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_ XX项目 订货合同书 需方: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供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XX市XX区 目录 1.定义..............................................-1- 2.合同标的..........................................-4- 3.合同价格..........................................-5- 4.付款..............................................-5- 5.交货和运输........................................-6- 6.包装与标记........................................-9- 7.质量监造与检验...................................-15- 8.安装、调试和验收.................................-19- 9.保证与索赔.......................................-21- 10.保险与知识产权..................................-25- 11.税费............................................-25- 12.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26- 13.不可抗力........................................-26- 14.合同争议的解决..................................-27- 15.合同生效........................................-27- 16.其它..........................................-..28- 17.价格表..........................................-30- 18.签字页..........................................-31- 供需双方就XX项目中XX订货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1.定义 合同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需方”是指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2“供方”是指XX公司。
1.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合同价格”是指在第3条中规定的部分。
1.5“生效日期”,即“合同生效日期”,是指第15条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术资料”是指货物及其与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
1.7“货物”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及技术资料。
1.8“监造”是指在货物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货物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
1.9“性能验收试验”是指在168结束后,为检验性能保证值所进行的试验。
1.10“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保证值后,需方对货物的验收。
1.11“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对每一货物质保期满后的验收。
1.12“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日”是指24小时、“日”是指自然日;
“周”是指7日。
1.13“技术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本货物有关的设计、货物监造、检验、现场组装、现场调试、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4“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备用部件。
1.15“试运行”是指货物在调试和试运阶段进行的运行。
1.16“书面文件”是指记录于纸张、网络或电子载体等,以文字、符号或图片等形式表达信息的文件。
1.17“货物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货物(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18潜在缺陷:未能在货物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2.合同标的 2.1本合同所订货物将用于XX项目。
2.2供方承接需方用于该工程中XX的设计、制造、安装指导和调试。
2.3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备注 XX 见价格表 见价格表 2.4供方供应的货物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2.5供方提供货物的技术规范、技术指标和性能按《XX项目XX技术协议》的要求。
2.6供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XX项目XX技术协议》。
2.7供货范围按《XX项目XX技术协议》。
2.8前期技术资料邮寄地址:XX市XX区X路X大厦X座X层,技术部,收件人:X,邮编:X。
3.合同价格 3.1本货物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_XX__万元(大写:人民XX 币万元整),含17%增值税发票。
3.2本合同价格包括货物设计、合同约定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设计联络、技术人员培训、现场技术服务、指导安装、指导监督、调试验收、合同货物的税费、成套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及与货物有关的翻译费等所有费用。
3.3合同的分项价格见合同《价格表》。
3.4本合同总价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
4.付款 4.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4.2付款方式:电汇或承兑汇票。
4.3合同货物(含合同材料)款的支付比例1:6:2:1 4.3.1生效日期起7天内,供方向需方提供满足设计要求的相关设备图纸资料,并在交接完毕后两周内,需方支付合同总价10%作为预付款 4.3.2供方按交货规定的时间内将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并将设备及备品备件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所有进口产品需提交原生产地政府或协会组织机构出具的权威原产地证明(或进口报关单)等相关资料,需方在设备到货清点验收合格并收到需方项目部提供的“项目设备存货库存明细账”签字确认并收到供方提供合同全部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方支付合同总额60%的到货款。
4.3.4现场X性能验收合格后,需方在收到需方项目部提供的“项目设备X运行结果状况表”签字确认设备良好后,需方向供方支付该批货物总价的20%作为验收款。热态验收和质保期间出现问题供方将及时给予反馈和处理。
4.3.5剩余的合同总价格的10%做为货物质量保证金,待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满后没有任何问题,收到需方项目部提供的“项目质保结果状况表”并签字确认后需方应付给供方该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5.交货和运输 5.1本合同货物(含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材料)的交货期应满足工程建设货物安装进度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配套部件的完整性。
5.2交货时间:202X年X月X日前,供方交货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的,供方应向需方承担违约责任。若需方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对货物推延交货时间的,供方应给予满足,且需方无需向供方支付任何费用,同时需方无需向供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3交货地点:_____XX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4在货物预计启运的3天前,供方应以书面形式将第5.6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
5.5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最后一批货物到指定交货地点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第9.7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5.6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前3日,供方应将《发货通知》送达需方;
并于货物发运后24小时内,将《发运通知》送达需方。《发货通知》及《发运通知》格式如下:
《发货通知》格式 (发货前3日)
需方:(单位名称)
供方:(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接货单位:
发货单位: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发运通知 (发运后24小时)
合同编号:
机组号:
货物名称:
发运批号:
车号:
重量(KG):
体积(M3):
包装形式:
包装件数:
件号:
始发站:
到站:
目的地:
重量超过100公斤(含包装)的货物 部件名称:
重量(KG):
件数:
体积(M3):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部件 部件名称:
重量(KG):
件数:
体积(M3):
5.7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供方应提前5日通知需方交运日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
5.8大件运输装载方式:供方运输装载方式应报需方认可。
5.9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随货物一同发货;
没有发出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交货时间不得超过需方催货通知单约定的日期。
5.10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货物(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货物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接到需方通知后10日运到指定的地点,并且通知需方。
