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诚达文秘网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司法理念方面存在的不足7篇

司法理念方面存在的不足7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04-30 20:40:01

篇一:司法理念方面存在的不足

  

  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切实做好中央依法治国办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标《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xx—20xx年)》和督察反馈意见,现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整改目标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以整改中央依法治国办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反馈问题为契机,推动各地各部门切实落实党委领导责任、政府主体责任、部门主体职责,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力度,在“晒比拼超”活动中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渭南,为谱写全市新时代追赶超越发展新篇章、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整改任务、措施及分工

  (一)对法治政府建设重视程度不均衡。一是法治政府建设主体意识不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有的领导干部站位不高,没有突出党委统筹协调法治政府建设职能,认为法治政府建设是司法行政等政府部门的事情,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二是有的领导干部缺乏法治思维和相应法律素质,不习惯和不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解决矛盾与棘手问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能力亟待加强。

  整改措施:

  1.深入学习宣传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列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

  2.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有关汇报,制定法治政府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问题。

  3.认真落实《陕西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陕办发〔20xx〕3号)和市委办《渭南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渭市办字〔20xx〕22号),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度述职内容,探索在部分市直单位、县(市、区)建立党委(党组)书记点评法治工作试点机制。

  4.积极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充分发挥先进标杆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发展。

  5.召开全市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会,提高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行政工作人员对法治政府建设全局性、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6.举办党政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进一步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推动法治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7.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政府建设思想,将人民满意

  度和群众参与度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指标。

  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依法治市办

  责任单位: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委、政府

  整改时限:12月底前

  (二)制度建设水平有待提高。一是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出台的文件之间有“打架”现象,存在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二是行政审批改革中出现不衔接、不配套的问题。

  整改措施:

  1.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所有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核,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并由集体审议决定;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加大审批制度改革力度,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根,加快审批事项向行政审批局移交进度,完善许可与监管相衔接机制。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继续压减行政许可事项,清理简并多部门、多层级实施的重复审批;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整合政务服务相关信息系统,推动部门基础数据共享;深化“一网一门一次”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和审批服务便民化,推行“综合窗口”服务模式。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级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整改时限:12月底前

  (三)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实不够。市县乡村各级法律顾问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实际发挥作用有限,经费保障不足、“顾而不问”的问题在较大范围普遍存在。

  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陕西省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xx〕38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渭市办发〔20xx〕2号),健全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机制。

  2.畅通领导干部与法律顾问沟通机制,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提升政府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等涉法事务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3.在全市推进镇、村法律顾问制度普遍落实,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乡村治理、公共服务和矛盾排查化解中的重要作用。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委、政府

  整改时限:9月底前

  (四)执法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一是个别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简单粗暴,存在乱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二是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尚未落实到位,执法记录仪因经费问题配备不足,基层执法人员主动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意识不强。

  整改措施:

  1.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市县执法单位全覆盖,加快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指标体系工作任务。

  2.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考核、问责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能力水平和依法执法意识。

  3.结合执法实际制定装备保障标准,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4.推动各层面执法信息系统整合,统筹采集和应用有关执法信息,推进与社会征信系统的衔接;加大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手段的应用使用,提升对新兴领域和网络市场的监管实效。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网信办、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级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委、政府

  整改时限:7月底前

  (五)政府信息公开存在不到位现象。一些与人民生活相关的政府规范老百姓还不知道,网上查不到,询问不告诉,申请不理睬。

  整改措施:

  1.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

  例外的原则,不断拓宽公开的领域和范围,及时、准确、全面、具体地公开政府信息,增强政府公信力。

  2.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社会评议、工作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推广适用答复示范文本,做好各重点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加强政府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升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便民服务)中心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水平。

  3.充分利用政府的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持续开展各种形式的政务公开活动,提高政务公开的社会效益。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级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委、政府

  整改时限:6月底前

  (六)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一是部分区县党政负责人,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共36人进行基本法律常识测试中,60分以上的只有16人,基层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亟须加强。二是基层执法力量不足,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队伍存在较为严重“老化”现象。三是基层执法人员的身份有待进一步规范。环保系统共340余人具有执法资格证,但约40%是工人身份,48%是事业编制,只有12%具有公务员身份。

  整改措施: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的市县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坚持执法力量向基层下沉,加强基层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梯队力量建设,加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广泛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正规化、规范化、职业化建设水平。针对基层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普遍偏低问题,制定出台专项培训规划,建立可量化、可操作的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细化奖励、问责办法,以考核倒逼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提高。

  3.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严把执法人员入口关。

  牵头单位:市委编办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级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委、政府

  整改时限:长期

  (七)行政诉讼存在“一低一高”问题。一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明显偏低。二是行政机关败诉率相对较高。

  整改措施:

  1.健全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机制,建立行政负责人出庭制度,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逐步解决行政诉讼“民告官不见官”的问题。

  2.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培训,努力提高新形势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中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级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委、政府

  整改时限:12月底前完善机制,长期

  (八)营商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一是民营企业家普遍反映,政府主动为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纾难解困说得多、做得少。二是政府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维护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做得不够;有的政府项目仍存在拖欠工程款、“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

  整改措施:

  1.修订完善渭南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制度,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大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公平发展。

  2.深入推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10+2”行动和三年行动计划,开展规范涉企收费、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中介服务、优化便民服务、促进政策落地落实等5大专项行动,努力打造“三有四化”(服务有温度、市场有活力、发展有特色,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3.认真落实《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市监发〔20xx〕5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不公平、不合理的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力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4.持续压减工程建设、水电气暖、不动产登记等重点领域审批时限。降低企业信贷难度和成本,优化企业纳税服务。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5.加大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力度,扎实开展清欠工作,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督促完善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提升政府诚信度和公信力。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税务局,市级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委、政府

  整改时限:12月底前完善机制,长期

  三、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底前)。通报中央依法治国办实

  地督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工作任务分工、措施要求和整改时限,安排部署整改工作和20xx年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

  (二)整改落实阶段(7月中旬前)。召开全市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会。各级各部门针对中央依法治国办实地督察指出的共性问题和具体问题,严密统筹谋划,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市委依法治市办加强督促指导,跟踪掌握整改情况。

  (三)督导评估阶段(7月中旬前)。对各级各部门报送整改情况、追责问责情况进行梳理汇总、评估核查,形成我市整改情况报告,上报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

  (四)巩固深化阶段(12月底前)。各级各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以中央依法治国办实地督察指出的问题为重点,举一反三,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梳理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机制,提升全市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担当,狠抓整改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办下沉我市督察是对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一次全面精准把脉,也是对我们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一次“政治体检”,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开展整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扎实推进,高标准、高质量整改落实督察反馈问题。市委依法治市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督察发现的问题,对该问责的严肃问责,筑牢筑紧守

  责尽责、失责追责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工作机制,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

  (二)坚持对标对表,按期完成任务。中央依法治国办将视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督察“回头看”。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要对照反馈问题清单和整改任务,逐项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整改任务不漏项、不留死角、不拖“工期”,确保事事能整改、件件有落实。各地各部门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于7月6日前报送市委依法治市办。整改情况报告要明确整改措施制定情况、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未完成情况的原因分析及整改落实到位承诺等。

  (三)强化工作结合,建立长效机制。结合督察整改工作,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等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要举一反三,针对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问题,研究提出问题整改的法治举措,建立健全各项机制,进一步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和能力。

  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按照省委依法治省委《关于落实整改方案的通知》(晋法治字〔20xx〕5号)、晋中市委依法治市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市法治〔20xx〕2号)要求,为抓好整改任务落实,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整改目标

  充分发挥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保障作用,进一步完善依法治市制度机制,进一步抓实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举措,针对市委依法治市委整改方案列出的任务清单,逐项梳理,对号认领,明确责任,迅速行动,确保整改任务全面落实到位,以问题整改提升工作质量,为全市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组织领导

  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牵头组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三、整改任务、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方面

  一是自觉主动运用法律的意识上有差距,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定位不准问题。

  责任部门:市委依法治市办、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完成时限:20xx年6月25日前完成阶段性目标,长期推进

  整改措施:

  1.把深入学习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每年至少组织

  2次法治专题学习和讲座。

  2.把法治政府建设内容纳入党校、干部培训教学内容,组织开展专题学习、专题讲座、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等。

  3.将法治政府建设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作为党政主要负责人年终述法内容,每年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不少于2次,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

  4.建立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分工负责和责任落实机制。

  二是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率不高问题。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完成时限:20xx年6月25日前完成阶段性目标,长期推进

  整改措施:

  1.加强与法院联络沟通和定期走访,及时掌握政府涉诉情况和案件审理进度。

  2.市直各单位对所有涉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回头看”,坚决杜绝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现象。

  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依法治市考核体系。

  (二)法治政府建设组织推进方面

  一是治政府建设的工作压力传导不到位问题。

  责任部门:市委依法治市办、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完成时限:20xx年6月25日前完成阶段性目标,长期

  推进

  整改措施:

  1.压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第一责任,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行清单化管理、项目化推进,逐级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任务和落实责任清单。

  2.完善党委领导法治体制机制,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3.落实中办、国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加大对政府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督导检查力度,督促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各项要求。

  4.以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为引领,对照中央依法治国办综合创建为指标,重点突破,补齐短板,拓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领域和范围。

  二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执行不到位,依法决策机制建设不完善问题。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完成时限:20xx年年底前完成阶段性目标,长期推进

  整改措施:

  1.抓好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学习、贯彻和执行,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牵头部门科学拟定决策计划,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党委(党组)会

  议研究后向社会公布。

  2.按照省、市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规定,及时出台和调整完善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改革方面

  一是文化市场、农业、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五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到位问题。

  责任部门:市政府、市委编办、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段:20xx年6月25日前完成阶段目标,长期推进

  整改措施:市委编办指导相关执法部门按照省级、市级五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导意见安排,持续深入五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研究解决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问题,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二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部门监管权和行政执法权责不清问题。

  责任部门: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

  完成时限:20xx年6月25日前完成阶段目标,长期推进

  整改措施:

  1.全面梳理确认五大领域综合执法事项,对梳理形成的综合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进行集中审核确认,实行执法事项清

  单化管理。

  2.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操作指南,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

  三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待完善问题。

  责任部门:市委政法委、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20xx年底前完成阶段目标,长期推进

  整改措施:尽快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平台和相关配套制度,明确案件移送及判定标准,保证衔接畅通。

