个月的录像保留期。
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43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因此侦查人员故意不获取证据、隐瞒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程序规定,是导致本案发生错误的一个重要原因。
2.强奸罪证据缺失
当时现场勘查证实,张氏叔侄的货车上没有强奸留下的痕迹,死者虽有处女膜新鲜破裂的情况,但阴道内未发现精斑,而且身上和被丢弃的衣物、行李上均未留下张辉、张高平的指纹和毛发。对此法医给出解释说,一夜的水冲过以后,有可能把被害人体内的这些强奸的痕迹冲掉。
此外案发现场并没有张氏的车轮印,道路上也没有二人的脚印。这就导致最终的案卷中并没有张氏犯罪的直接或间接证据。但是对于种种疑问,侦查人4员又一次选择了忽略。
3.DNA虽然并未发现张氏二人的DNA,但同样经过一夜水的冲刷,死者的八个手指甲里却检查出了另一个陌生男子的DNA。不过,警方鉴定结果显示,该DNA“排除与张辉、张高平混合形成的可能”,而是死者与另一名男性的DNA混合而成。但是,该项证据被认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不能作为排除两被告人作案的反证”。
警方认为这是王冬在平时生活中与人触碰形成的,而且排查了死者王冬生前接触过的朋友,与指甲里的DNA没有匹配者。但是正常的握手,有没有可能双手的八个指甲里面,都有一个同样的一个男子的DNA成分?唯一的解释就是在激烈的反抗过程中,王冬抓挠了他人,留下了DNA,因此该DNA很可能就是真正罪犯的。
在这一过程中,侦查人员又一次违反了1996年刑诉法第43条的规定,故意忽略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4.疑罪从有/疑罪从无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判定张氏二人有罪的证据根本不足,完全无法形成证据链条,然而法院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做出了有罪判决。
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162条第(三)款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疑罪从无”。但是司法机关却偏偏选择了“疑罪从有”,属于严重违反程序规定。
(三)证人证言
除了口供之外,还有一份证据被作为了定罪的重要依据,即同监舍被关押的一个叫袁连芳的证人提供的证言。袁连芳证明听到过张辉说他奸杀了17岁的女孩王冬。
但事实上,张氏二人都并未向袁连芳讲述过案件经过,袁没有理由在张辉刚一进监所就知道他们的情况,也一直不可能知道。在庭审中,张辉曾要求法庭传唤袁连芳出庭作证,但被拒绝。
而被关在另一个屋子里的张高平也被假狱友诱骗,说只要写一份材料,说明犯罪事实,就可以从轻处罚,诱骗张高平做出虚假供述。
1.假扮狱友骗供
这位名叫袁连芳的人,事后被证明是一名狱警,曾多次帮犯罪嫌疑人代写自首书,然后逼迫他们背诵、抄写,被称为“牢头狱霸”。在张氏一案中,属于假冒狱友、骗供、做出虚假证人证言。
按照我国1996年《刑诉法》第43条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
因此侦查人员存在以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获取的证人证言理应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当时的刑诉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要予以排除,但是新刑诉法做出了相关规定,是一大进步。
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2.证人不出庭作证
1996年刑诉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在庭审过程中袁连芳并没有出现,但是他的证人证言却依然被作为了定案的重要依据,属于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
(四)申诉
当张高平发现真凶可能是勾海峰时,曾经多次向监狱反应,然而一直得不到重视。事实证明,张高平7年的申诉也一直未被登记。
1996年刑诉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996年刑诉法第223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张氏二人有权提出申诉,执行机关应受理并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但事实上,执行机关却并未受理。这一程序错误导致张氏二人含冤多年。
二.再审的意义