5.11供方须在技术协议签订后的7日内提交全部纸版设计及技术资料2套,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到第2.8条中指定地点。待最后一批货物发运时,整理25套最终完整的技术资料,其中3份提供给需方技术部(并同时提供电子光盘1套),以邮寄方式递交到第2.8条中指定地点。另外22份(并同时提供电子光盘1套)随货物一起发运到交货现场。供方提供给需方的所有技术文件、资料和图纸(包括国外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图纸)均采用中文编写。如用其他语言,需方将拒绝接受。
5.12技术资料以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的第3日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如果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开箱检查后发现有与装箱单不符(缺少、丢失或损坏等),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5日内(对急用者应在3日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5日内(对急用者应在3日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
6.包装与标记 6.1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主管机关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并确保货物包装符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货物损坏,供方要在货物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货物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货物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供方应考虑货物包装的防雨、防潮性,以适应有关货物的现场露天存放。
6.2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6.3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合同号;
目的站/码头;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货物名称、招标货物编号;
箱号/件号;
毛重/净重(公斤);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并附有草图,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货物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6.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货物、专用工具、备品备件重量表》、《箱件清单》及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全套《技术资料》。外购件包装箱内除提供以上文件外还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全套《技术资料》等文件。其中《货物、专用工具、备品备件重量表》、《箱件清单》及《详细装箱单》应严格按照以下约定的格式用A4纸打印填写。
(一)《货物重量表》格式 供方应详细列出单件货物、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的重量、货物总重量及包装情况。
1货物重量单位: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重量 包装情况 备注 其它 货物总重 2专用工具重量单位: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包装情况 备注 货物总重 3备品备件(随机)重量单位: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包装情况 备注 货物总重 注:供方应严格按此表填写货物重量。
(二)《箱件清单》格式 (XX供货商名称)
地址:
联系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合同及合同号:
日期:(填写发运的日期)
发运方式:
车号/车皮号:
发运批号:
页数:(箱件清单的页数)
箱件清单 货物名称:列明本次发货的货物名称总箱数:本次发货的总箱数 序号 箱件号 品名及 规格 包装方式 毛重 (kg) 净重 (kg) 长×宽×高 (cm) 体积 (m3) 机组号 箱件号不能出现重复 木箱/集装箱 /裸装(对集 装箱应标明 内部是箱装 还是裸装)
制造厂:填写实际制造厂的名称 编制:
审核:
(三)《详细装箱清单》格式 (XX供货商名称)
地址:
联系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合同及合同号:(填写合同名称及合同号)
箱件号:(与箱件清单中的箱件号一致,本表为此箱中有不止一件货物时,填写 的详细货物表单。开箱验收时将按此单清点明细。) 发运批号:
页数:(箱件清单的页数)
详细装箱清单 包装方式 净重 (kg) 毛重 (kg) 体积 (m3) 长 (cm) 宽 (cm) 高 (cm) 序号 货物名称 质量证书号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图号 部件号 零件号 制造厂:(填写实际制造厂的名称) 编制:
审核:
6.6各种货物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足以保护部件安全运输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6.7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货物及零部件。
6.8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货物的端面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6.9供方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6.10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6.11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合同号: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目的站/码头:
毛重:
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6.12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第9条的约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无偿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6.13合同中明确的备品备件,需要单独用木箱包装,箱体外面标明合同号及“备件箱“字样,便于现场接收、保管。该包装箱应满足长途运输及防潮需要,且包装箱内附带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如供货商没有按上述要求单独成箱,标明合同号及“备件箱“字样,现场有权不予保管或现场自行包装,并按第9.9条处理。
6.14供方包装箱需要回收,需方配合办理出电厂手续,回收费用供方自理。
7.质量监造与检验 7.1监造 7.1.1供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个月内,向需方提供本货物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或技术协议的规定并按较高标准值执行。
7.1.2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检验标准,需方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7.1.3供方必须为需方委托的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提供:
①提前7日提供货物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②与本货物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有关的文件以及复印件。
③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7.1.4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并有权提出异议。若供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需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供方应在需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试验。
7.1.5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货物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标准或包装要求等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供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和进度。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货物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
7.1.6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第9条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货物质量应负的责任。
7.2工厂检验与现场检验 7.2.1由供方供应的所有货物,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件试验及整机总装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符合要求的货物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给需方存档。此外,供方还应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7.2.2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有义务配合需方卸车,卸车后供方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件数、规格及质量等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索赔等要求的依据;
如供方拒绝在记录文件上签字,则需方有权拒绝收货并不支付货款,所有风险由供方承担。
如卸车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卸车、清点及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上述要求的有效证据。
7.2.3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是由于供方原因,则供方负责处理且相应费用由供方承担;