  四是执法部门检测的要求和标准不统一,存在重复执法、要求过度等不合理执法现象。

  责任部门: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20xx年6月25日前完成阶段目标,长期推进

  整改措施:推行多部门联合“双随机”执法检查,统一监管标准,建立“一次检查、多方认可”机制,打通执法部门壁垒,实现执法信息共享,杜绝多头重复执法问题发生。

  (四)依法行政方面

  一是地方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管控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据问题。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市司法局

  完成时限:20xx年6月25日前

  整改措施:1.对涉及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起底清理,纠正违反上位法规定、减损公民和法人权利的规定。

  2.梳理行政执法事项,及时清理和取消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没有执法依据的执法事项。

  二是“三项制度”总体推进力度不力,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制度落实不到位,公示不及时、不全面、路径不清晰,行政执法案卷记录不规范、法制审核意见不明确等问题。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20xx年6月25日前完成阶段目标,长期推进

  整改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我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推行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完善本地本部门“三项制度”配套制度。

  2.完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人员名录清单,并将内容进行全面公示。

  3.严格执法全过程记录,对容易发生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4.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明确部门专门法制审核机构,配备专门法制审核人员,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5.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各项规定,对于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

  6.严格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明确行政执法事项法制审核文书格式,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梳理执法案卷中存在的不规范事项,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三是行政复议案件卷宗需要进一步规范。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直各单位

  完成时限:20xx年6月25日前完成阶段目标,长期推进

  整改措施:

  1.加强行政复议应诉业务培训,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行政应诉队伍能力水平。

  2.对落实《山西省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办法》情况开展专项督察,提升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

  四是政务大厅审批事项未应尽全进、网上办理不便,公示信息不完整等问题。

  责任部门: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完成时限:20xx年6月25日前

  整改措施:

  1.巩固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推进未集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关联服务事项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统一进驻政务服务大厅。

  2.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府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全公开”。

  3.全面推行线上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按照“应上尽上”“应接尽接”“应传尽传”的原则,推进各部门自建业务系统与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4.着力打造线下政务服务“一次全办”,推动必须到场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网上申请”“最多跑一次”。

  5.强化政务大厅管理,加大对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监督力度,对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把关,高标准选配。分批次地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提升窗口人员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五)法治建设保障能力方面

  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需要加强,法制审核人员数量不足,基层行政执法经费、设备不足,科技化、信息化水平不高,执法人员专业素养、法律知识储备不足等问题。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20xx年6月25日前完成阶段目标,长期推进

  整改措施:

  1.督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执法人员招录和调配,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法律专业背景的在职人员优先调整到法制审核岗位。

  2.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长期固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或专家学者作用,协助开展法制审核工作。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择优选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法律专业背景人员。

  4.建立健全法制审核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确保系统内年度执法培训总时长不少于40学时。

  5.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和考核,落实持证上岗、定期轮岗、末位淘汰等机制,提高执法队伍整体水平。

  6.建立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基层执法部门的执法经费、装备保障力度。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各部门立即成立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反馈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党组承担整改主体责任,统筹领导本级本部门督察整改工作,认真对照督察反馈问题清单,制定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确保整改工作快启

  动、快见效。

  (二)严格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整改计划,逐项明确整改措施、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完成时限,于本方案下发10日内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依法治市办将适时开展专项督察,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予以通报、督办、约谈。

  (三)建立长效机制。坚持立足长远、举一反三,针对督察反馈的问题和意见,找准共性问题,固化整改工作成果。要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围绕薄弱环节和不足方面,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一系列管理制度机制,着力在制定和完善一批管长远、治根本的有效制度上下功夫,着力形成靠制度解决问题和推动工作的长效机制。

  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按照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蚌埠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开展全面督察的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中指出的主要问题,结合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着眼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法治政府,深化法治建设的思想和行动自觉,实现到20xx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总目标。

  二、问题分类

  《蚌埠市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督察存在问题整改清单》

  (见附件)共分7类22项。属主观原因的整改问题19项,属客观原因的整改问题3项。整改清单中,已完成整改任务的2项,立行立改问题12项,需制订整改方案、专项督导推进问题8项。

  三、重点措施

  (一)强化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意识。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法治述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评价和法治谈话等制度,并将履责情况纳入年终述职内容和考评体系。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体系建设,严格公务员法制考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新提任领导干部法制知识考试、中心组学法、政府常务会学法等一系列学法用法制度。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法治政府建设专题询问。

  (二)不断提升公职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将宪法学习纳入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及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通过专题培训、专家授课等多种形式提升法治素养,打造一批业务能力强,法治素养高的干部队伍。

  (三)不断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升依法决策执行力。制

  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等,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流程。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全部公开,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服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执行效果的评估,着力解决“重立法、轻执行”的问题。

  (四)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效能。编制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名册、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权利告知书;建立健全本部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开展对重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开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建立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权力运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障。

  (五)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机制。科学编制《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查考核方案》,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三项指标纳入对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考核体系,通过考核,进一步指导、督促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纲要(20xx—20xx年)实施方案》中各项主要任务的落实,充分发挥依法行政考核指挥棒作用,引用第三方

  评估机构,高标准创建国家、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

  (六)健全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不断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在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调整事项中,进一步明确依法行政职能,对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做到统筹规划、综合研究、组织协调和具体指导,确保市直各部门立法起草、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及其他法律事务办理等各项任务有人抓、有人管。进一步加大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培养、使用,将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政府法制机构中。

  (七)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巩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成果,稳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准确调整行政权力事项。针对行政执法层次多、种类多等问题,根据中央和省统一部署,在“五大领域”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市区五个领域采取“一级执法”和“一支队伍”执法。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牵头责任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的蚌埠市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整改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每周对各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整改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加强统筹调度,全市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整改工作局面。

  (二)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抓好整改工作。对忽视问题、转移问题、淡化问题,敷衍了事的地方、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各县区及市直各部门于20xx年7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督察反馈意见中涉及的问题。

  (三)严格督察考核。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把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严格考核督导,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整改工作开展全过程督察和考核,对未能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要严肃追责问效。

篇二:司法理念方面存在的不足

  

  优质文档在您身边/双击可除

  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第一篇: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查报告

  根据中央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要求,我认真学习了胡锦涛、罗干等中央领导和高检院、省政法委领导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指示和中央政法委印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通过学习、深刻领会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切实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制理念是人们尊重并自觉服从法律的思想意识。这是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责的思想基础。一个执法者只有发自内心地尊重法律,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才能真正做到严格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我将努力培养尊重和信仰法律的思想意识,做到不仅学法、懂法,而且要自觉依法办事。增强法制观念的基本途径仍然是学习法律知识,法律知识学得越多、越扎实、越深入,就越有利于法制观念的养成。我们更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严格执法,维护法律权威

  严格执法是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一部法律,即使立法意图再美好、法律结构再严谨、法律规定再具体、法律条文再完善,如果执法不严,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等于一纸空文。在对待钱物上,洁身自好,不送不收,不贪不占,廉洁从检,尊纪守法意识较强,有强烈的拒腐防变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以权谋私、行贿受贿、吃拿卡要报等不良行为,侵犯群众利益等问题。坚持公正执法、执法为民,严格依法办案,不徇私枉法,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在对待权力上,坚持立党为公、执检为民,把人民赋予的权利用在为人民谋利益上。

  三、自觉接受监督

  在社会行为中,始终牢记自己是一共产党员、检察干警,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表现,严格要求自己,积极遵守院里的规定,做到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在工作作风上,把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群众服务放在首位,接待来访群众时,能当即答复的立即答复,态度热情。

  通过自查,我感到自己在思想上和工作上仍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在工作上,存在着创新不够,缺乏有效的工作方法等问题,对于自己在工作中产生的问题不能正确认识,而是消极对待,但这是错误的,今后我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另一方面要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及相关业务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我一定加强学习,努力工作,接受监督,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做一名党和人民信任的执法者。

  第二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自查报告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通过近一段时间的学习,本人感到,学习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对政法人员坚持并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优质文档在您身边/双击可除

  指导实践,如何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并且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机关党员作为全体党员队伍的表率,在思想观念、素质能力和要求上应更高更严。同时,对照党员的先进性标准,对照先进同志,我也找到了不足,找到了差距。

  一、个人存在问题和不足

  1、放松了自我学习,在本职工作理论学习上存在浮燥情绪,忽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在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有应付思想、临时观念。学习不刻苦,不扎实,不深入,往往忙于事务应酬,不愿拿起书本学习,即使有了时间也坐不下来,深不进去。

  2、思想观念陈旧,创新思维不活。对新生事物要么嗤之以鼻,要么冷嘲热讽,而不去积极地观察了解,去伪存真。

  3、服务意识不强。

  二、下一步的整改措施

  1、强化学习,提高素质。学习党的政策、理论、经济、法规、科技,围绕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学习业务知识,求精求细。机关人员大多缺乏经济头脑,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通过看电视、报纸、刊物时多向经济领域倾斜。

  2、牢记宗旨,工作更上一层楼。通过查摆问题,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检察干警,虽然所从事的岗位不同,职责不一,但敬业爱岗、恪尽职守的要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都是一样的,都应当视工作为一种义务、一种奉献,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为人民服务,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兢兢业业,勇于奉献。以新的思想观念,新的精神风貌,努力使工作更上一层楼。

  3、提高政治敏锐性,维护社会稳定。立足自己本职工作,为图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打击和铲除腐败分子,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严守办案纪律,不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和其他亲友礼品,严格遵守“四条禁令”和“九条卡死”,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关心群众疾苦,热情接待当事人,办案中不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我们工作的标准。

  第三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根据根据上级领导统一部署,结合我庭执行工作实际,我庭在第一个专题学习中,组织干警深入讨论,通过多种方式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揭摆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一、自查存在的问题

  通过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服务意识不够强。

  2、责任心不够强,工作粗枝大叶,不细致。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淡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本质要求有待进一步深刻学习。

  4、就案办案,埋头办案,大局意识不强。

  5、极个别存在关系案、人情案。

  6、个别人执法不够文明,仍存在官僚主义作风。

  7、对当事人推、托、冷、横、等态度时有存在。

  优质文档在您身边/双击可除

  二、整改措施

  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使我庭认识到弘扬司法正义,讲究司法文明,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性。针对上述查摆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如下:

  (一)建章立制科学管理

  用制度管案、管人、管事;用制度明权、明责、明利。为最大限度地挖掘每位同志的潜能,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我庭依照自身特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结案通报制度》、《结案率通报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奖惩制度》等,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更加量化、细化,使同志们赶有目标,干有劲头,月月有序,形成了一种奖勤罚懒、你追我赶的良好氛围。

  (二)、司法提速服务提质思想更新落实“五制”

  “迟到的公正也是不公正”首席大法官肖扬院长曾在不同场合多次这样提出。为最大限度的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执行成本。我庭干警以围绕司法提速、服务提质、思想更新为中心,以实现“五项”制度中的“三快”办案制度为目标。设身处地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践行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妥善处理社会事务,协调利益关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三)积极开展各项活动,狠抓法官队伍素质建设。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环境能造就人,我院积极开展各项活动,结合正在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我庭结合本院实际又开展了“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和树立公正司法形象。

  一是积极开展院组织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和“我与当事人换换位”活动。为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观念,增强司法效能,提高司法水平,努力锻造一支过硬的法官队伍,维护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

  二是在活动中通过“两对照”,达到“两提高”。第一,与思想对照,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在活动中,我庭结合干警实际,要求破除五种错误论调,树立五种观念,强化五种意识,即破除按传统办事的“因循守旧论”,树立开拓创新观念,强化“发展”意识;破除居功自傲的“功德论”,树立全面发展观念,强化“进取”意识,破除遇事讲条件、讲待遇的“条件待遇论”,树立“责任”观念,强化“主动”意识;破除怕担风险的“畏缩求全论”,树立大胆探索,爱岗敬业观念,强化“创业”意识。第二,与工作对照,提高干警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和当前工作的关系。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以工作实绩来检验活动成效,真正做到两不误、两促进,让群众切实感受到该项活动的实际效果。

  三是抓培训,提高干警司法能力。干警受到了良好的教育,上至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下至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让广大干警更加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真正含义和实质,为司法公正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和谐执行实现双赢

  我们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我庭每处理一案都努力做到和谐执行,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受到了当事人的赞许。

  第四篇:刑警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自查报告

  根据市局统一安排,xx年7月份,我队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入对照检查阶段,在对照检查阶段,我队认真组织民警紧密联系思想实际、岗位实际和执法活动实际,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多个渠道,广征谏言,广收意见,深入查找问题。现将我队在法治理念方面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剖析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篇三:司法理念方面存在的不足

  

  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是实现法治的最基本的职能部门。在我国四级审判体制中,处在司法最前沿的基层人民法院担负着绝大多数一审案件的审理,占据了极其重要的位置。在各种案件的审理中,民事审判对化解社会纷争,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司法理念的革新进步,在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不断遭遇到诸多法律适用的难题和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的空白,从而制约了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影响了基层人民法院实现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故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和思考。

  一、当前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送达难的问题突出

  送达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而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效率影响最大的因素,恰就是送达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主要表现有:

  1、直接送达。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直接送达的送达地点单一,签收人范围过于狭窄。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而且送达签收人仅限于“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对于有相当识别能力的同居人或受雇人员则不属送达签收人之列。所以,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达。

  2、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但是,在实际送达中,由于基层组织界限难以把握,特别是对于农民工、外来暂住人口等人员的基层组织难以确定。同时,是否到场见证,完全取决于基层组织人员的自觉,对于不愿或不配合法院送达的情况下,法院无能为力。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所以,留置送达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求过于繁琐。

  3、委托送达。有的受委托法院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在接受外地法院委托送达诉讼文书时,往往敷衍了事,明明可以送达的,却说当事人找不到,能够及时送达的却拖延送达。所以,造成委托送达周期过长,客观上影响了办案效率。

  4、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期限太长。一次公告即为60日,一件民事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需经多次送达,从而延长了案件审理的期限,进而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其次,费用太高。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的,对经济拮据的当事人是不小的负担,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则明显增大了诉讼成本。最后,不利于操作。在法院的公告栏或者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做法,虽简洁、方便、成本低,但因不便于证明人民法院确已送达的事实而在实践中很少被采用。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5、邮寄送达。由于当事人地址变更等原因,邮寄多次被退回,不仅延长了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而且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用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其送达日期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在送达过程中,有时邮局不是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手中,而是先由村委、企业传达室等签收再转交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有时诉讼文书几次周转才转到当事人手中,如果以邮局回执记载的日期计算上诉期限,则早已超期,当事人如何行使上诉权成为一个难题。同时,由于邮局的投递规定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的送达,投递的法律文书通常由他人代签,所以达不到送达的效果。也为将来案件执行等环节埋下隐患,甚至引起当事人的上访。

  (二)、法律适用和执法尺度不统一

  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着绝大部分的一审案件,也直接面对着社会的底层人民,纠纷多、矛盾大。由于基层法院一直注重解决社会的具体纷争,而司法理论工作相对薄弱,对一些因法律本身的缺陷和滞后而造成的矛盾没能深入研究,制定统一的适用标准。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所引起的城乡差别和地域差别,导致同一法律制度在不同地域的适用遭遇不同程度的尴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采信的标准不统一。特别是举证期限、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程度及证明力大小的确认问题较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3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第33条第2款

  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该条第3款同时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必须于庭审前,在其双方约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必要的充分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在不同区域,特别是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所导致的公民法律意识的差异,使《证据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制度在具有差异性的不同区域所适用的实际效果表现出更大的差距。在农村地区,虽说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之以前有了很大提高,但与城镇居民做横向比较,则明显存在很大的差距。在当前,仍有不少农村居民对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缺少必要的了解,对什么叫证据、怎样收集、什么时间提交、逾期提交的法律后果等不甚清楚,同时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很少请律师,通常都是两手空空来进行诉讼。他们认为,只要我“有理”,什么时候说出来都一样。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民事案件时,若严格按照《证据规定》来操作。则必然达不到查清事实、正确区分责任、准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可能出现同样的案情,同样的事实,因不同的人起诉,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由此也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不满。

  2、自由裁量权的把握尺度不统一。法官应当有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具有一定的范围和标准,在同一地区,甚至是同一法院,因自由裁量权的尺度不统一,导致判决结果相差甚远,这既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也极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误解。特别是在医疗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等赔偿案件中,由于缺乏切实可行的统一标准,很多案件在计算赔偿金额时相差很大。有些是因为法律的规定,如城镇与农村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有些是因为不同法官的酌定标准不同,如人身损害赔偿里的精神损害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标准,离婚案件中小孩的抚养费等标准,都会因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甚至是不同的当事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人而产生不同的结果,有时相差悬殊。这些都会让当事人很不理解,他们会把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的矛盾转嫁到法院,觉得法院不公正,因人而异,继而丧失了对法律,法院的公信力,甚至选择不断的上访和申诉,给法院的正常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和压力。

  3.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和适用不统一。法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存在个体差异。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是明确的,但法官在对其理解上,则可能受不同知识框架、个体认知背景、经验和价值评价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对法律文本理解上的差异。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会根据自己的理解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在同一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没有深入调查研究,没有在相似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形成统一认识。基本相同的案件在法院的不同审判庭审理,有的选择适用《民法通则》,有的选择适用《合同法》,还有的选择其他部门法,从而导致不同的结果,让当事人很难接受。

  (三)司法水平不高

  1.办案效率低下。“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要做到真正的公正,必须以司法的效率做保证。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司法效率低下的情况表现得尤为突出,很多审判执行案件久拖不决,社会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2.案件质量优劣不均。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当庭宣判能力,当庭调解能力,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等方面能力有所差异,而这些能力直接影响到案件质量的高低。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很多案件的审理质量不高,导致二审改判、发回重审,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也破坏了法律的威信,破坏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二、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送达难以及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都不同程度的反映出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能引用准确的法律规范,致使很多社会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甚至又引发了其他矛盾。

  (二)调研工作不够。基层法院的调研工作过于薄弱,没有对审判中遇到的新问题深入研究,并提出可行的对策。导致审判同实际脱离,不能很好的履行人民法院的职责。

  (三)审判力量不足。由于法官审批制度的严格和法院进人渠道的狭窄,致使法院审判力量不足,基层法院没有自主招录工作人员的权利,加上经费紧张,不能聘用一些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很多庭室没有书记员,甚至连一个合议庭都不能组成,只能相互借用。基层法院法官除了开庭审理,制作裁判文书,还需投入精力参与送达,调查取证。这就使得法官怠于在制作裁判文书上下过多的功夫,对裁判文书的质量有一定的影响。同时,有限的书记员要参与庭前、庭中、庭后等一系列,工作,任务相当繁重。造成审判人员、书记员均感到分身乏术、疲惫不堪,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工作热情,进而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知识更新不及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案件和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现,法官的既有业务知识已经无法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但法官业务知识更新渠道和制度不够健全,致使法官业务素质没有得到提高。新型案件的不断出现与法官业务知识更新的不及时的矛盾在基层法院显的尤为突出。

  (五)工作考核机制不健全。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法院的工作也在接受着新的挑战。法院原有的工作机制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与当事人的司法需求的矛盾逐渐显现,例如法官调解率的考核机制在促进调解的同时也带来了个别法官为了追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求调解率导致案件久调不决。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解决以上问题长远的根本的方法,应当是努力发展国民经济,消除地区、城乡差异,加大法律的宣传普及力度,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但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系统而复杂的工程,非一朝一夕可作到的。所以在不断朝着这方面努力的同时,可采取一些其他措施来弥补现实工作中的不足。

  (一)针对送达难问题的措施

  1.借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军人和被监禁人或被劳动教养人的转交送达的制度,并扩大其适用范围,使村委会、居委会、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均成为转交送达的转交主体,以满足对那些生活、工作不规律的当事人的送达需要,改变多次送达而不能的局面。

  2.缩短公告送达的期限。在报纸和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发布和张贴公告,并不能达到实际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的作用。因为这两种公告方式通常被送达者是很难通过正常途径得知的。公告送达的另一作用是将无法找到被送达人的案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公告送达的案件一经公告,即可达到接受监督的作用,无须再等60日。所以规定公告送达以60日为限,缺乏必要性,可考虑适当缩短公告送达的期限,以提高办案效率,及时的化解社会矛盾。

  3.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和被送达人原住所地公告送达的,应引入见证人制度。在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层人民法院,可邀请监督员作为公告送达的见证人。