1.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的转变
虽然1996年刑诉法第162条第(三)款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疑罪从无”,但是当时人们认识水平有限,还不能很好的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本次再审,张氏二人被判无罪,体现了我国法律工作者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的思想转变,是思想进步的体现。
2.突出了程序正义的必要性
再审程序中并未采信一审、二审中的非法证据,表明了司法机关对程序正义的重视、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同时这也体现除了司法机关努力纠正错案的决心。
三.反思
1命案必破
“命案必破”似乎成为了司法机关的一个隐性要求。但是出于对恶性杀人案件限期侦破的规定,过分强调“命案必破”必然会给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增添无形的压力,甚至会形成外在的干预因素,进而可能影响到办案质量,致使公安机关只得加紧办案效率,从而忽略了对程序及法律的尊重。侦查机关理应摒弃这种不良观念,不要一味追求破案数量,而忽略了质量。
2.监督机制
公安部门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侦查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侦查监督摆上应有的位置,又碍于工作中的“合作关系”和“情面”,不积极履行监督职责。而且即使履行了监督职能,其监督的方式也具有随意性。这一点亟待改正。
3.沉默权
沉默权是指:被告理应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可以选择保持沉默,如果最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有罪,则罪疑从无。但是《刑诉法》第50条规定:“……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118条却保留“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相当于
“不得强迫自我归罪原则”仅仅规定了一半。沉默权是实现无罪推定的一个重要步骤,因此我国落实无罪推定原则依然任重而道远。
4.刑诉法的完善
新刑诉法相比1996年刑诉法已经做出了不少的进步,然而依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希望立法工作者能够充分意识到程序正当的重要意义,积极完善法律,为保障人权迈出新的一步。
【小结】
张氏叔侄一案向人们展示出了司法实践的种种问题:重实体轻程序、重破案数量轻质量、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等等。再审程序虽然表明了我们纠正错误的决心,新刑诉法虽然对原有法律作出了不小的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离真正的程序正义还相距甚远,法律工作者任重而道远。
警方跨省制造冤案张氏叔侄坐10年冤狱始末
张氏叔侄案是错案
3月26日中午,在五名家人的陪同下,张氏叔侄走下法院特派的中巴车,来到杭州某酒店,十多位从安徽歙县老家赶来的亲戚正在门口迎接,张高平笑着和大家打招呼:“其他还好,就是耳朵有一只听不到了。”侄子张辉跟在后面,只是微笑,一言不发。
在浙江省高院领导的陪同下,张家人显得有些拘谨,只是簇拥着这两位曾经“消失”十年的亲人往里走,谁也不提“那里面”的事情,但依旧有几个家人不断提醒:“先回房间洗个澡!”
和老照片对比,十年前27岁、看起来还颇为青涩的张辉,如今已近中年;而1965年出生的张高平,已经老态毕现。十年前,张辉正谈着女朋友,已经谈婚论嫁;而张高平的妻子则怀着4个月的身孕。两个“顶梁柱”却在一夜之间成为“奸杀犯”。
分别在新疆的两所监狱关押多年后,两个月前,张氏叔侄被押回浙江省乔司监狱。这次走下囚车时,他们看到的是希望。3月20日上午9时,在监狱里一间由教室改装的临时法庭里,张高平忍不住泪眼
婆娑——鸣冤十年、拒绝减刑以示清白的他,知道自己终于等来了再审的这一天。
张氏叔侄的冤案:必须深究实施刑讯的办案人员的责任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宣告曾被认定强奸杀人、已服刑近十年的张辉和张高平无罪。庭审结束后,浙江高院副院长还向张氏叔侄二人鞠躬道歉。
最近几年媒体曝光的冤假错案,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大都存在“不规范执法”的问题,即包含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又比如大都是因真凶落网或发现了关键证据,冤主才得以恢复清白,再比如借助媒体包括微博的披露和传播,民意都给办案机关施加了某种压力。