如果供方未及时处理,需方有权自行处理,但费用由供方承担,此费用由需方从最近一次付款中扣除,若最近一次付款额小于索赔额的,需方有权在后续付款中扣除或另行向供方索赔。
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是由于需方原因,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在7天日内解决,但费用由需方承担。
7.2.4供方如对上述需方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提出异议,并在提出异议后3日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否则视为供方认可需方提出的上述要求。
7.2.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如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进行第三方检验的通知之日起的3日内,未到货物所在现场会同需方选定第三方检验机构,则视为弃权,需方自行委托检验机构做出的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若检验机构要求先行支付部分检验费用的,双方同意由供方先行垫付,在检验结果明确责任方后双方调整结算。
7.2.6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是由于供方原因,供方应以不影响施工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问题之日起的7日,否则按第9.8条处理。
7.2.7需方针对现场检验发现的问题提出索赔的时间,不得超过货到现场之日起的18个月。
7.2.8上述第7.2.2条至7.2.7条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解决,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第9条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8.安装、调试和验收 8.1供方有派技术人员到现场配合需方进行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的义务;
如供方未派人参加上述工作,则需方的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仍可进行,同时需方在此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8.2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属于供方责任的问题,由供方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或需方进行解决,费用由供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将按第9.8条追究供方责任。
8.3性能验收试验完毕且货物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约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需方应在10日内签署由供方会签的本货物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果货物不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第8.5条和第9.6条处理。
8.4在不影响本货物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供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应免费修理上述缺陷,需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如果因供方维修行为造成需方的工期延误并受到损失,则按第9.8条处理。
8.5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8.6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约定的性能保证值,则按第9.12条处理。
8.7在合同货物稳定运行168小时后,如果由于需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3个月,则此后14日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货物初步验收证书。
8.8不管货物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需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18个月并完成索赔后止15日内按照第9.4条的约定签发最终验收证书。
8.9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供方所提供的货物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供方对货物存在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解除的证据;
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供方对货物存在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解除的证据。供方对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止于货物使用寿命之日。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供方应进行修理或调换,且所需全部费用由供方承担。
8.10在安装、调度、验收过程中,对由于供方原因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方应配合做好上述工作,供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货物,或由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则供方承担所有费用。
8.11供方现场服务人员应有多年现场服务经验,有安全防范意识,做好安全保护措施,严防人身伤害及货物伤害;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年检合格的安全帽,着正规工作服,严禁吸烟;
凡属特殊工种(焊工、起重工、电工、架子工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做到安全文明施工,严禁乱扔废弃物;
遵守现场的劳动纪律,听从现场专工的指挥;
供方需自行承担其服务人员因违规违纪而给自己或他人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
9.保证与索赔 9.1质保期是指货物通过性能验收试验后12个月或者货到现场24个月(二者以先者为准)。
9.2供方保证其供应的本货物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货物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供方保证根据技术协议书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货物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供方为货物承担的质保期应到需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9.3如果供方提供的货物有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供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并向需方赔偿因货物缺陷所造成的损失。供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接到需方通知之日起的7日,否则,应按第9.7条处理;
如果供方未能及时处理,则需方有权自行解决相关问题,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有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选择权,质保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需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要求供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货物损坏,由需方负责修理,更换,但供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需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供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需方负责承担。
9.4由需方在满足下列条件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出具货物最终验收证书交给供方:
(1)货物质保期已满;
(2)供方完成需方在质保期结束前提出的全部合理要求及索赔事宜。
9.5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货物,而使货物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质保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如货物在质保期内发现属供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货物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质保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重新计算。
9.6由于供方责任,在第8条约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供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其计算方法每一项达不到保证值指标,供方承担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0.5%。供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货物达到各项经济指标。
9.7若果由于供方原因致其未能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交货日期以第5.2条约定为准),需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2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3—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3%;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因供方原因不能交货,或迟交货物4周以上,则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供方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0%并赔偿需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9.8如果由于供方的原因,在履行合同中造成延误(迟交货物时适用第9.7条约定),每延误一周供方将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的0.5%违约赔偿金。且供方需支付由于供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需方的直接损失。