  4.建立送达时间告知制度。在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形下,若不能当庭宣判,则可在庭审结束时告知当事人具体的宣判时间,并明确其不按时到庭即视为宣判和送达的法律后果,并将这一内容记入庭审笔录。在当庭宣判的情形下,可直接告知当事人领取法律文书的具体时间和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的法律后果,并记入笔录。如此可避免当事人在庭审后因逃避裁判结果而造成的送达难的问题。

  (二)针对法律适用和执法尺度不统一的措施

  1.对法官进行专题知识培训。针对本院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对法官定期进行专题知识培训,提高正确认识和理解法律、法规的能力,以求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一致性,对理解和应用上有分歧的问题统一认识。

  2.强化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在法院内部以审委会为依托,对于本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类型的、认识不统一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形成具体的指导意见并定期予以发布,指导本院以后的审判实践活动。

  3.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和专业审判经验交流会。在基层法院内部和不同法院之间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和专业审判工作会议,就在理解和适用上不统一的法律问题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进行探讨,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以求同一法院和不同法院之间在这些问题上达成共识。

  4.以典型案例指导司法人员的法律适用。对于在典型案件中出现的模糊的或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问题,报送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对下级法院或本院进行指导,以达到同一法律问题在同一地域的统一适用,从而做到同一类型案件在一定地域内的“同案同判”。

  (三)针对司法水平不高的对策

  1.多措并举,努力提高法官素质。提高司法效率,关键是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行为主体,其素质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一方面,国家以立法形式确定了法官的准入制,《法官法》规定法官必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须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另一方面,加强对基层法院现任法官的岗位培训,定期组织法学专家开展讲座,加强对新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审判技能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培训,鼓励法官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自我学习,借鉴和学习先进省份法院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努力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素质,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2.在基层法院现有人员基础上实现合理配置。改变基层法院现有的人员配置,将案件的审理变法官单独审判为法官、书记员共同参与,明确分工。法官主要负责案件审理和制作裁判文书,书记员由聘任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庭审记录,案件庭前准备工作。

  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院审判人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3.加大对基层法院的投入力度。当前,有些基层法院配置先进的电脑处理系统和自动化设备,从而加快审理速度,这在先进省份已取得很好的效果。同时国家财政对法院办公经费予以保障,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补贴及时发放到位,这样才能激发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篇四:司法理念方面存在的不足

  

  司法干部个人检查剖析材料

  据省高院《___〈在全省法院开展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___》要求和院党支部统一安排部署,结合自身思想和工作实际,对个人的政治素养、司法理念、___纪律等方面进行检查剖析,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政治素养方面

  理论学习不够深入,政治水平不高,对___新时代中国特色___思想等创新理论学习领会不够深刻,学习的自觉性不高,缺乏持之以恒自觉学习政治理论的精神。对创新理论、新战略、新使命、新要求领悟不够。用政治理论指导工作实践不够。没能更好地通过理论武装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在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上还存在不足。

  二、司法理念方面

  群众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够,主动性不强、不够深入

  缺乏迎难而上开创新局面的干劲和勇气,工作标准不够严

  格。

  三、___纪律方面

  对自己的要求不够严格,廉洁自律的力度不够,对___纪律认识不够全面。

  四、下一步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认真学习法律专业知识,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加强党性煅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2、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宗旨意识,积极开拓进取,不断加强学习,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意识和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的精神,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业务水平。

  3、在工作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以严谨的态度对待工作,对待每一个人。

篇五:司法理念方面存在的不足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

  (4)依法裁判原则

  的轻视司法程序的功能外,另外一个严重的后果便是否定了法官在司法程序中解释法律和创造法律的权力。然而,法典化时期法律制度的设计者的这种设想是极不可靠的。“法规自动适用”理论所奉行的观点(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非常清楚,以致它的适用成了一个自动实现的过程),在法典实施的过程中很快就成了弃物,实际上,“完整、清晰、逻辑严明”并且具有“预见性”的法典在司法程序中并没有使法官摆脱对法律条文进行必要的解释和适用的负担,他们在一个生动、复杂而又充满困难的程序之中忙忙碌碌,法官必须填补立法的疏漏,解决法规之间的冲突,并使现存法律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注:参见(美)约翰·梅利曼著:《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48页。)法典实施的实践除了重新唤醒人们的程序意识外,同时也形成了新的司法观点,人们依赖欧根·胡贝尔(eugenhuber)在瑞士民法典开始所写的文字,应有利于法官在司法程序中履行其职责,“如果在本法中无可适用的条款,法官应适用习惯法;如无习惯法时,适用法官作为立法者时所会制定的规则”。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人们现在承认,司法行为既是一种智慧行为,也是一种意志行为;法官负有不断发展法律的义务。(注:(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第64页。)这样,通过司法解释而表现出来的法律作为法的渊源之一,也就在大陆法系得到了确认。但是,基于“法官造法”容易使得法官成为具体案件的立法者,并有可能将案件的当事人置于司法擅断和不负责任的危险之中,因而对“法官造法”进行必要的限制就变得更为必要了。因此,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法官造法”进行了限制。该法典第12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只能根据上下文的关系,按照词句的原意和立法者的意图进行解释,而不能赋予法律另外的含义;在无法根据一项明确的规则解决歧义(争议)时,应当根据调整类似情况(案件)或者类似领域的规则进行确定;如果仍然存在疑问,则应当根据国家法制的一般原则加以确定。”(注:《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意大利民法典》的上述

  规定,为“法官造法”规定了立法性的指导方向,即:适用法律首先应当根据法律的直接意思;如果它的意思不明确,法官就应该参照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意图;如果某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官则应从其它相近的法规中类推适用。如果上述方法均不能解决问题时,则应当根据国家法制的一般原则加以确定。我国由于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们都普遍认为应制定一套合理而又科学的成文法体系。但是,人类法律实施的历史表明:“徒法不足以自行”,成文法并非解决人间争议的“灵丹妙药”。大陆法系国家从法典化运动时开始的对制定法的极度推崇,转而对司法裁判功能的重视,以及在允许法官在具体的司法程序中“造法”的同时,对其“造法”行为进行必要的制约,显然是值得我们重视的。因此,科学地处理好依法裁判与“法官造法”的关系是我国司法改革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之一。

  及司法人员在司法程序中的职务犯罪行为。对于这类案件,国家权力机关可以组织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并根据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另一类是司法诉讼错案的赔偿案件。司法诉讼错案赔偿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司法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由国家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项法律制度。早在1954年宪法中,我国就确定了错案赔偿制度,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则对国家赔偿制度作出了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要求对司法错案特别是司法诉讼错案进行国家赔偿。但是,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在对司法诉讼错案进行国家赔偿的程序方面却存在重大缺陷。这种程序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首先,未将司法诉讼错案界定为一个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的诉讼案件。司法诉讼错案其实质就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程序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案件,这与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并无实质性差别。因此,将司法诉讼错案认定为侵权赔偿案件并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例,如英国1947年的《王权诉讼法》、美国1946年《联邦侵权行为法》、德国1981年的《国家赔偿法》等等,(注:参见林准、马原主编:《外国国家赔偿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均将司法诉讼错案界定为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案件并通过诉讼程序来处理。但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做法是通过复议程序和赔偿决定程序进行的,即:如果侵权人为检察机关(赔偿义务机关),首先由受害人向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侵权人逾期不予赔偿或受害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的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经过该复议程序后受害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如果侵权人为人民法院的,则直接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赔偿委员会决定是否赔偿采取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并且受害人对该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不得向法院起诉。其次,是将司法诉讼错案的确认权交给司法机关,甚至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原司法机

  关,从而使得侵权者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我们知道,有一句古老的法谚叫做nemojudgeinresua,意为“谁也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现代术语叫做“回避制度”,其目的在于反对司法行为中的“偏私”。在对司法诉讼错案进行国家赔偿的过程中,由于司法机关是具体的侵权者,如果由其认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其后果是不言而喻的。为此,各国为了防止上述“偏私”行为的发生,相继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设置,即给审判者设立审判者。反观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在对司法诉讼错案的认定及赔偿问题上,并未奉行“谁也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理念,而是信守“自我批评”的政策。基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上述程序性缺陷,我们认为将司法诉讼错案的确认权交给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审判者的审判者,这对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制约与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无疑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改革庭审方式,强化庭审功能。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审判原则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实践上看,法院庭审活动的形式主义现象相当严重,开庭审理所追求的“当庭认定事实和当庭作出裁判”的这一目标目前只能作为一种理想而留存在于人们的脑海中。由于庭审活动的形式主义倾向,许多案件的“事实”在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当庭质证的情况下就由法官与一方当事人于“庭后”加以认定;而“定期宣判”制度的适用又为法院进行“庭后”裁判提供了有力的根据。“庭后”认定案件事实和“庭后”裁判在为司法腐败提供温床的同时,也是我国审判效率和质量不高、审判活动公开性不够、法官素质过低的表现。为了强化庭审的功能,庭审方式的改革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全文完-

篇六:司法理念方面存在的不足

  

  关于现代司法理念的一些误区

  [摘

  要]目前,国内法学界和司法界关于现代司法理念的探寻与研究中存在着在中西司法理念比较上的片面化倾向,理念目标定位上的“效率至上”倾向,理念范畴关系问题上的反辩证法倾向,以及理念目标追寻上的急功近利倾向等误区。这些误区的存在有可能将中国的司法改革引入歧途,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关键词]现代司法理念;误区;司法改革

  Abstract:Recently,therearesomeblinkeredviewsinourlawandjudicaturefields.Whichespeciallyshowintheresearchingofmodernjusticeideas.Suchas,blinkeredviewsofthejusticeideaaboutcomparingtheChineseandtheWestern,uptoefficiencytrendontheaimorientation,fallingawaydialectictendencyonthe

  relationshipquestionsofideacategory,andeagerforquicksuccessandinstantbenefittrendonthepursuitofideatarget,etc.Chineseroadofjudicaturereformingcouldbeleadedtothewrongdirectionbecauseofthemistakes.Wehadbetterpaymoreattentiontotheexistingquestions.