张氏叔侄的冤案,某种程度上是上述共性的“集大成者”。该案既有侦办案件的警方人士的失职(不排除构成犯罪的可能),又有利用“狱侦耳目”进行“证据补强”后露馅和关键证据的DNA比对结果对张氏叔侄有利等情节,还有媒体的持续关注以及众多律师接力声援。即便如此,在浙江省高院立案复查后,还是又花了一年之久,最终在3月26日,喊冤近十年的所谓“囚犯”才得以恢复自由。
冤案平反固然可喜,反思出现如此重大差错的根源才是关键。通观人类司法审判的历史,不难发现:不管什么法律制度,不论何种诉讼程序,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错案,这是由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所决定的一个不争的事实。既然错案无法杜绝,尽可能减少冤案发生的频率以及进行善后救济与补偿,或许是更为紧要的课题。
以美国为例,随着DNA技术的发展,最近二三十年已经发现了数百起错案,其中很多是杀人或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不少当事人已被处决。然而,美国的刑事纠错制度还是有许多不同于我们的地方,颇有启发意义。
首先,大多数重大案件的判决,都是在经过控辩双方律师的激烈较量之后,由陪审团一致裁决做出的。这就意味着,几乎不会有警察敢于铤而走险,对嫌犯实施刑讯逼供。由于所有犯罪嫌疑人都享有沉默权,致使刑讯逼供既无必要,代价又大。所谓代价,就是被告人有权随时提出自己受到刑讯的指控,法庭将立即停止审判,对举报进行调查。基本上,但凡有一点捕风捉影的信息,被举报警察的职业生涯
就算完了。
其次,既然裁决是由陪审团一致作出的,无论错案与否,都无法追究任何审判人员的责任。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法官的角色更像是专业的主持人而不是裁判。试想,怎么能根据比赛结果输赢去追究主持人的责任呢?因此,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除非审判人员有严重渎职或徇私枉法的行为,否则不存在所谓错案追究制度。一个案子,证据不足的时候这样判,证据变化了又那样判,只要你依法办事,无论结果如何,都与你无涉。
可见,就错案而言,无论对法官还是警察,陪审团制度都提供了一种特别的保护,分解了他们的压力。而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除了必须应对来自上级和被告人的压力,还要在许多暴力案件中面对一个更加巨大的压力,即来自被害人一方要求严惩所谓凶手的压力。
基于陪审团制度令司法人员免于压力,在美国不同的州,对待错案的善后补偿各不相同,少数州会给予被冤枉的当事人少量补偿,多数州则基本上分文不赔,当事人只能将其作为自身命运的一部分,接受下来。
中国当然不能这样,但道理是一样的。在我们这里,每一个最终被平反的案子,背后几乎都有一条纠缠不清的流水线:公安在破案压力下对嫌疑人实施刑讯,当事人违心招供;检察机关总是更愿意相信警察所作的笔录,而非当事人信誓旦旦的表白;到了法院,法庭似乎更热衷于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而对辩护人提出的疑点和主张不感兴趣。概言之,如果说美国的错案更多属于天灾,中国的一些冤案则主要属于人祸。
因此,中国冤案的善后,确实不应照搬西方模式,必须深究实施刑讯的办案人员的责任。现行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罪,法定最高刑只有有期徒刑三年,窃以为应大幅提高最高刑,因为这些人员是在知法犯法。同时,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严格落实冤狱当事人的赔偿金,赔偿标准不应该低于平反时当地居民的年平均收入。甚至可以考虑惩罚性赔偿金,鉴于赔偿金最终将由纳税人承担,可考虑惩罚性赔偿由制造冤假错案的责任人分担。
最近几年,笔者一直在呼吁重视一个问题:现行错案追究制的不完备已妨碍了对错案的追究。为逃避责任,有关部门及人员有时甚至不惜犯更大的错误以掩盖一个很小的错误。我们的错案追究制存在两个巨大的问题:一是不区分冤案、假案和错案的不同性质,导致眉毛胡子一把抓;二是光盯住表面现象,只追究具体责任人,忽略了决策者的责任,更未能探讨制度层面的原因。
事实上,冤案存在的成因非常复杂。一旦发生冤案,执行惩罚性赔偿也缺乏可操作性。无疑,大幅提高赔偿标准,对冤案当事人是慰藉和帮助。但也会损害纳税人权利,对尚未平反的冤案当事人不公平,而且对已被执行刑罚的当事人也往往仅是一种安慰,尤其对那些已被执行死刑的当事人,连安慰都谈不上。
故当前还应着力遏制冤假错案。在暂不讨论司法改革的前提下,最为有效的举措,恐怕还是充分尊重并保障辩护人的既有权利。事实上,翻开冤案的卷宗,绝大部分的庭审笔录里,都早已记载着辩护人无罪的观点。
作者系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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