9.9如果由于供方的原因,未按照第6.13条要求进行包装的,供方需支付合同总价的0.5%作为备件包装费的赔偿违约金额。
9.10如果由于供方的原因,未按照第4.3.1条、第5.11条、第5.12及第6.11条相关资料要求提交资料的即按照违约处理,需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
向需方设计人员提资的资料每迟交一日按合同总价的0.1%收取违约金。
给需方施工现场提供的资料内容不全,供方应在一周内补齐,每拖延一周需方按合同总价的1%向供方收取违约金;
资料数量不足的需方按合同总价的0.1%向供方收取违约金。
9.11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约定的相应义务。
9.12若经第二次货物性能验收仍不成功,供方将承担货物总金额的150%做为违约金,同时需方有权单方面与供方解除合同,供方在支付足额违约金后,在需方要求的期限内撤离现场,撤离现场所产生的费用由供方自行承担。
9.13需方有权直接从应付给供方的货款中扣除供方按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给需方的违约金。
9.14供方所供货物应为原厂生产,严禁提供贴牌或假冒以次充好的产品,一经证实,供方应立即自费更换并承担所发生的误工费、环保罚款等一切费用,如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十日内不进行处理,需方有权自行更换,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同时需方有权按合同总价的10%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
需方有权在质保金或应付货款中扣除该费用及违约金。
10.保险与知识产权 10.1供方须对货物,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供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货物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供方仓库到需方项目现场工地止。
10.2如果发生供方未对每台(套)货物进行投保,需方有权将这部分保险费从该台(套)货物的运杂费中扣除,同时,供方应向需方承担因没有对每台(套)货物进行投保而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3供方应将保险合同的副本于每台(套)货物交货前20日提供给需方,如果供方未能及时提供,需方将认为供方未对该台(套)货物投保,需方有权将应投保险的费用在合同总价中扣除。
10.4供方应保证需方不受由于使用了供方提供的货物(包括技术)而引起的对任何第三方的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商标专利产生的侵权。
10.5如果发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需方于上述指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尽快通知供方,供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处理此事,并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从而使需方免受由于第三方索赔从法律及经济责任上所造成的损害。
11.税费 11.1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供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供方承担。
11.2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供方提供的货物(含材料)、技术资料、服务、运输、保险、进口货物/部件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供方承担。
12.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2.1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时,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应对违反或拒绝做出修正,如果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未能作出有效修正,需方有权中止/终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对于这种中止/终止,需方将不出具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需方因中止/终止本合同而产生的第三方索赔将全部由供方承担。
12.2如果需方行使中止/终止权利,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中止/终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供方的中止/终止部分款项索回。
12.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方有权要求中途退货,需方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物价格的5%并赔偿供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但是需方应向供方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供方无权因为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延迟履行而向需方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13.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15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并按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13.3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日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或按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
14.合同争议的解决 14.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则双方同意向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
14.2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4.3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15.合同生效 15.1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生效日期以合同记载日期为准。
16.其它 16.1供方应严格遵照国家推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等相关的规范执行。
16.2合同物资在运输途中,须使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运输车辆,要符合国家主管机关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保证对周围的环境不造成影响。
16.3保证物资运输驾驶员有相应的驾驶资格,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16.4对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物品在运输时须有明显标识。
16.5合同物资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污染源的控制要达到国家和相关行业的要求。
16.6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法规,合理使用自然资源,节约用水用电。
16.7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8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9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约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做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6.10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16.11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6.12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货物”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6.13供需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可通过邮寄、邮箱(需方邮箱为公司后缀邮箱)或传真等方式送达,邮寄地址、邮箱地址或传真号按以下列明的为准;
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邮箱、传真等,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按照原信息所发送的通知等文件,视为送达;
以邮寄方式的,自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的第3日视为送达;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
以邮箱方式的,发出邮件当日视为送达。
需方指定联系人:XX 供方指定联系人:______,邮箱:______,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邮寄地址:______。
16.14本合同一式5份;
供方执1份,需方执4份。
17.价格表 17.1货物价格表价格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2 3 合计 合计人民币大写:
备注:
18.签字页 需方单位: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
地址:XX市XX区X庄路XX大厦X层 邮编:X 电话号码:X 开户行: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帐号:X 税号:X 供方单位:
代表:
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
开户行:
行号:
帐号:
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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