  Keywords:modernjudicatureideas;

  blinkeredviews;judicaturereform

  当今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司法改革。[①]由于一些大家可以理解的原因,本文在决定发表时,将其中部分虽然正确但“不合时宜”的论述删除了。这场改革正在从形而下的器物、形而上的理念以及“形而中”[②]的制度等各层次、各领域全面展开。作为这场改革先导的是理念的变革。在理念的变革中,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同仁们怀着极大的热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是,如果我们冷静地进行反思,便会发现:原来,我们关于现代司法理念的研究中还存在着一些误区。

  一、中西司法理念比较上的片面化倾向[③]

  片面夸大了中国司法理念的落后性及其消极作用

  从目前国内学者和法官、检察官们有关现代司法理念的诸多论述中,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种印象:与西方国家相比,我们的司法理念不仅相当落后,而且在这种落后理念指导下的我国司法工作几乎没有什么可取之处,因此,我们应当树立一种与传统司法理念截然不同的现代司法理念,以指导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笔者认为,如果说学者们批评法官、检察官们的司法理念落后是为了反衬自己的理念的先进,尚且可以理解的话,那么,法官、检察官们说自己的理念落后就值得反思。

  那么,我们以往的司法理念是不是真的都很落后呢?在此,笔者并不否认我们以往的司法理念在某些方面确实具有落后、偏颇的一面,也不否认理念变革的重要性,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我们以往的司法理念也有其先进、合理的一面。例如,“以事实为根

  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理念就是既符合唯物主义、又符合现代司法要求的先进理念。正如孙国华教授和杨思斌博士生在一篇文章中写道的那样,“中国三大诉讼法都明确了法院在判案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中国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本身是科学、合理、经得起实践检验的”。[1]

  不仅如此,我们的司法理念也在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进步。新中国五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除了“文革”等非常时期外,我们的司法理念也是与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一道“与时俱进”的。特别是在当今法学繁荣、法院与法官重视学习的信息时代,我们的司法理念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且不说学者们的着述洋洋大观,可以把当今世界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司法理念进行比较与评判。即便是基层法院的普通干警,大多数人也不止一次的听过有关现代司法理念的讲座[④],他们中的一些人写起有关现代司法理念的论文来,也是满篇公正与效率、中立性与被动性等等,娓娓道来,有模有样。

  可见,我们的司法理念并不都是落后的,也并不总是落后的。片面强调我们以往司法理念的落后性,不符合实际。

  我国司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不都是由理念的落后造成的。不容否认,我国以往直至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如不公正、低效率乃至于各种司法腐败行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固然与落后的司法理念有比较密切的关系,但司法理念却不是造成这些问题的唯一因素,更不是决定性的因素。理由是:其一,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都归咎于落后的司法理念是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的。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映并能动地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尽管社会意识的作用有时非常巨大,但其始终是第二位的,而不是第一位的、决定性的。根据上述原理,笔者认为,一方面,司法理念作为“一种建立在现实基础上的实践理性”,当然也是由社会现实决定的,而不是凭空产生的;另一方面,我国以往司法实践中产生的许多问题,固然与司法理念的落后有关,但却不能完全归咎于司

  法理念的落后。其二,如果说,理念的落后是导致诸多司法问题的“决定性”的原因的话,那么,现在法官、检察官们的司法理念已经不那么落后,为什么司法中的许多问题仍然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呢?这可能是在理念之内打圈圈所无法解决的。在笔者看来,诸多司法问题的形成既有其客观原因,也有其主观原因。就客观原因而言,现行的政治体制、经济活动方式和中国特有的文化的影响应当是更为根本和更为重要的原因。在现行的政治体制、经济活动方式和特有的文化的影响之下,法官、检察官们极易受到来自于权力、金钱和人情等各种外界因素的制约和干扰,无法将其关于现代司法理念的知识内化为信念,转化为行动。就主观原因而言,如果法官自身的职业伦理观念和修养不足以抵制人的自私本性,则其极易受到各种不当利益的诱惑,甚至会主动放弃自己的现代司法理念。其三,如果我们全盘否定以往的司法理念具有先进、合理的一面,则我们不仅否定了法律人的智慧、理性和信仰,还否定了法官、检察官们的劳动乃至整个司

  法工作的成绩。如果说我们的司法工作都是在落后的理念指导下进行的,那么,我们将难以解释在每年的人代会上,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都说他们所取得的成绩是主要的,问题是次要的。如果我们承认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所说的是事实的话,那么,我们就不能说我们的司法理念都是落后的。总之,笔者认为,造成当今中国诸多司法问题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理念只是其中的因素之一,更为重要也是更深层次的原因应当是市场经济将人的自私本性激活而又缺少合理有效的制约机制。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体制的变革和制度的建设,而不仅仅在于理念的变革。

  片面夸大西方司法理念的先进性,理念变革盲目西化

  2003年3月1日到2日,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上海调研时指出,法院改革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总体框架下,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的司法理念和实践。对此,笔者不仅不表示反对,而且十分赞成。但是,请注意:肖扬院长这里讲的是

  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的司法理念,而不是国外的一切司法理念。而在我们目前关于学习和借鉴国外司法理念的问题上,却存在着两方面的误区:一是把某一国家的经验当成普遍经验。改革开放以来,只要一提到向国外学习,我们就会不由自主的想到向西方学习,而向西方学习又主要变成了向美国等少数国家学习。司法理念的学习也不例外。例如,在目前关于司法独立、司法中立以及司法被动性的研究中,多数人都推崇美国,并对美国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称赞有加,而对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兴趣不大,对中国的所谓“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是诟病颇多。实际上,即使在西方法治先进国家,其司法理念也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差别。美国的司法理念并非是所有西方法治先进国家的司法理念的唯一代表。例如,在诉讼过程的主导权问题上,美国主张将诉讼过程的主导权交给当事人及其律师,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主张诉讼过程的主导权属于法官。二者的运作同样有效。可见,把美国的经验当成是普遍的经验,确有以偏概全之嫌。二

  是把西方国家的经验都当成了先进经验。在一篇题为《中美两国司法理念的比较》的论文中,文章的作者似乎只看到了美国司法理念的优点和中国司法理念的缺点,而几乎一点都没有看到中国司法理念的优点和美国司法理念的缺点。实际上,在司法中立理念指导下的以美国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也有不少弊端。其中一个明显的弊端是成本高昂、效率低下。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美国等国家司法界的高度关注,并正在采取措施进行改革。目前,美国的司法理念已经开始从放任性司法向管理型司法转变。管理型法官文化在美国已经确立。除美国外,英国、澳大利亚等国最近的民事司法改革也明显加强了法官对诉讼的控制,其措施的激进程度绝不亚于美国。以民事诉讼为例,根据1999年生效的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法官拥有基于程序的要求缩短或延长、延期或重新排期庭审、中止某一程序的权力,可以主持预备听审以及基于案件管理的目的采取任何其他的步骤或做出任何其他的命令等等。“新的安排赋予法官控制诉讼过程

  的紧张或松弛程度的权力。”即使在原本主张法官对诉讼过程进行控制的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日本等,也都有强化法官对诉讼过程的控制的倾向。可见,两大法系国家民事司法的一个共同的重大变化是普遍加强了法官对民事诉讼过程的控制。而现在我国的学者们却在拼命地批评法官对诉讼过程的控制,并主张学习英美国家原先的做法。这种做法就如经济领域中把别人的落后技术当成先进技术,淘汰设备当成先进设备购买一样,体现出一种盲目的西化特别是美国化倾向。

  二、理念目标定位上的“效率至上”倾向

  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西方国家,公正几乎是司法的唯一价值追求。司法的效率问题还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20世纪60年代,随着以效率为本位的经济学开始对以公正为本位的法学进行渗透,于是出现了在法的价值目标定位上的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在公正与效率发生矛盾的时候,还

  出现了“公正至上说”与“效率至上说”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前者以美国着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为代表。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准确,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后者以美国着名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为代表。波斯纳认为,“对正义的要求绝不能独立于这种要求所应付出的代价”。在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片面强调司法的公正价值,并把公正理解为实质公正、结果公正。司法的效率价值受到轻视,并导致实现正义的成本偏高,效率低下。于是,有些人开始关注司法的效率问题,并提出应当把效率作为司法的独立价值之一。有些人则走得更远,他们不仅接受而且还大力宣扬并实践效率至上的司法理念。例如,审判实践中的“一步到庭”、“当庭结案”、十分钟判决一个离婚案件等做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效率至上司法

  理念的体现。笔者认为,针对我国以往司法实践中不重视效率的现象,强调效率的重要性,是可以理解的,但不应当把效率置于公正之上。理由是:第一,司法的本质是公正而不是效率。权且不说司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使社会矛盾和纠纷得到公正的解决,仅从自古以来,人们几乎把公正作为司法的唯一价值追求就足以说明这一点。第二,把效率置于公正之上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片面追究效率而不顾公正,不仅会损害人们的社会公正观念,而且会动摇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仰。培根说得好:“一次错误的判决,比多次错误的实例为害更大。因为这些错误的实例不过弄脏了水流,而错误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第三,即使在西方国家,效率至上的司法理念也受到了许多批判。许多法学家们纷纷指责经济分析法学的效率分析是“照搬”或“偷运”了功利主义,只讲“功利”、“效率”,不讲“人权”、“公平”。究其原因,效率至上的司法理念不仅是受到了西方的影响,还可能是受到了经济领域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理念

  的影响。笔者认为,在经济领域倡导效率优先是为了把蛋糕做大,然后在较高水平上实现社会公平。这并没有错。但是,将这种理念适用于司法,则是不可取的。实际上,在司法领域之所以强调效率是为了防止实现公正的成本过高和公正迟到。在“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的提法是正确的。因为,在这一提法中,公正被放在了首位,效率则紧随其后。

  三、理念范畴关系问题上的反辩证法倾向

  在对待现代司法理念若干范畴的关系问题上,一些学者的观点呈现出明显的反辩证法倾向与绝对化倾向。表现在

  在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问题上的反辩证法倾向

  在对待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问题上,一些学者没有认识到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他们尽量多讲或者片面强调二者的对立与冲突,而少讲或者不讲二者的统一,在贬低对实质正义追求的同时,片面夸大程

  序正义的独立价值。现在,很多人都认为,在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上,应当是程序正义优先。实际上,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既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现代司法的目标和使命就是尽量谋求二者的统一,而不是制造二者的对立。因为,只有统一,才有和谐;突出对立,不可能建成和谐社会。司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在严格遵循正当程序的基础上追寻实质正义,而不是说只要遵循了正当程序,就可以不考虑所得到的结果是否正义,更不是说只要遵循了程序,就可以不考虑结果。我们不应当忘记,程序的设计及其运作,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实质正义,否则,程序的存在有何价值?只有在遵循了正当程序也不能寻求到实质正义的时候,我们才说,应当维护这种程序正义,而不能抛开程序,去追求实质正义,因为那样做会导致司法人员的恣意和妄为,其结果,不仅实质正义没有追寻到,连程序正义也丧失了。同时,应当注意,如果不是从纯粹的理论上考虑,而是考虑到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实际状况,那么,强调实质正义在某些情形下可

  以优先于程序正义,在一定意义上仍然是具有现实合理性的。这是因为,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的诉讼能力很差,又没有专业的律师帮助,要他们完全按照现行程序法、司法解释以及法院内部的一些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行事,他们实际上难以做到。此时,如果片面强调案件处理过程的公正,而处理的结果却不公正,老百姓是难以接受的。涉讼上访的大量存在就足以说明这一点。

  在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关系问题上的反辩证法倾向

  在对待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的关系问题上,一些学者的论述也是不符合辩证法的。在《中美两国司法理念的比较》一文中,作者只说“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是一对存在冲突与紧张的概念”,而没有说他们实际上也是统一的。该文章还说,美国司法所追求的是普遍正义而不是个案正义,为了“实现普遍正义”可以“牺牲个案正义”。而中国的司法过程“更倾向于追求个案正义”,这会导致“反复无常”和正义丧失。事实上,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也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普遍正义所要求的是“相同情况相同处理”,“类似情况类似处理”;而个案正义所要求的是“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前者当中实际上已经蕴含着后者。这种只讲对立,不讲统一的做法,是不符合辩证法的。在司法活动中,实现普遍正义就是要求对案件的处理要遵循法律的一般规定或先例。没有普遍正义这样的一般观念作为参照,我们如何判断某一个案的处理是否是正义的呢?而如果没有一个一个的个案正义,又何来普遍的正义呢?

  在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关系问题上的反辩证法倾向

  在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关系上,只讲法律真实不讲客观真实,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有的文章甚至说中国法院“追求客观真实的司法理念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权威”。这也是不符合辩证法的。应当说,在一般情况下,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是一致的,做到了法律真实也就做到了客观真实。而在有些情况下,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存在着差距,或者只能够做到法律真实而无

  法做到客观真实。这时候,法官以法律真实作为判案依据,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不能抛开对客观真实的追求,片面强调法律真实,更不能把法律真实理解为主观臆造的“真实”并将其与客观真实对立起来。

  与此相关,对于法官调查收集证据的问题,有些人认为应当完全取消,其理由是,这会妨害法官的公正立场和裁判的公正性。但我们认为,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完全否定法官在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下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不可取的。因为,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是极其有限的,如果没有法官的帮助,其本来可以取得的证据将难以取得,进而将导致其本应得到维护的正当权益却难以得到维护。我们认为,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将审判案件的法官与收集证据的法官分开,以保证审理案件的法官少受外界因素的干扰。

  四、理念目标追寻上的急功近利倾向

  与多数人的认识一样,笔者认为,现代司法理念的根本目标是实现“有效率的公

  正”,也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才将“公正与效率”作为我国司法在21世纪的“世纪主题”。但是,在“不管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的功利主义方法论的影响下,一些人在现代司法理念的目标追寻上表现出一种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且不说“文革”时期的“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也不说改革开放以后的“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就是最近一些官员提出的“护民权、保民安、排民难、解民忧”等等,也都表现出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理念目标的追寻上不仅表现出功利主义倾向,而且表现出急功近利倾向。例如,有些学者将司法机关摆脱行政机关的干预和约束作为司法改革的目标,提出了所谓“垂直领导”的改革方案。这就是急功近利的一种表现。所谓“垂直领导”的改革方案就是要将法院的领导体制由目前的状况变成法院内部的垂直领导,以图彻底改变目前的司法权实际上受制于地方行政的状况。我们知道,司法独立的核心是审判独立,而审判独立包括对外独立和对

  内独立。对外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独立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等等,以保证审判权的行使不受来自于上述机关的影响和干扰;对内独立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独立于上级法院以及本法院的领导和同行,即马克思所说的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以及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论和行为不被追究法律责任等。的确,在我国以往乃至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和法官的审判活动常常会受到来自于各方面的影响和干扰,法院和法官难以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将法院的领导体制改为“垂直领导”却是不可取的。这是因为,如前所述,司法独立不仅是指法院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也包括每个法院独立于它们的上级法院,每个法官独立于他们的上司和同行。而“垂直领导”的改革方案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院不能独立于地方的问题,,而且会在法院系统内部形成一种新的“行政领导”体制。这不仅会违反现行宪法关于上下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的规定,而且会强化现实中已经长期存在的下级法

  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做法。因此,这种主张实际上是一种有害而无益的主张,不符合审判独立的司法理念。

  五、简短的结语

  本文的写作并不表明笔者不赞成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导下推进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而仅仅是想表达这样一种思想,即我们关于现代司法理念的探寻与研究必须在一种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下进行,应当注意避免片面化、绝对化等反辩证法的倾向,注意避免司法改革目标定位上的错位,注意避免“头痛医头”甚至“头痛医脚”的急功近利倾向,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我们的司法改革在一种错误的理念指引下误入歧途。

  [①]由于一些大家可以理解的原因,本文在决定发表时,将其中部分虽然正确但“不合时宜”的论述删除了。

  [②]此乃作者所创,是为表达的方便,其科学性尚待论证。

  [③]当然,笔者并不否认,听过有关现代司法理念的讲座和报告,了解和掌握了

  有关现代司法理念的知识,并不等于确立了现代司法理念。因为理念还包含着信仰的因素。知晓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但却不信仰它,还不能说确立了现代司法理念。

  [参

  考

  文

  献]

  [1]孙国华、杨思斌。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兼与中美两国司法理念的比较一文商榷[J].

  范愉。

  现代司法理念漫谈[J].

  新华网上海3月2日电。

  齐树洁、王建源。

  司法改革:一个比较法的考察[J].中外法学,2000:653.

  [美]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美]波斯纳。

  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英]培根。

  培根论说文集[M].海南:海南出版社,199.

  刘敏。

  当代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郑成良、张英霞、李会。

  中美两国司法理念的比较[J].法治与社会发展,2003:

  5.

篇七:司法理念方面存在的不足

  

  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现状与对策(初稿)】

  **市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的现状与对策——从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角度内容摘要:司法行政系统文化是具有特定功能的文化,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如何适应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工作的要求,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分析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的特点、内涵、本质属性和作用,探究推进以机关文化、监狱戒毒系统文化、法律服务文化为主要内涵的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司法行政系统文化途径方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制度等重大改革任务。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会议提出了提升司法行政系统工作现代化水平的目标和推进专业化、社会化、信息化、制度化建设的要求。平安**、法治**建设,以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都对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构建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创建智能化现代文明监狱、科学实施戒毒矫治、强化社区矫正执法职能等对队伍建设的要求也不断增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从文化的视角探索和研究队伍建设工作,有助于提高司法行政系统“三支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司法行政系统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平安**”、“法治**”、“美丽**”建设。

  一、司法行政系统文化的内涵和本质属性1.文化的概念文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文化指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的总和;狭义文化指文学、艺术、音乐、出版、广播、戏剧、电影电视等物态文化。《易传》中云:“观其人文,以化成天下”,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用人(文)化了的东西,再来造就人的世界”。文化,其实就是“人化”和“化人”。“人化”是按照人的方式改变整个世界,使任何事物都带上人文的性质;“化人”就是用这些

  改造世界的人**果来提高人、造就人,使人的发展更全面。“人化”和“化人”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总体上是一个无限循环上升的过程。

  2.司法行政系统文化的内涵司法行政系统文化是政法文化的一个分支,是司法行政系统干警在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实践中创造的具有司法行政系统职业特色的社会生活方式和精神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主要包含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态文化四个方面。精神文化体现司法行政系统文化的本质,是司法行政系统文化的核心部分,反映人的信仰和精神追求。制度文化体现司法行政系统文化规范,是人们在精神文化引导下建立的一系列调整群体利益关系、化解各种矛盾及风险的规章制度和机制。相对于精神文化而言,制度文化更具有内在凝聚性、结构的稳定性和时间的延续性,它不仅对精神文化所倡导的价值观的实现起到保障和促进作用,而且是精神文化转化为行为文化的桥梁,是司法行政系统文化体系的内在约束。行为文化体现司法行政系统文化要求,是人们在其系统行为中所体现出的一种文化,它包括管理理念、行为准则、道德风俗习惯等等,是精神文化所体现的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践于行”的结果,是核心价值观在行为方式的外在表现。物态文化体现司法行政系统文化表象(标记),是以艺术语言、动作、图像、建筑装饰等手段,形象反映司法行政系统工作的一切文化现象和文化产品的一种文化。它包括文化活动的方式与方法、载体与场所、组织与实施等等。物态文化对人的教化和影响能够起到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功效。

  3.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的实质文化建设越来越成为各行业加强和改进队伍建设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的实质就是在新形势下运用文化提高人、造就人的功效来塑造本行业队伍人格、信念、精神、作风、行为准则,使文化建设成为队伍建设内隐于心灵、外显于精神风貌的“精气神”。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正在于通过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态文化包括精神文化的综合效应,来提升司法行政系统“三支队伍”的思想品格,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遵循职业要求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对进一步树立求真务实、精诚团结、开拓创新的司法行政机关形象,增强职业认

  同感、使命感、归属感和自豪感,提振“三支队伍”的“精气神”,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作用司法行政系统工作贯穿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司法行政系统机关与公、检、法和国家安全机关共同组成了我国政法机关大系统。与其他政法机关相比,司法行政系统机关主要承担着刑罚执行、管理执法、法律服务三大职能,管理着监狱戒毒人民警察、机关公务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支队伍”,其显著特点在于:工作职能具有多样性、工作业务具有特殊性、工作难度具有艰巨性。这些职能及其特点,其他行业无可替代,需要充分发挥系统文化导向、凝聚、融合、约束、规范和激励功效,即通过系统文化影响系统内全体人员的习惯、期望等微妙的心理,把来自不同教育背景,具有不同性格特征和行为习惯的人员凝聚、融合起来,使之产生归属感、认同感,形成群体意识和团队精神,志同道合,为共同的事业而努力奋斗。

  1.导向功能。所谓导向功能就是通过它对系统的每一个成员起引导作用。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反映司法行政系统整体的共同追求、共同的价值观和共同利益,通过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潜移默化地将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化成具体的奋斗目标、人生信条和行为准则,成为干部职工的精神支柱和前进动力。

  2.约束功能。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的约束功能主要是通过有效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来实现。司法行政系统的制度建设是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的内容之一。制度是司法行政系统机关内部的管理规范,是全体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和一般工作人员必须共同遵守和执行的规则,对系统内的每个成员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3.凝聚功能。共同的价值观念形成了共同的目标和理想,在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中倡导以人为本理念,尊重人的感情,从而形成一种团结友爱、相互信任的和睦气氛,强化了团体意识,在系统内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4.激励功能。共同的价值观念使每个系统内的成员都感到自己存在和行为的价值,自我价值的实现是人的最高精神需求的一种满足,这种满足必将形成强大的激励。在以人为本的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

  设的氛围中,形成关怀人、尊重人、理解人、支持人的和谐音关系,在这种氛围中,每个成员会产生强烈的责任感、创利性和工作热情。

  5.调适功能。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部门)人员之间,都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产生一些矛盾、存在一些不协调、不适应之处,解决这些都需要各自进行自我调节,需要进行调整和适应。文化建设,能够形成良好的互动循环,系统成员间有共同的价值观,互相间信任、理解,能进行充分的交流。

  三、**市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现状**市司法行政系统,担负着监狱戒毒工作管理、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司法考试和法律援助等多项职能。**市司法局主要承担着刑罚执行、管理执法、法律服务三大职能,其管理的监狱戒毒人民警察、机关公务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支队伍”必须树立忠于忠诚法律、执法为民、廉洁奉公的职业精神。

  1.取得的成绩。

  一是扎实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开展了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宣传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我们的价值观”主题活动等主题教育活动。

  二是着力打造学习型组织。

  三是努力争创文明机关。我局被评为“**市2006-2007年度市级文明机关”;四是大力选树先进典型。以省厅开展的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十大最具影响力人物和百名优秀人物评选活动为主要载体,在各个层级开展了各项立功创模和争先创优活动,有效调动了广大干警立足岗位努力工作、敬业奉献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是不断规范行业建设。

  六是积极开展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文体比赛活动,成功举办了全局系统“富春杯”篮球赛,举办了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图片展和编印了相关画册;局团委组织举办了全局系统的“迎奥运、讲和谐、促文明”青年礼仪风采大赛。举办了科学发展观图片展、迎国庆“60”周年系列活动,精心组织召开了市局第四届新方舟杯运动会,参加了市直机关党工委组织的拔河比赛、射击比赛等大型文体活动,成功创建了“学习型机关先进单位”,较好地激发了广大司法行政干警的工作热情和进取精神。

  七是宣传文化品牌。抓好西湖法治文创中心、钱江新城法治汇、运河法治文化带、黄龙法治CBD等重点普法项目,与西湖明珠频道的合作,打造普法小品“开心学法”收视率稳定在5%左右。“开心学法”总共播出89期。和事佬节目,开设微博,近年来,**市司法行政系统注重围绕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开展征辞和形象展示活动,提高了道德修养水平。围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开展“学习梁友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演讲比赛等活动,培育广大司法行政系统工作者牢固树立了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信念。围绕执行抗洪、支援春运、抗震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培育了队伍的奋力拼搏精神和雷厉风行作风。围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专项整改活动,大力推进规范化建设和行政执法责任制,举办廉政文化建设展览等,对全体人员的行为习惯起到了潜移默化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围绕司法行政系统工作的丰富实践和队伍建设举措,制作音像制品、拍摄《司法所长》电视系列剧、开展各类评选和对外宣传展示等活动,彰显了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及“三支队伍”的精神风貌,提高了司法行政系统的知名度、公信度和美誉度,赢得了社会各界的理解和好评。

  近年来,**市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注重将各类思想政治教育寓于征文、演讲、辩论赛等活动之中,同时运用景观文化、围墙文化、牌匾文化,营造了形象生动的教育氛围。广泛开展评选“双十佳”、“四好处室”、“规范化律师所、公证处”、创建“部级、省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优秀学校”等争先创优活动,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充分发挥了示范作用,激励和鼓舞了队伍士气。举办每年一度的全系统文艺汇演、书画摄影展、印制司法人军旅老照片和司法行政系统机关重建27周年画册等文化创作展演活动,举行运动会、登山赛、射击赛、篮球赛、拔河赛等群众性体育活动,丰富了文娱体

  育生活,启迪了心灵,陶冶了情操,形成了精神振奋、朝气蓬勃、开拓创新、积极进取的健康风尚。

  2.存在的不足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构成比较复杂,有监狱戒毒民警、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机关工作人员等,各个工作虽有联系,但又各自独立,彼此没有可比性,形成司法行政文化价值、精神、目标的共识难,没有共识就难于形成凝聚力,这主要有客观和主观的原因。客观上讲,司法行政文化是一种全新的概念,没有传统。司法行政文化是政法文化的一个分支,而政法文化目前也缺乏研究,因而司法行政文化的价值、概念、内涵、精神等关键概念更是说不清楚,很难在短时间内在思想上达到统一。从我们司法行政队伍的现状看,也有压力和困难。多年来,我们一直没有着装,在司法系统中号称“散兵游勇”,无论从在纪律要求上还是外部着装上都不象公安、法院那样有着严明的纪律,因而在这样一个大的队伍内部要形成一个能够被各“兵种”接受的、适合各“兵种”价值、理念,并且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要高度一致和自觉,是一个十分艰苦、漫长的过程。从主观上讲,首先是干部群众的认识不统一、不到位。一是把司法行政文化同工作对立起来,认为工作头绪多,没精力考虑文化建设;二是认为司法行政文化是“形式主义”,是追时髦,没实质内容;三是对司法行政文化内涵缺乏科学理解,以为就是多搞文娱活动,“唱唱跳跳”。其次是广大司法行政干警的积极性没调动起来,认为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可有可无,和我没关系,没有参与的热情。“人培育文化,文化塑造人”,个体归根结底是文化的承载者,如果不解决干部群众对司法行政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问题,建设司法行政文化只能是一句空话。

  一是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与跨越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工作效率不高、执行力不强,因循守旧多创新思变少,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有待进一步转变和提升。

  二是司法行政队伍的凝聚力不高、战斗力不强。在工作中凝心聚力干事业、团结拼搏创品牌的意识不强,讲大局讲奉献、全局一盘棋统筹开展工作的劲头不足。

  三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地位、形象和影响力有待提升。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着地位不高、基础薄弱、创新不足等一系列问题。

  四、**市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的途径和方法文化建设对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具有融合作用、提升作用,它们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为此,应更加自觉地探索和推进系统文化建设。

  1.凝炼精神核心,推进精神文化建设精神文化是司法行政机关文化建设的核心,在引领全系统成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发挥着导向性作用,决定了全系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倡导精神文化建设,就是在司法行政机关系统内培育先进的理念,使之成为被广泛认同和共同遵守的基本理念、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使文化的“软实力”转化为工作的“硬动力”。司法行政机关凝炼出以“终身学习、无私无畏、创新进取、宽容和谐”为核心的精神文化理念。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使全体成员认识到只有不断学习汲取新的知识、新的理念、新的思维方式和管理模式,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才能实现工作作风的进一步转变,实现发展能力的全面提升;树立无私无畏理念,在全系统营造无私奉献、爱岗敬业、不畏困难,勇立潮头的氛围,以高昂的精神状态打造**司法行政“光辉”品牌;树立创新进取理念,唯有创新是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和源泉,唯有进取是司法行政工作实现五年跨越发展的态度保证。在全系统形成“人人能创新、事事能创新、处处能创新”的环境,倡导“用生命对待事业、用忠诚对待工作”团队精神。树立宽容和谐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倡导人文关怀,在工作中互相支持、互相理解,全局一盘棋统筹考虑问题,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把共同的道德规范渗透到日常工作和平时生活中,营造同心同德谋事业、一心一意促发展,精诚合作和衷共济的浓厚氛围。通过四种核心理念的构建,打造**司法行政机关的价值体系和团队精神,为实现创新、创特、创优发展奠定思想基础。

  2.规范约束机制,推进制度文化建设机关内部的制度和管理,是司法行政机关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健全的制度和规范的管理具有重要的约束和导向作用。要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行政工作特点、顺应时代发展趋势、能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普遍认同和接受的科学管理制度,使规范意识渗透到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每一个环节,贯

  穿于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全过程。在实现行为规范的同时,注重引导全体人员逐步将制度的要求内化为自觉的行为准则,养成遵规守矩的良好习惯,变他律为自律,形成自我控制、自我管理的更高境界的内在“软约束”。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以建立具有司法行政文化内涵的管理制度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局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编印成册,坚持用科学的制度管理人、财、物,充分发挥约束机制作用。二是推行“阳光政务”,规范办事流程、程序,增强各项制度的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研究出台**市司法局KPI绩效考核标准,用关键绩效指标法科学的评估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在机关队伍中倡导无私奉献、奋发有为、服务为民的敬业精神。四是建立基层司法所长绩效考核办法,在基层司法所岗位目标考核的基础上,结合争创优秀司法所、评选优秀司法所长、合格司法所长等活动,建立完善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绩效考评标准。五是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诚信质量体系、自律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诚信质量指数考核评分标准》、《**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及《**市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管理规定》等,在法律服务队伍中倡导忠于法律、诚信为本、修德敬业、维护正义的执业精神。

  3.提高队伍素质,推进形象文化建设形象文化是司法行政职能和人员素质的外化和直觉观感,是一种定位。在“十二五”期间,在“五年跨越发展”阶段,**司法行政亟需重塑形象,实现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全面转型、再创辉煌的奋斗目标。一是开展礼仪知识培训。以接待礼仪、交谈礼仪、仪容仪表为基础开展专题培训,培养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符合职业要求的行为方式,始终保持言谈得体、文明,衣着整洁、大方,待人接物周到、热情的良好状态,提高文明办公水平。二是开展共创和谐主题活动。以团结促和谐,以和谐塑形象,以“点亮光辉”活动为载体,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引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用和谐的眼光看待事物,用和谐的态度面对问题,用和谐的方式处理矛盾,使崇尚和谐、维护和谐成为共同追求,树立诚信友爱,融洽和睦的和谐形象,以更大的力度、更快的节奏、更高的效率、更好的服务,促进全市司法行政事业健康科学发展。三是开展廉政文化建设。以树立廉政勤政形象为目标,不断创新廉政文化建设内容和

  形式,切实增强廉政文化建设的亲和力、感召力和吸引力,进一步促进司法行政队伍树立自省自律、自尊自强、为民务实、清正廉洁的形象。开展“廉政主题月”活动动,创造浓厚的廉政氛围,夯实廉政文化基础,推进司法行政系统廉政文化建设进程。

  4.创新活动载体,推进行为文化建设行为文化指司法行政人员的依法行政、日常工作、学习娱乐等活动文化。它既是工作作风、精神面貌、人际关系、部门活力的动态体现,也是精神理念、集体价值观的折射,更是司法行政工作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一是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围绕理想信念、服务宗旨、职业道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实践活动,引导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升思想境界。二是开展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的活动。以提高司法行政人的素质能力为着力点,大力倡导“做文化之人,造专业之才,塑文明之师”的理念,创造尊重人才的人文环境,建立长效培训机制,为有能力想干事的人搭建平台促其成长。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学习活动,激发全体人员学习成才的内动力,形成人人爱学习、会成才,好读书、读好书的生动局面。三是利用信息技术服务司法文化建设。通过司法惠民网、**普法网、**法治文化公园、**普法官方微博等形式,反映**司法行政工作动态,展示**司法行政机关形象;利用现有网络平台,打造网络“文化室”。以专业知识、革命传统、优秀励等方面的PDF电子书、音像影像作品等,作为“文化室”资源,利用网络无纸化、便捷化的特点,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供一个便捷学习的平台。四是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注意挖掘司法行政系统各行业的闪光点,善于发现工作生活中的好人好事,开展具有导向性的各类评选表彰活动,充分运用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去影响和激励广大司法行政工作者争先创优,形成朝气蓬勃、开拓创新,知难而进、奋力拼搏,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精神风貌。五是广泛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进一步扩大文化活动的参与范围,广泛开展每个人都参与某一项或多项的文学创作、文艺表演、书画摄影、艺术鉴赏、文学评论和体育竞技等文娱体育活动,让文化气息渗透到全体人员的日常工作和业余生活的各个方面,使大家在愉悦身心的过程中陶冶情操,培养集体意识和高尚情趣,消除低俗趣味的影响,克服不良习惯。

  5.开拓工作思路,推进品牌文化建设品牌文化建设是机关文化建设的升华,通过开拓工作思路,深化核心价值观和品牌文化内涵,打响“**司法行政”品牌。在司法行政系统内开展“创新年”活动,积极打造优质的创新“系统工程”。以日常工作规范化、各项管理程序化为目标,着力推进管理体系、工作方法和业务工作模式的创新。一是创新业务铸造工作品牌。以“四大行动计划”为载体,精心设计品牌标识,开展四大品牌建设;二是开展专题活动打造品牌。依托“党员司法光辉岗”创建活动,开展“红色光芒闪光辉”系列品牌建设活动,提升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服务者对“**司法行政品牌”的整体感和认同感,充分调动了其参与品牌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1.积极开展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首先应在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化等一系列新观点、新论断的基础上,把握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研究课题,为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的实践和大发展、大繁荣提供应有的理论支撑,着力在以下三个方面做文章,见成果。

  一是明确系统文化的支柱,把握系统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这也是构筑系统文化的支柱。面对文化思潮和价值观念的多样化,在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马克思主义为灵魂,坚定不移地坚持其指导地位不动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牢固树立这一共同理想,积极投身于为实现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伟大实践,是司法行政系统“三支队伍”的重要使命,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这一共同理想去吸引、感染、凝聚、培育所属全体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是民族文化最本质最集中的体现,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中华民族与时俱进思想品格与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相结合的成果,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必须把这种伟大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以及新时期**人精神深深融入到司法行

  政系统队伍的意识、品格和气质中,塑造具有时代特点、体现时代精神的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形象;确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也是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我们必须把社会主义荣辱观贯穿于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的各个具体环节,引导司法行政系统“三支队伍”培养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相适应的价值取向、职业操守、行为方式和生活情趣,把社会主义荣辱观内化为司法行政系统“三支队伍”的人格品质。

  二是明确系统文化的特质,把握系统文化建设的原则。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既要遵循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共同准则,也应体现行业特质,反映司法行政系统队伍这一特殊群体共同的价值标准、审美观念、思维方式和群体趋向。因此,开展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应着重把握好三个原则:第一,法制化原则。司法行政系统文化首先应是一种法制文化,必须把法制化原则贯穿于系统文化建设的全过程,渗透到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态文化建设的各个层面。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对政法队伍提出了牢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去年又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这就是引领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的旗帜。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就必须贯彻和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广大司法行政系统工作者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自觉奉行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始终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第二,以人为本原则。从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到科学发展观,再到司法行政系统工作的方针政策,高度一致的核心思想就是以人为本。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理应坚持这一原则,即以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文化提高人、造就人的功效。无论对内在人才培养、思想工作、制度管理,还是在对外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工作中,都应贯彻人本理念,营造人文关怀、人际关系和谐的浓厚氛围,增强系统文化的融合力和感染力。第三,开放性原则。任何系统文化建设,都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必须以其开放性与社会先进文化相融合相协调。因此,在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贯彻开放性原则,与时俱进、兼收并蓄、吐故纳新。一方面要不断借鉴古今中外的优秀文化成果,吸收其他

  系统(如公、检、法系统等)的文化精华,吸纳所属子系统(如监狱、劳教、律师、公证系统等)的文化亮点,来丰富和提升司法行政系统文化的水平;另一方面还要抵制亚文化和腐朽落后文化的消极影响,积极发挥司法行政系统文化的辐射功能,扩大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对社会的影响力,使其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

  三是明确系统文化的分类,把握系统文化建设的研究课题。司法行政系统“三支队伍”(即司法行政系统机关公务员队伍、监狱戒毒人民警察队伍和从事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构成及其行业特征,决定了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的分类,即:机关文化、监狱戒毒系统文化、律师文化、公证文化、司法所文化等。因此,在系统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中,就应在遵循指导思想、把握原则的大前提下,分课题进行研究。比如,以司法行政系统机关公务员为主体的机关文化,就应研究如何打造开拓创新、奋发有为、求真务实的敬业精神以及培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改变“官本位”等传统价值观念,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以高标准切实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便利和服务。以监狱戒毒人民警察为主体的监所系统文化,就应研究如何铸就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无私奉献、纪律严明的职业精神以及如何提高民警的法律素养、教育改造意识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以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是律师、公证人员为主体的文化,就应研究如何培育忠于法律、诚信为本、维护正义的执业精神。培育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体文化,除了包括法律职业者在法学院培养形成的学术基础和法治理念素养外,主要还是依靠加强自身修养的“自塑”,以及行业文化的培训与约束的“他塑”来实现。由此,司法行政系统部门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机关,要着重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遵守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的先进理念。在提炼主体精神的同时,研究与之互为联系、相得益彰的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态文化的实现途径。

  2.不断丰富文化建设的实践活动文化建设重在实践,必须依托有效的活动载体和形式来进行,着力在六个方面下功夫,见成效。

  一是积极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实践活动。围绕理想信念、党的宗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实践活动,运用评选道德模范、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方式,大力倡导和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影响,帮助引导广大司法行政系统工作者确立高尚的思想道德追求,不断提升思想境界。

  二是大力开展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的活动。以提高司法人的素质能力为着力点,大力倡导“做文化之人,造专家之才,塑文明之师”的理念,积极创造尊重人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人文环境,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学习活动,激发全体人员学习成才的内动力,形成人人爱学习、会成才,好读书、读好书的生动局面。

  三是注重开展制度文化建设活动。更加自觉地健全完善符合职业要求和现代文明、为人们普遍认同和接受的科学管理制度,在实现对所属各类人员行为规范的同时,注重引导全体人员逐步将制度的要求内化为自觉的行为准则,养成遵规守矩的良好习惯,变他律为自律,形成自我控制、自我管理的更高境界的内在“软约束”。

  四是广泛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进一步扩大文化活动的参与范围,广泛开展每个人都参与某一项或多项的文学创作、文艺表演、书画摄影、艺术鉴赏、文学评论和体育竞技等文娱体育活动,让文化气息渗透到全体人员的日常工作和业余生活的各个方面,使大家在愉悦身心的过程中陶冶情操,培养集体意识和高尚情趣,消除低俗趣味的影响,克服不良习惯。

  五是大力开展评选表彰活动。要注意挖掘司法行政系统各行业的闪光点,善于发现工作生活中的好人好事,大力开展具有导向性的各类评选表彰活动,充分运用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去影响和激励广大司法行政系统工作者争先创优,形成朝气蓬勃、开拓创新,知难而进、奋力拼搏,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精神风貌。

  六是善于开展物态文化的创作展示活动。善于文化创意,策划文化活动,创作文化产品,反映系统文化生活,形成具有鲜明特征的系统文化标记。不仅要在文化创作活动方面要出产品,而且即使是

  在办公场所的规划设计、建筑装修、环境营造、室内陈设、门牌标识等方面,都应有恰如其分的文化品位。同时要借助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介,向社会展示司法人的形象和风采。

  (三)加强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要把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摆上议事日程,有组织、有步骤地稳步推进文化建设工作的开展,着力在三个方面花气力,见实绩。

  一是加强对文化建设的领导。各单位领导班子要自觉重视文化建设,把文化建设作为提高领导艺术、促进司法行政系统事业科学发展、加强队伍建设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明智之举,谋划好文化建设的发展规划。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工青妇组织要积极支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二是加强文化组织和队伍建设。专门成立**市司法行政系统文学艺术联合会,吸收有专长、有兴趣爱好的系统内人员积极参加文联组织及活动,并以文联组织的活动,培养文化人才队伍,吸引更多的人员参加文化创作演艺活动,丰富系统文化生活,促进系统文化建设。区(县级市)司法局、监狱、戒毒、律师、公证等单位和行业也要结合自身实际,整合各种文化资源,大力推进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开展,创造健康向上、各具特色的行业文化,出品牌、出产品。

  三是加大文化建设的投入。各单位要针对自身实际,筹措必要的文化建设经费,加大文化建设投入。要不断完善各类文化设施,切实保障各项文化活动的顺利开展。要加强文化设施管理和利用,充分发挥其功能,为学习教育、文化娱乐创造良好的条件。

  本文来自https://www.zaidian.com/

诚达文秘网 https://www.rk1k.cn Copyright © 2019-2025 . 诚达文秘网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诚达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浙ICP备19042126号-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